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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用“留抵税额抵欠税款”开展筹划的必要性讨论

2021-10-20 17:25

  前几日,在网络上看过一个筹划实例,很有趣,与各位共享一下。

  某一般纳税人公司2019年12月末发生了一笔超大金额市场销售,而且出具了增值税专票。可是很造化弄人的是,因为该笔市场销售很忽然,财会人员沒有任何的观念提前准备,又邻近月底,因此 ,增值税抵扣税票匮乏,预估多笔高额的增值税抵扣税票,到2020年1月份才可以接到。依照正常的状况,2019年12月必须 交纳一大笔所得税,而2020年1月可能造成一大笔留抵税额。

  财会人员很伤脑,邻近年底,公司资产十分焦虑不安,交税艰难,而2020月1月造成的超大金额留抵税额不清楚猴年马月才可以抵税结束,可以说比较严重占有了公司的运作资产,减少了资产的运转高效率,不清楚该该怎么办。

  经高人指点,公司的财会人员干了下列工作中:

  一是对2019年12月的超大金额应缴税金申请办理推迟缴税,推迟缴税期内不造成税款滞纳金,不危害纳税信用;

  二是在2020年1月造成超大金额留底税款时,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用1月的留底税款抵扣增值税去年12月的欠税款。

  从而,财会人员极致的解决了困惑自身的难点。

  筹划计划方案很极致,但人们根据总结,也发觉了一些安全隐患,必须提示经营者留意。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用进行留抵税额抵扣增值税所得税欠税款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要求:“对经营者因销项税少于进项税而形成期终留抵税额的,应以期终留抵税额抵扣增值税所得税欠税款。”

  因而,这一计划方案从税收法律视角是有根据的。

  存在的不足具体有二点:

  一是《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要求,推迟缴税必须 省、自治州、市辖区税务局准许,假如不予以许可的,从交纳税金限期到期之日起另收税款滞纳金。

  换句话说,公司对2019年12月应缴税金申请办理推迟交纳时,税务行政机关有可能不予以准许,假如不予以准许,便会产生欠税款,并收取税款滞纳金。

  二是假如税务行政机关沒有准许推迟缴税,该公司便会产生超大金额欠税款纪录。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40号),可能明显危害经营者的纳税信用和信誉等级。在当前这一大环境下,纳税信用的必要性就不用多讲了。

  可以说,以上这一筹划实例,尽管设计方案很恰当,合理合法都没有难题,但在实际操作历程中,十分紧,或是有一些安全隐患和风险性的。

  因而,不上迫不得已,不建议经营者随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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