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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双定户”税款超预算定额法律依据讲解

2021-08-02 18:08


  一直以来,税务行政机关对个体户的税款征缴大多数是采用“双定征缴”(即按时核定征收)的方法,说白了按时核定征收,就是指税务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个体户在一定运营地址、一定运营阶段、一定业务范围内的应缴税营业额(包含运营总数)或收入额(下称预算定额)开展核准,并为此为计税基础,明确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征缴方法。这类征缴方法可操作性强,简单易行,合乎在我国税务管理具体,为提升个体户税款征缴和管理方法具有了积极主动的功效。可是,在这类征缴方法中,因为税务行政机关核准的税金与经营者具体完成的税金必定存有差值,而经营者是依照税务行政机关核准的税款交纳税金,因此,针对经营者具体营业额超出税务行政机关核准的营业额导致的税金差值如何处理,特别是在法律依据的担负层面,税务行政机关和经营者彼此均一直存有不一样的观点。伴随着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个问题的解决及其法律依据的担负,应当说总算拥有一个清楚的回答。

  针对个人“双定户”具体完成的税款超预算定额在现行政策上的异议,关键来源于原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2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不一样。原《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定期定额户务必在税务行政机关要求的期内属实申请生产经营情况,申报所得税申报表和别的相关材料,并对申请內容的真实有效担负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依照此条要求,个人“双定户”除开要依照要求交纳税金外,还需要属实申请生产经营情况,并对申请內容的真实有效担负相对应的法律依据。这条要求也是与法律法规相符合的,它加剧了经营者的义务。原《办法》第十五条与此同时要求:定期定额户在核准期限内的具体营业额高过税务行政机关核准预算定额20%至30%(实际力度由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及省级城市我国税务局、地区税务局依据当地状况明确)而不立即属实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调节预算定额的,按逃税解决。这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对具体营业额高过核预算定额一部分要开展税务申报也是合乎《税收征管法》要求的,难题取决于此条对不立即属实申请的按逃税解决与《税收征管法》要求不符合,因原《征管法》仍未设置这类状况归属于逃税。2001年5月1日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要求:经营者采用仿冒、伪造、藏匿、私自消毁帐本、记帐凭证、在帐本上两列开支或是不列、少列收益,或是开展虚报的税务申报的方式,不缴或是少缴应缴税金的,是逃税。因而,假如经营者依照税务行政机关核准的税款交纳税金后,沒有对超出一定力度一部分的营业额申请,也不应归属于逃税。

  2001年5月1日,在我国逐渐执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旧法不但对逃税的定义作了再次修定,并且对个人“双定户”能够推行简单申请。这两个层面的改动,可以说又加剧了经营者的法律依据风险性,使“双定户”处在极其不好的程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要求:经营者仿冒、伪造、藏匿、私自消毁帐本、记帐凭证,或是在帐本上两列开支或是不列、少列收益,或是经税务行政机关通告申请而不予申请或是开展虚报的税务申报,不缴或是少缴应缴税金的,是逃税。由此要求剖析,假如税务行政机关在当时核准税金时,早已通告经营者对超出预算定额一定力度的销售额要开展税务申报,而经营者过后又沒有申请的,则能够视作“经税务行政机关通告申请而不予申请”,对差值一部分“不缴或是少缴应缴税金”评定为逃税。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要求,推行定期定额交纳税金的经营者,能够推行简单申请、简并征期等纳税申报方法。换句话说,经营者依照税务行政机关预算定额缴税后,即视作已简单申请,而简单申请假如与具体营业额不符合(即超出税务行政机关要求的一定力度),可视作简单申请为虚报申请,差值一部分少缴的税款仍可评定为逃税。这般确定,显而易见使个人“双定户”处在极其不好的不对等影响力,即便 税务行政机关不按具体少核准税金,税款风险性和义务自始至终在经营者这一方。税务行政机关对于此事也持慎重心态,《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大连税务查验中一部分税收难题处理决定的审批》(国税发[2005]402号)从此要求:针对采用按时核定征收方法的经营者,在税务查验中发觉其具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税务行政机关核准金额的差值一部分,应按实调节预算定额数,不开展惩罚。文档对“具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税务行政机关核准金额的差值一部分”不区分详细情况,不对比《税收征管法》要求情况,一概未予惩罚的建议,应当说成考虑不周全全的。

  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16号)摆脱了以上存在的不足,制订了更加健全、更为合乎法律法规的现行政策。新《办法》第十条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定期定额户承担税务申报责任。推行简单申请的定期定额户,理应在税务行政机关要求的期内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交清应缴税金,本期(指缴税期)可以不申请办理申请办理手续。此条或是注重了经营者的申请责任和简单申请的合理化,与《税收征管法》要求一致。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要求:定期定额户在预算定额执行期完毕后,理应以该期每个月具体产生的营业额、收入额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申请额超出预算定额的,按申请额交纳税金;申请额小于预算定额的,按预算定额交纳税金。实际申请限期由省部级税务行政机关明确。此条第二款要求:定期定额户本期产生的营业额、收入额超出预算定额一定力度的,理应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申请限期内向型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申请并交清税金。实际力度由省部级税务行政机关明确。因而,经营者除开依照预算定额缴税的简单申请外,此条要求还规定经营者执行再度申请,即“在预算定额执行期完毕后,理应以该期每个月具体产生的营业额、收入额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或“定期定额户本期产生的营业额、收入额超出预算定额一定力度的”,还要依照要求申请。此条要求比原先要求更加确立,大家还可以那样了解:预算定额期限内沒有超出预算定额力度的,只需开展简单申请即按预算定额缴税就可以,简单申请不视作虚报申请。在预算定额执行期完毕后再开展按实统一申请;超出预算定额力度的,除简单申请外,还应在预算定额实行期限内按照规定按实申请。

  确立以上申请义务后,假如经营者对超出预算定额一部分不按照规定申请,税务行政机关则能够依照《税收征管法》开展相对应解决。即假如税务行政机关在核准预算定额时早已通告经营者申请事宜,经营者仍不申请的,或是申请虚假的,则能够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通告申请拒不申请”或“开展虚报的税务申报”按逃税解决;假如税务行政机关在核准预算定额时沒有告之经营者申请事宜,经营者又沒有申请的,则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不开展税务申报”解决。因而,新《办法》第二十条就会有以下要求:经税务行政机关查验发觉定期定额户在之前预算定额执行期产生的营业额、收入额超出预算定额,或是本期产生的营业额、收入额超出预算定额一定力度而未向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务申报及付清应缴税金的,税务行政机关理应追讨税金、另收税款滞纳金,并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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