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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货品与劳务税网络热点常见问题

2022-01-14 16:50

一、我企业与顾客签署生产制造产品销售合同,依照应收钱款的方法交货商品。我企业在4月已接到所有应收钱款10万余元,合同约定 6月交货,对已接到的此笔钱款是不是必须在4月交纳所得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十九条第四(项)要求,采用应收贷款方法售卖货品,所得税缴税责任产生時间为货品传出的当日。
 
二、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与一般纳税人签合同,接纳另一方给予的应税服务,业务流程也在这时具体产生,可是公司支付和获得税票,均为评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我想问一下公司获得的企业增值税专票可以做为可抵税凭据吗?

答: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税务〔2013〕106号配件一)第十六条要求:“小规模纳税人给予应税服务适用简易征收记税。”
第二十四条要求:“以下新项目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
(一)用以简易征收记税新项目……”

因而,经营者在小规模纳税人时受到的应税服务,获得了所得税专票,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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