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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 实际施工人不可以具有工程项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022-06-06 18:04

  【裁判员要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的是发包方只在欠付项目工程款范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标准向发包方认为工程项目工程款,但并没有要求实际施工人具有工程项目总价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要求项目承包人具有工程项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要求实际施工人也具有此项支配权。

我国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上诉人、二审上诉人):吴道全,男,1967年6月7日出世,汉族人,住重庆市涪陵区。

  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冉光辉,重庆市睿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一审被告方、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居住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社区滨江东街178号。

  法人代表:付泽光,该总经理。

  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曾云龙,重庆市道润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一审被告方、二审上诉人):重庆园林景观工程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微星环路88号。

  法人代表:陈华川,该企业老总。

  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德恒(重庆市)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李维亚,北京市德恒(重庆市)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一审被告方、二审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福瑞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居住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大川街道社区双桂街83号3模块2-1。

  法人代表:周晓莺,该企业监事会主席。

  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刘兴远,重庆市达美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赵婉滢,重庆市达美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一审被告方、二审被告):重庆市福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居住地重庆市南岸区名校大路15号110初中综合楼12楼。

  法人代表:周晓莺,该企业监事会主席。

  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刘兴远,重庆市达美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赵婉滢,重庆市达美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吴道全因与异议人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丰都一建企业)、重庆园林景观工程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园林工程公司)、重庆市丰都县福瑞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福瑞企业)、重庆市福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福佑企业)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气重庆高级法院(2018)渝民终8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抗诉。我院于2019年4月22日做出(2019)最高法民申820号民事裁定,传唤此案。我院依规构成仲裁庭,开庭审判了此案。再审申请人吴道全以及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冉光辉,异议人丰都一建企业的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曾云龙,园林工程公司的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陈卓、李维亚,福瑞企业和福佑公司一同的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刘兴远出庭参与起诉。此案现在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吴道全重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要求,请求:撤消重庆高级法院(2018)渝民终86号民事裁定书及重庆第三初级法院(2016)渝03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依规改判适用吴道全的所有二审上诉请求。客观事实和原因:

  一、根据2015年8月12日福瑞企业传出的《通知》、2015年9月11日丰都一建企业制做的丰一建司质安(2015)字第25号《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检察处理通知书》、2015年9月15日福瑞企业制做的《整改处罚决定书》、吴道全撰写的会议记录等有关直接证据,一审判决评定吴道全于2015年8月29日动工恰当,二审裁定评定吴道都是2015年8月29日之后才动工不正确,欠缺直接证据证实,其评定的关键直接证据005-007号公证单是假造的。

  二、原一、二审未对土方工程量采纳不正确。土方工程量客观现实,吴道全将每日的公证单交由小区业主,业主虽未盖公章,但吴道全申报的工程量清单月报表及其费用预算明细里都是有。根据彼此合同约定,申报后未回应视作认同,此一部分额度涉及到138万余元。

  三、因开工时间评定不正确,造成二审对吴道全的停工损失均未评定,既不合理,也是失误的。1.停产期内的农民工损害:吴道全的证人证言证实损害为1677133.33元,鉴定机构根据预算定额评定为484219.42元。2、机械租赁损害:吴道全的证人证言证实损害为906025.20元,鉴定机构根据预算定额评定为622138.53元。3.钢架结构原材料款:吴道全与重钢集团三峰华神钢架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订制的钢结构工程原材料559375.07元。鉴定机构在现场已至勘担保物存有并给予评定,人民法院以订制合同书中丰都一建企业未加盖图章为由不予承认,显著不正确。4.工程项目及海运集装箱花费:445509.01元,一、二审裁定已评定,但二审裁定测算漏列该部份额度,理当纠正。5.欠支付贷款利息:原判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太低,不可以填补吴道全的资本成本损害。吴道全认为按四倍年利率计算,最少应按1.3倍给予适用。

