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与“小型微利公司”定义分析
2021-11-05 17:27
2011年1月27日,《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持续执行小型微利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通告》(税务[2011]4号)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缴税收入额小于3万余元(含3万余元)的小型微利公司,其营业税减征50%记入应缴税收入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常务会明确,增加对中小型和微型企业(通称“中小企业”)的税费帮扶幅度,将“中小企业”递减征缴所得税现行政策,增加至2015年底并不断扩大。
必须强调的是,所得税特惠可用的“小型微利公司”定义,与工业生产和信息部,中国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创新联合会,国家财政部协同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国家财政部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告(财务会计[2011]17号)中“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是不一样的定义,其判定规范各有不同。
税收法律上的“小型微利公司”评定
税务[2011]4号文档所称小型微利公司,就是指合乎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及其《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型微利所得税预缴税款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8]251号)和《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实行所得税政策优惠多个难题的通告》(税务[2009]69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小型微利公司。
就制造业企业来讲,可减征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公司,就是指从业我国非限定和严禁领域,本年度应缴税收入额不超过30万余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余元。在实际关键点指标值实际操作上,国税发[2008]251号文档及税务[2009]69号文档要求,“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度均值从业人数测算,从业人数就是指与公司创建劳务关系的员工总数和公司接纳的劳动派遣用人总数之和,“总资产”按公司今年初和期初的总资产均值测算,“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值,按企业全年度月均值明确,本年度正中间开张或是停止生产经营的,以其具体经营期做为一个缴税年终明确以上有关指标值。
与此同时,依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非居民企业不享有小型微利所得税政策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8]650号)和《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实行所得税政策优惠多个难题的通告》(税务[2009]69号)要求,非居民和查账征收公司无法享有小型微利所得税特惠。
行业分类中的“中小企业”评定
国家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文档依据公司从业者,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等指标值,明确各领域划型规范并由此将中小型企业区划为中小型,中小型,小型三种种类,以制造业企业为例子。从业者1000人下列或资产总额40000万余元下列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者300人及之上,且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余元及上面的为中小型企业;从业者20人及之上,且主营业务收入300万余元及上面的为中小型企业;从业者20人下列或主营业务收入300万余元下列的为微型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中小企业”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务会计[2011]17号)要求,自2003年1月1日起在中小企业范畴内全面推行,有條件的中小企业,还可以提早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中小企业”的定义为在我国地区开设的,与此同时达到不担负广大群众义务,企业规模较小,既并不是集团公司内的总公司也不是分公司三个条件的公司(即中小企业)。在其中规则所称企业规模较小,指合乎国务院发布的中小型企业划型规范所规范的中小企业规范或微型企业规范。因此,《国家财政部,工业生产和信息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国家工商局, 银监有关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财务会计[2011]20号)从税款的视角明确提出,激励中小企业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开展财务核算和定编财务报告,有條件的中小企业还可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正确引导中小企业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做账计算,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中小企业要立即调节征缴方法,对其推行查账征收,满足条件的能够依规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的低征收率等政策优惠。
根据以上要求剖析,能够看得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中小企业”评定都不彻底相当于国家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文档中“中小企业”定义的和所得税特惠中的小型微利公司评定,因为税务[2009]69号文档要求了查账征收公司无法享有小型微利所得税特惠,因此财务会计[2011]17号,财务会计[2011]20号从做账编制,标准公司成本核算规定,对“中小企业”推行查账征收,以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着重强调。
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可用剖析
现阶段,我国对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特惠反映于如下所示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其年应缴税收入额减征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二是假如年应缴税收入额小于3万余元(含3万余元),其营业税减征50%记入应缴税收入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但从以上“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与“小型微利公司”评定上看,“中小企业”仅是按从业者,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三项规范开展行业分类,“中小企业”除合乎“中小企业”的标准外,还存有别的情况的牵制,而享有所得税特惠的“小型微利公司”评定不但存有总资产,从业者的限定,并且还存有领域限定,年应纳税额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缴方法,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层面牵制,二者具有着矛盾与交叉式。简单点来说,便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仅有合乎“小型微利公司”的标准,才可以变成享有所得税特惠的“中小企业”,因而应造成“中小企业”的认可与关心。
此外,必须补充说明的是《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金融企业与中小型微型企业签署借款协议免缴合同印花税的通告》(税务[2011]105号)要求,经国务院办公厅准许,为激励银行对中小型,微型企业给予金融支持,推动中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趋势,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商业银行与中小型,微型企业签署的借款协议免缴合同印花税。税务[2011]105号文档与此同时强调,这儿以上中小型,微型企业的评定,依照国家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文档的相关要求实行。因此,这里在合同印花税的现行政策实行上,不会有行业分类上的差别,有别于所得税中“小型微利公司”的差异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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