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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运用“离职补偿金”筹划的风险性

2021-10-15 17:22

某公司老总经大神筹划,寻找一个少缴所得税的招,实际是如此的:

给企业的员工发一个离职补偿,这一在我国的文档免税政策标准中,在去年本地三倍下列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就想,个人所得税不缴,还能抵扣,筹划一下。可是有一个标准,老总觉得达不上,例如2018年12月可能了20个人,每一个人十五万元的赔偿,在2019年1月开展个税申报,可是先用个借条,欠着员工的,便是到第二年5月31日都也不会付的。实际上都没有准备付。这类情况下,是否就不可以扣减了呢?财会人员说,仅有工资薪金所得才规定具体派发,赔偿金应不属于税上的工资薪金所得,虽归属于财务会计上的员工薪酬,可是不会受到具体派发现行政策的限定。

那麼,这名财会人员的解释是不是恰当呢?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要求:“公司现实产生的与获得收益相关的、有效的开支,包含成本费、花费、税费、损害和收益性支出,准许在预估应缴税收入额时扣减。”因而,不只是工资薪金所得规定具体产生,与获得收益相关的、有效的开支,包含成本费、花费、税费、损害和收益性支出,都必须考虑具体产生这一标准,才可以在公司个人所得抵扣。因此,该财会人员的理解是根本问题的,这类筹划计划方案也是一厢情愿的。

除此之外,每一个人十五万元的离职补偿金也不一定彻底免个人所得税。尽管依据《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所得调整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情况的通告》(税务〔2018〕1611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要求:“本人与用人公司取消劳务关系获得一次性赔偿收益(包含用人公司下发的经济补偿、日常生活补助金和其它补助金),在本地去年员工平均收入3倍金额以內的一部分,免税个人所得税”,并且这十五万元都没有超出本地去年员工平均收入3倍,可是税务行政机关确实能认同这十五万元是有效的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部门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之上未满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支出大半个月薪的经济补偿金。”换句话说,针对员工辞职,怎样赔偿,法律法规是有明文规定的,公司不可以由着脾气,想赔偿是多少就赔偿是多少,超过我国法律法规的规范,税务行政机关很可能会评定其不科学,不符离职补偿金的要求,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因而,公司在开展税款筹划时一定要考虑到税务行政机关的体会,也需要学习培训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不可以一厢情愿、欺骗自己。说白了知彼知己、方能百战百胜。税务单位也是有大神,在产生筹划计划方案时,假如情况批准,一定要资询税务行政机关的盆友,尤其是监管大神的建议,仅有那样,方可在税款筹划的城市道路上“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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