  四、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项要求,二审裁定评定吴道全对其修建工程项目的折工程款及竞拍工程款并没有优先受偿权,属法律适用不正确。2.吴道全要求栽定福佑企业、福瑞公司、园林工程公司在预付款范畴内负责任的需求合乎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条文,一、二审以丰都一建企业并未与小区业主开展清算为由未作裁定,属法律适用不正确。3.园林工程公司在吴道全与福佑企业、福瑞公司终止合同时,已签署四方协议服务承诺由其担负计付义务,这也是债的加入,且已按协议书付款1200万余元即执行了绝大多数责任,一、二审裁定却因未判小区业主负责任,从而未裁定园林工程公司负责任不正确。4.福佑企业、福瑞公司未对一审判决起诉,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二者应担负之责任开展改判,程序流程违反规定。填补,鉴定意见评定未签证办理的工程量签证单一部分为71万余元,尽管并没有小区业主签名,可是执行建设工程务必实现的事项,原审以并没有出单为由不兼容,对吴道全不合理。

  丰都一建企业辩称,一、原审未查清吴道全挂证丰都一建企业,且福佑公司、福瑞企业了解挂证的情形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不正确,丰都一建企业不可担负付款工程进度款的义务。二、依照2015年8月25日《授权委托书》承诺,丰都一建企业都不应向吴道全付款工程进度款。三、导致吴道全停工损失的缘故系福佑企业未立即按协议付款工程进度款,且吴道全本身具备巨大过失,应自主负责任。四、依据福瑞企业、福佑公司、园林工程公司与丰都一建企业签署的《协议书》第五条、第六条,园林工程公司根据债务加入的方法变成执行付款工程进度款的行为主体,应担负一同付款义务。现阶段,涉案人员工程项目的小区业主及其土地使用权证平均已更改为园林工程公司。

  园林工程公司辩称,

  一、吴道全搞混“基本动工”与“开工”的定义。基本动工是有关工业设备入场后开展基本基坑开挖,而吴道全所指出的入场后的平场、简易房构建、机械设备入场并不属于基本动工的范畴。基本开工时间是二审人民法院评定的2015年9月15日以后。1.2015年8月12日,福瑞企业向丰都一建公司推送《通知》告之其待鬼国神宫、阴间街动迁结束后自行安置动工,而截止到2015年9月20日鬼国神宫及阴间街拆除工程并未进行(详见园林工程公司二审直接证据拆除工程《签证单》),基本动工的标准尚不具有;2.依据吴道全自主给予的施工计划,其方案的基本开工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3.依据吴道全自主给予的机械租赁合同与签证单,2015年8月31日后吴道通才对于基础工程施工所必须的工业设备签订房屋租赁协议,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22日,工业设备才相继入场,而工业设备未租用入场前没法开展基本动工;4.依据吴道全自主给予的地形地貌精确测量图,2015年9月15日才开展地形地貌精确测量,而地形地貌精确测量是基础工程施工的前置程序;5.依据吴道全给予的旋挖桩收方纪录与签证单,2015年9月23日才发生最开始的基础工程施工纪录,从工程施工国际惯例看旋挖桩收方纪录属于评定基本开工时间的重要环节;6.吴道全建造临设1000余平(详见园林工程公司二审直接证据《临设照片》),根本没办法在2日内进行,其认为2015年8月27日入场,2015年8月29日逐渐基础工程施工比较严重不符常情,临设的构建不可以视作基本动工;7.依据丰都一建企业一审直接证据《函告一》福佑企业对于吴道全停产事项向丰都一建企业出函,斥责其于新项目动工55日即终止工程施工,属于毁约停产,并规定其尽早开工。丰都一建企业进行确定,彼此署名时长均为2015年11月19日,从而倒算新项目开工时间在2015年9月15日以后。

  二、二审评定工程进度款的根据为鉴定机构汇报,报告未将吴道全明确提出的异议土方工程量列入工程预算,吴道全未对于此事申请办理重新鉴定,二审依据鉴定机构汇报做出评定直接证据充足。吴道全重审要求土方工程量达到138万余元,显著超过了其二审认为的额度,其真实有效有疑问。就一、二审评定的工程进度款来讲,因案涉工程项目并未转交,其付款方式并不具有,且工程项目存有产品质量问题,不可付款工程进度款,即使付款工程进度款,也应将企业管理费、官费、盈利等账款给予扣除。

