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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补助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多交税案

2021-08-18 16:45

    某中小型制造业企业,有员工100人。每月按照规定以职工薪酬的14%和2%记提员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获取的福利费关键用以付款员工的医疗费和对日常生活困难职工给与日常生活补贴;获取的公会费,除付款公会的日常支出外,还对员工给与问慰和补贴。该企业支付这问慰费和补助金是根据财务部,在发工资时一并付款的。因而财务人员在预估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将问慰补贴款记入薪水,薪酬个人所得代收代缴了个人所得税。1995派发殡葬问慰费1 五百元,日常生活补助金1500元。记入薪资后,多扣税费125元。

  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第四条要求:“以下个人所得税,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慰问金、福利金;”税收法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税收法律第四条第四项常说的福利费,就是指依据国家相关要求,从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团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是工会经费中付款给本人的日常生活补助金。”由此可见,以上公司财务人员将问慰补助金,划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作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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