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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派发商品,未记入职工薪酬,漏扣个人所得税案

2021-08-25 16:55

    某中小型企业,有员工300人,1995年共派发职工薪酬为291600零元。1996年4月,税务行政机关对该公司开展税务查验时,发觉1995年12月份有那样一张凭据,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成本65000

        贷:存款65000

    核查会计原始凭证发觉,税票是当地××大型商场给出的专用发票。按一般的状况,生产制造中耗费的原料、辅材、低值易耗等,购买后先记入财产类账号,随后依据领用单据记入成本账号,而这一张凭据则是立即记入产品成本,与基本不符合。此外,公司购买记入成本费的货品应当获得所得税增值税专票,而不可获得专用发票。税务工作人员带上疑惑进一步了解相关工作人员该笔业务流程的具体情况,总算水落石出。原先,该税票是公司订购的向员工派发的逢年过节物件,包含每个人二盒草虾、三箱甜桔、两罐植物油等,总共65000元。

  税务工作人员进一步核查,发觉该公司沒有就员工该批商品收益执行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义务人在向本人付款应纳税额账款时,理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代缴税金,……。前述所指的付款,包含现金结算,汇拨付款,转账付款和以商业票据,商品及其其它类型的付款。”因而,该公司之上派发的商品,应记入职工薪酬。按每一位员工的具体收入额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对12月份每一位员工的原薪资再加上商品收益后,再次测算了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额,累计应补纳个人所得税为3150元RMB。经税务工作人员核查测算准确无误。

  税务行政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款未收税金的,由义务人交纳应扣未扣,应收款未收税金”的要求,勒令由本厂上交31 50元个人所得税款。

  1.借:其他应收款  3150

          贷:其他应交款——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3150

    2.借:其他应交款——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3150

          贷:存款                         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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