  三、吴道全认为的停工损失额度与客观事实不符合。1.对其提出的第1-4项停停工损失损害,一审根据鉴定机构汇报给予评定,吴道全未申请办理重新鉴定,其重审提出质疑,应予以驳回申诉。园林工程公司申请办理重新鉴定,二审人民法院评定吴道全属于毁约停产,即使存有停工损失,也应由其自己担负,故未允许重新鉴定。如最高法院觉得吴道全属于合理合法停产,则园林工程公司将再度申请办理重新鉴定,以恰当评定停工损失的额度。2.对其第5项贷款利息,吴道全一审变动的诉请中,未认为担保金、工程进度款贷款利息,二审裁定依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测算贷款利息违背不告不理标准。因吴道全不具有工程资质造成其与丰都一建企业签署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失效,合同书的毁约协议也失效。吴道全在没到付款连接点时自主停产,没有权利认为担保金贷款利息和工程进度款贷款利息。

  四、吴道全认为属于仿冒的签证单,其真实有效已在另案起效裁定中得到确定。1.案涉工程项目未完工,且吴道全毁约停产;福佑企业与丰都一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失效;福佑企业从没得到案涉工程项目使用权,也未与丰都一建公司办理清算,因而,吴道全不具有施工所有权。2.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条文一第二十六条,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未办清算,福佑企业向吴道全担负付款义务的标准尚不具有,一、二审驳回申诉其有关诉讼请求法律适用恰当。3.依据四方协议的承诺,此案并未做出有效裁定前,园林工程公司委托执行的标准尚不具有,一、二审理决不会存有法律适用不正确。4.虽福佑企业未起诉,但园林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涉及到其权益,二审人民法院对园林工程公司上诉请求的案件审理必定涉及到对福佑企业付款责任的核查,故二审人民法院在查清客观事实的基本上依规改判,并没有超过园林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程序流程合理合法。

  福瑞企业、福佑公司一同辩称,

  一、原审评定开工时间、停工损失直接证据充足、证据确凿、不会有伪造证据罪的问题。

  二、福瑞企业、福佑公司在此案的责任理应由园林工程公司担负。

  三,工程项目工程款所有权问题,重审中,工程建设已经清算,因此状况发生了转变。二企业已提交情况说明书,在与丰都一建企业签署的总承包协议和四份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中,总共尚欠丰都一建企业工程进度款本钱1426.247064万余元,尚欠工程保证金910万元。因此吴道全不具有工程项目工程款所有权。

  吴道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1.裁定丰都一建企业、福佑公司、福瑞企业退回吴道全担保金1050万余元;2.丰都一建企业付款吴道全工程进度款、原材料款、停工损失、项目建设部等花费,额度以鉴定结论为标准;3.福佑企业、福瑞公司在欠付工程进度款范畴内承当连同支付义务;4.吴道全在《丰都县文化创意园-国际魔幻电影5D情景剧文化主题公园》更新改造工程建设的工程建筑工程款具备优先受偿权;5.园林工程公司委托执行福佑企业、福瑞公司、丰都一建企业对吴道全的缴纳责任;6.此案诉讼费用由福佑企业、福瑞公司、丰都一建企业、园林工程公司压力。

  一审人民法院审判查清:2015年8月1日,发包方福佑企业、福瑞公司与项目承包人丰都一建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项目名字:《丰都县文化创意园-国际魔幻电影5D情景剧文化主体公园》更新改造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二、建筑工程承包范畴:承担本新项目底线区域内建筑施工具体内容(深基坑支护防水工程项目、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工程项目、钢架结构、管网工程、水电工程等)。三、动工:以发包方或工程监理方和承包单位书面形式认同的开工时间为标准。完工时间:行为主体完工总合理施工期为150天。四、检测标准:工程施工质量严格遵守住建部颁布的产品质量工程验收标准,确保做到工程验收达标。五、工程保证金:确保额度为1200万余元(签署合同之日承包方交纳1100万余元,尾款于10个交易日以内补足),签署合同之日项目承包人未缴纳担保金,该合同书当然无效;发包单位接到押金后,合同书当然起效;担保金的退回:在承包方宣布入场工程施工后,得到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时由招标方一次性退还给承包方50%的工程保证金,得到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时由招标方一次性退还给承包方30%的工程保证金,账户余额20%的工程保证金待工程项目预工程验收后3日内所有退还给承包方,招标方在付款承包方工程进度款时,承包方按国家规定税务现行政策应交纳各种各样税金。六、合同书工程款:合同书工程款暂估:100000000元,(英文大写)壹亿元整。实际以工程结算为标准。福佑企业、福瑞公司与丰都一建企业均在合同书尾端加盖公司公章。

