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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那样的“节税”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实例提醒避税筹划盲点

2021-10-18 17:31

  2018年12月28日,中国法学会税务法律学促进会公布了第一届本年度知名度税务司法审判实例,在其中刘志文等诉郑州市鑫德亿企业授权委托合同纠纷案入选。此案较大 的裁判员闪光点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税款法定性标准,觉得委托方根据扣除授权委托附加费的方法协助受托人节税的方式欠缺合理化,防碍中国税收及房地产备案产权过户规章制度的常规运作,不可获得国家法律维护。下列华税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对此案的剖析以提醒公司税务筹划计划方案制订需合乎合理合法规定。

  一、案件详细介绍

  鑫德亿企业经竞拍程序流程获得某游戏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为解决竞拍涉及税金交纳及产权过户事项,鑫德亿企业(招标方,受托人)、刘志文(承包方,委托方)、乔海永(担保方)三方于2012年10月22日签署《郑州鑫德亿实业有限公司竞买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的房产与土地过户事宜委托合同》(下称《委托合同》),第三条承诺,招标方于2012年11月2日前付款5五十万元做为税金,税金申请办理完(发票出去以后)两天内付款1五十万。

  后刘志文申请办理了《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并将该表交于鑫德亿企业,以该申请表可以做到免税政策实际效果等同于免税政策凭据为由规定鑫德亿企业付款第二笔账款1五十万元,鑫德亿回绝付款,刘志文亦未再次申请办理委托授权。后鑫德亿企业自主交纳房产契税及税款滞纳金36六万汪义并自主申办不动产登记证。鑫德亿企业诉至郑州初级人民检察院(下称一审人民法院),规定诉请刘志文退还5五十万元,刘志文上诉规定鑫德亿企业付款第二笔1五十万账款并承当合同违约责任。彼此均起诉至河南高級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下称二审人民法院),二审撤消一审判决并诉请刘志文退还鑫德亿企业支出的5五十万元。刘志文不服气,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重审保持二审民事判决。

  二、异议热点及多方见解

  此案争论聚焦点为《非正常用户登记表》的申请办理能不能评定为刘志文已承担了《委托合同》承诺的责任?

  刘志文觉得:其申办了《非正常用户登记表》并交货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人免交税金的实际效果,该申请表本质等同于完税凭证,应确认为本质执行了合同义务。

  鑫德亿企业见解:该申请表获得時间早于合同生效時间,且房产契税、产权过户备案为鑫德亿企业自己申请办理,刘志文没有尽到合同书行使权力,理应退还。

  一审人民法院觉得:《委托合同》合理,刘志文申请办理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本质上促使鑫德亿企业免于交纳增值税,等同于免税政策凭据,亦等同于发票,合同义务已执行。因而,鑫德亿企业已付款的5五十万元可不予以退回。

  二审人民法院觉得:《委托合同》合理,鑫德亿企业早期付款的5五十万元依据协议承诺,归属于其付款相关部门的税金,刘志文理应就相对应成本的支出给予实际合理合法的发票和税票,这也是针对委托方应用此笔资金的一个管束。刘志文所出示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从時间上看产生于委托协议签署以前,且其认为因申请办理该表,促使鑫德亿企业免于交纳有关税金无充足根据。刘志文并没有将此笔账款用以税金交纳,因而理应退还。

  三、华税评价

  (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员闪光点:引入税款法定性标准深层次阐述《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申请办理不可以视作已合同履行责任,对《委托合同》合理合法持否认心态

  1、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税款法定性标准就《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的特性难题做好了深层次阐述

  就《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的申请办理能不能视作刘志文已合同履行责任难题,二审人民法院仅从其申请办理時间早于委托协议签署的时间完成了辩驳。最高人民法院从四个层面深层次对该现象做好了阐述,第一,就异常户评定造成的避税实际效果方面,强调依据《税务备案管理条例》的要求,异常户仅是税务行政机关针对未按照规定限期纳税申报,勒令期限纠正后贷款逾期不纠正,经现场审查查无降落没法强制性执行申报纳税责任的经营者的一种评定。并不干扰对其应缴税额的追征,而且异常户的证实只用以申请办理所涉及到的房地产、土地资源产权过户办理手续,不可以凭此申请办理别的税收事项。第二,合同书承诺的关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的申请办理,由鑫德亿企业自主进行。第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税款的征收、停征及其降税、免税政策、出口退税、缴税,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因而,鑫德亿企业获得房地产应交纳的税金类型及金额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单位也应根据法律法规征缴税金并申请办理备案产权过户办理手续。

  2、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刘志文根据扣除授权委托主题活动费的方式做到免交税金的目地,其个人行为不可获得国家法律维护,就委托协议法律效力持否认心态

  依据二审裁定表明的此案涉及《委托合同》签署的环境关键点,合同书承诺的税务服务咨询方式虽未违背法律法规,但附加费本质存有违背民法要求行为。因而,最高人民法院虽未立即否认《委托合同》法律效力,但在裁判员中清晰注明:在沒有直接证据证实彼此的行为表现是税收筹划的情形下,该方式会防碍中国税收及房地产备案产权过户规章制度的常规运作,造成滥用权力腐坏方式的产生,该个人行为无法获得法律法规的维护。

  非常值得关心的是,此案当选由中国法学会税务法律学促进会等开办的“我国第一届本年度税务司法审判实例”,小编以为其最大的的闪光点即取决于根据税款法定性标准的引入,透过委托协议的方式,强调服务代理个人行为的本质为根据合理合法方式掩饰不法目地。若对合同效力从正脸毫无疑问,则会激励这种违背民法要求,运用职位方便的筹划个人行为披着合法化外套,不利确保中国税收。但委托协议从条文自身来讲并没有触犯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要求,因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员原因最大限度的保证了维护保养中国税收安全性与维护被告方意思自治原则标准两者之间的均衡。

  (二)实例延伸:税务筹划应合乎合理合法、合理化之规定

  在中国目前的税款标准管理体系中,除开少量单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外,绝大多数全是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以要求、通告、公示、回应等方式制订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这种行政规章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税收,內容复杂,法律法规多种形式。正因税收法律行政规章的数目多种多样,重特大繁杂的税务事宜公司没法借助自己实力进行税务筹划完成避税目地,通常会根据授权委托第三方涉税服务组织或个体开展税务。但操作中,很多所说的筹划业务流程名叫“筹划”,具体却不符税收法律的规定,违反规定筹划,使公司遭遇组成逃税的风险性。

  税务筹划理应合乎民法规定,包含方式的合理合法,有关买卖的分配及其税务申报、免减、特惠合乎有关税收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次之要合乎本质合理合法,经济发展买卖的本质及其缴税分配合乎本质课税规定,与税款法律目地相符合。现阶段,伴随着税务行政机关互联网大数据治税工作能力的提高,不论是金三系统的发布,或是个税专项额外扣减申请规章制度信息内容的连接网络申报,仅借助税企彼此的信息的不对称,忽略合理合法、合理化规定而实现的“税务筹划”很有可能使公司遭遇被追责逃税义务的行政责任风险性乃至刑事处罚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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