  2015年8月25日,丰都一建企业与吴道全签署《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初次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时长为基本动工后2个月付款,清算月下个月的五此前金融机构转账汇款;工程进度款由发包方按月付款,就是以项目承包人每个月25日向发包方申报本月具体进行工程量清单月度报告(含签证办理、变动、提升等工程项目工程款),发包方接到后应在五日内给予核准确定并于下个月5此前按上个月已经完成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的80%付款工程进度款给项目承包人;工程项目所有竣工根据工程验收,将要工程进度款付至95%,留5%做为保修金,质保期一年,保修期满时10日内免息一次退彻底款。丰都一建企业在合同书尾端加盖公司公章,吴道全在合同书尾端签名。

  同一天,福佑企业做为招标方、丰都一建企业做为承包方、吴道全做为丙方签署了《补充协议》,承诺:

  一、甲、乙、丙三方再度释明承包方与丙方于2015年8月25日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具体工程施工项目承包人为:吴道全。

  二、该合同书中承诺交纳工程保证金的具体交纳人为因素:丙方吴道全。并打进承包方特定的招标方帐户,账户名称:重庆市福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支行业务部。账户:50×××10。

  三、该合同补充协议与该工程承包合同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同一天,丰都一建企业向吴道全出示委托授权书,受权吴道全授权代表其企业实行《丰都县文化创意园一国际魔幻电影5D情景剧文化主题公园》更新改造工程建设的合同书签定及管理方面。受权有效期限:从本委托授权书签定生效日至工程项目履行合同结束止。在受权范畴和受权有效期限一年内,吴道全的一切个人行为,均意味着丰都一建企业,对其一切经济发展个人行为由授权委托人担负所有法律依据。2015年8月26日,吴道全依照以上三方《补充协议》承诺向福佑企业特定帐户汇到了工程保证金1050万余元。

  接着,吴道全机构职工入场工程施工。吴道全于2015年11月13日向福佑企业、福瑞公司及其丰都一建企业传出停工通知书。诉争工程项目于2015年11月14日宣布停产。

  在此案起诉流程中,2016年7月21日,福瑞企业意味着施工单位,重庆中泰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意味着监理公司,丰都一建企业意味着施工企业一同对当场遗留下的原料开展了统计分析并签名确定。2017年1月24日,招标方福佑企业、承包方丰都一建企业、丙方吴道全、丁方园林工程公司签署了《协议书》,承诺:

  一、招标方与承包方于本协议书签署之日消除2015年8月1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方与丙方于本协议书签署之日消除2015年8月25日签署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

  二、招标方允许在2017年1月26日前,预付款丙方800万余元(主要包括优先选择付款民工工资账款);在2017年2月13日前预付款250万余元:在2017年3月11日前预付款150万余元。丁方允许从转帐给丰都县文物局帐户之账款中代招标方付款前述账款。丙方收款账户为:账户名称吴道全,基本建设银行账号:62×××56。

  三、承包方及丙方在签定本协议书之时已经从丰都县文化艺术文化创意园区国际性奇幻电影5D情景剧文化艺术行为主体生态公园更新改造工程建设撤场,并将施工工地按现况转交给丁方;承包方及丙方允许丁方将本新项目分包给第三人工程施工,甲乙丙三方中间的纠纷案件由其再行商议处理。

  四、……。

  五、双方中间就5D新项目的所有工程施工合同中招标方的缴纳责任,由丁方委托执行,履行总额度最后以甲乙丁三方确定额度为标准。

  六、丙方和招标方、承包方中间就5D新项目的所有工程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已由重庆第三初级法院立案侦查审理的施工合同纠纷(2016)渝03民初7号起效裁决书中确定的被告方付款责任,由丁方委托执行(但应扣减丁方根据丰都县文物局已具体支出的额度),执行总额度最后以人民法院起效裁判员额度为标准……。福佑企业、丰都一建公司、吴道全、园林工程公司各自在协议书尾端盖公章、签名。以上协议书签署后,园林工程公司代福佑企业向吴道全付款了1200万余元工程进度款。吴道全将诉争工程项目转交给园林工程公司后退场。

  此案案件审理中,吴道全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对其已经完成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预算及停工损失等开展评定,一审人民法院授权委托重庆市金汇工程咨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汇咨询管理公司)开展鉴定机构。该企业开具了渝金汇工程项目[2017]鉴字第058号鉴定机构意向书。该意见书注明:(一)彼此已签证办理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款:1.签名确定工程量清单一部分额度6375318.17元。2.已完工程概算钢架结构装卸费158862.87元。以上二项总共6534181.04元。(二)停产期内机械设备的租用及财产损失花费依照二种方法测算:一种是按照合同书预算定额组价额度测算:1.停产期内机械台班花费277319.17元;2.旋挖机停工损失费用343894.16元;一种是依照吴道全给予的市价测算:1.停产期内机械台班损害555100元;2.旋挖机停工损失花费350000元;3.停产期内租用工费925.2元。依照第一种方法测算总共622138.53元;依照第二种方法测算总共906025.2元。(三)申请者工程项目构建花费445509.01元。(四)申请者选购的工程项目购买保险损失赔偿16906.83元。(五)彼此签证办理认同的当场原材料款740606.8元。(六)1.停产期内生产制造职工人工费用依照二种方法测算:一种是按照合同书预算定额组价额度测算为197219.42元;一种是吴道全给予销售市场价测算为863600元。2.停产期内工程项目人员工资813533.33元。(七)吴道全在三峰华神企业订制的钢结构工程原材料款:1.钢结构制作加工成本503642.95元;2.钢架结构运输费用55732.12元。以上二项总计559375.07元。(八)未签名的工程量签证单一部分总计713996.6元。吴道全付款了此案工程预算鉴定费15万余元及保全措施有关花费21200元。起诉中,吴道全向一审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对重庆电影集团的提起诉讼申请办理。

  一审人民法院觉得,因吴道全向医院递交的撤销对重庆电影集团的提起诉讼申请办理系其真正法律行为,不触犯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强制要求,医院给予准予。

  (一)有关《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效力判定问题。因吴道全不具有相对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所以与丰都一建企业签署的《建设内部承包协议》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施工法律条文第一条第(一)项之要求,应是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无效合同或是被注销后,因该合同书获得的资产,理应给予退还;不可以退还或是并没有必需退还的,理应折扣率赔偿。有过失的一方理应赔付另一方因而所得到的损害,彼此均有过失的,理应分别担负对应的义务”的要求,因为涉案人员工程项目吴道全已经所有转交于园林工程公司,理应视作多方被告方对涉案人员工程项目的产品质量并没有质疑,应是达标工程项目,故丰都一建企业应该对吴道全已工程施工的工程项目一部分付款相对应工程项目工程款。

  (二)有关涉案人员工程预算怎样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被告方对法院授权委托的评定单位做出的鉴定结论有质疑申请办理重新鉴定,明确提出直接证据证实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应予以准予:(一)鉴定中心或是评定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的;(二)评定程序流程明显违反规定的;(三)鉴定结论显著根据不够的;(四)通过举证评定不可以做为直接证据运用的其它情况。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根据补充鉴定、再次举证或是填补举证等方式处理的,不予以重新鉴定。”此案案件审理全过程中,应吴道全的办理就涉案人员工程项目运行工程造价评定程序流程,一审人民法院依规授权委托金汇咨询管理公司开展评定。鉴定全过程中鉴定中心征求了彼此被告方建议。尽管园林工程公司对该鉴定报告不予以认同,但不具备前述法律条文不可以做为直接证据采纳的情况,故评定意见理应做为直接证据采纳,并由此做为评定涉案人员工程项目总价的根据。最先,有关彼此签证办理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款的评定。依据金汇咨询管理公司出示的渝金汇工程项目[2017]鉴字第058号鉴定机构意见的鉴定意见为该部位的工程进度款累计6534181.04元(签名确定工程量清单一部分额度6375318.17元 已完工程概算钢架结构装卸费158862.87元)。园林工程公司觉得吴道全并没有给予分部工程的工程验收达标材料,不具有工程决算、计付的标准。因涉案人员工程学院未完成工程项目,丰都一建企业、福佑公司及福瑞企业对吴道全所递交的工程图纸及已完工程量签证单均给予认同,而鉴定中心系依据上述直接证据开展评定,且依据2017年1月24日四方《协议书》中第三条承诺,丰都一建企业、吴道全已经将施工工地现况转交给园林工程公司,故一审人民法院对吴道全认为的已签证办理工程量清单的工程进度款给予确定。针对已完工程概算钢架结构装卸费的测算问题,园林工程公司、福佑企业觉得运送间距无计量检定根据,对于此事鉴定中心的回应觉得运送间距是依据钢结构加工合同书的钢结构加工厂到施工工地的具体间距开展测算。一审人民法院觉得,鉴定中心做出的具体间距是依据其机构彼此被告方现场踏勘所做出,合乎评定的流程和标准,故医院对已完工程概算钢架结构运送的成本也给予确定。因而,对彼此已签证办理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款一部分一审人民法院给予评定。次之,对未签证办理的工程量签证单一部分的评定。因该一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并没有获得丰都一建企业的签证办理认同,吴道全递交的直接证据也不可以说明其具体实现的工程量清单,故一审人民法院对其所认为的未签名的工程量签证单一部分不予以认同。

  (三)有关吴道全所建议的停产期内各类损害的评定问题。因吴道全认为丰都一建企业并没有依照《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承诺在基本动工2个月后付款80%工程进度款和退回担保金,造成涉案人员工程项目全方位停产,故丰都一建企业理应赔付吴道全停产期内的各类损害。在一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吴道全认为此案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为2015年8月29日,其带来了混凝土公司的出货单及其福瑞企业做出的动工《通知》做为直接证据给予证实。而丰都一建企业认为开工时间系2015年9月23日。一审人民法院觉得,依据福瑞企业2015年8月12日传出的开工通知具体内容得知,涉案人员工程项目于2015年8月12日已经拥有了开工条件,待鬼国神宫阴间街在20天上下动迁结束后自行安置动工。因而,吴道全认为的开工时间与开工通知的信息可以互相证实,故一审人民法院评定涉案人员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系2015年8月29日。依据《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承诺,工程进度款(进度款)付款的方法和时长:初次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时长为基本动工后2个月付款,清算月下个月的五此前金融机构转账汇款;工程进度款由发包方按月付款,就是以项目承包人每个月25日向发包方申报本月具体进行工程量清单月度报告,发包方接到后应在五日内给予核准确定并于下个月5此前按上个月已经完成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的80%付款工程进度款给项目承包人。因吴道全于2015年8月29日具体动工,丰都一建企业应于2个月后即10月29日付款初次工程进度款,但吴道全于2015年10月25日向福瑞企业汇报了工程进度款付款进度安排后,福瑞企业未作付款,导致了吴道全一定的损害。但吴道全在明知道福瑞企业无法立即付款工程项目总价的情形下,应立即撤场以减少损失。针对吴道全认为的损害,应酌情考虑给予适用。1.有关停产期内机械设备的租用损害的评定。最先,有关停产期内机械台班花费。因吴道全认为停产时间段为61天,福瑞企业、福佑公司及丰都一建企业虽对该时长持有异议,但未出示反证,故一审人民法院对吴道全所建议的停产时长给予采纳。吴道全认为融合停工通知书及其吴道全与第三人签署的大中型机械租赁合同可以确认吴道全在停产期内一共有16台机械设备滞留在施工工地。尽管吴道全给予的证明只可以确认其具体向第三人租用了7台大型机械,可是其他9台属于小型机器,综合性软装,该机械设备损害系客观现实,故一审人民法院对以上机械设备的停工损失给予确定。鉴定中心依据合同书预算定额组价额度测算16台停产期内机械台班花费为277319.17元,一审人民法院给予采纳。次之,有关旋挖机停工损失花费,针对该一部分损害吴道全给予了其与第三人蔡文伟签署的《旋挖桩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及其彼此取得的付款旋挖机停工损失的协议书。一审人民法院觉得,吴道全的确向第三人租赁了该机械设备,停产也引起了一定损害,故鉴定中心依据上述直接证据及其合同书预算定额组价额度测算旋挖机停工损失为343894.16元,一审人民法院给予采纳。最终,吴道全认为的停产期内租用原材料花费925.2元,因为吴道全未给予相应直接证据,故一审人民法院对该损害不予承认。综上所述,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停产期内机械租赁损害花费总共621213.33元。2.有关停产期内的人员工资损害。因依据预算定额组价额度吴道全认为的停产期内生产制造职工人工费用依照停产30天测算为197219.42元,充分考虑停产系因福瑞企业未准时付款进度款导致,吴道全认为30天的职工人力花费损害合乎情与理,一审人民法院给予适用。针对停产期内工程项目人员工资的问题,吴道全认为依据其给予的工程项目工资条统计分析为813533.33元。因该工资条系吴道全单方面制做,且吴道全在传出停工通知并多次规定丰都一建企业付款工程进度款无果的情形下,未立即终止合同履行,减少损失。融合此案的实际情况,一审人民法院酌情考虑评定项目部管理工作人员人工费依照2个月(即60天)测算,该时长与吴道全认为的停产时长相符合。依据吴道全给予的2015年11月和12月管理者人力工资条上统计分析的管理员员工资总共287000元。综上所述,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停产期内人工费损害总共484219.42元。3.有关吴道全工程项目构建花费445509.01元的评定。因该一部分评定花费系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依据吴道全给予的《丰都县文化创意产业园一期工程(旧房改造)建项目部费用》表格中的新项目,当场逐一核查,依据当场核查纪录开展工程量、骗取预算定额及市价测算架设的工程项目花费,评定中对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安全施工费在已签证办理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款中给予了扣除,由于涉案人员项目因福瑞企业不可以付款进度款停产,故一审人民法院对吴道全认为的构建工程项目临设的损失赔偿445509.01元给予适用。4.有关吴道全选购工程项目购买保险损失赔偿16906.83元。因依据吴道全与丰都一建企业签署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第24.1条约定,由项目承包人自主申请办理商业保险事宜。故吴道全认为工程项目购买保险损失赔偿并没有客观事实根据,一审人民法院不予以适用。5.有关彼此签证办理认同的当场原材料款740606.8元。因该一部分花费系鉴定中心依据《2016年7月21日现场原材料统计表》开展测算,该统计分析表中都有吴道全与丰都一建企业、福佑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签名确定,且开庭审理中福佑企业认同对施工现场原材料给予接受,故一审人民法院对该一部分成本也给予确定,该一部分花费应由福佑企业给予付款。6.有关吴道全在三峰华神企业订制的钢结构工程原材料款的评定问题。因吴道全所递交的丰都一建企业做为订制方是三峰华神企业做为承包方签署的《钢构产品加工承揽合同》并没有加盖丰都一建企业的公司章,都没有授权委托人的签名,且丰都一建企业对该合同书并不认同,该损害也未具体产生,故吴道全所建议的其在三峰华神企业订制的钢结构工程原材料款一审人民法院不予以适用。综上所述,吴道全获得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停工损失的数额为2291548.56元(621213.33元 484219.42元 445509.01元 740606.8元)。

  (四)有关吴道全交纳的1050万余元担保金是不是应该给予退回的问题。因吴道全已经依照《基本建设工程内部结构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承诺,向福佑企业的银行账户汇到1050万余元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无效合同或是被撒销后,因该合同书获得的资产,理应给予退还。因为《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失效,故福佑企业占据涉案人员工程保证金并没有合同书和法律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对吴道全有关退回1050万余元合同书履约保证金的诉请给予适用。

  (五)园林工程公司是不是解决福估文化传播公司、丰都一建企业欠付的工程进度款担负代付款义务的问题。2017年1月24日,福佑企业、丰都一建公司、吴道全、园林工程公司签署的四方协议中确定了由园林工程公司委托执行的是“起效裁决书中确定的被告方付款责任”。因此案并未结案,因而园林工程公司在以上协议书中订立的代履行标准并未具有。此案的支付责任仍应由丰都一建企业担负,福瑞企业、福佑公司在欠付的工程进度款范畴内担负付款义务,如待本裁定起效后,园林工程公司未依照以上协议书执行,则吴道全可再行提出诉讼。

  (六)有关担保金和欠付工程进度款如何计算的问题。吴道全已经接到1200万余元的账款,依照《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承诺的担保金的退回方法即在吴道全宣布入场工程施工后,得到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时由福佑企业一次性退回50%的工程保证金,得到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时由福佑企业一次性退回30%的工程保证金,账户余额20%的工程保证金待工程项目预工程验收后3日内所有退回,因该工程学院未完成工程项目,依照合同约定,第一次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时长为基本动工后2个月,以后的工程进度款则为每个月5日按汇报工程量清单开展付款。现以上第一、二次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标准已经具有,视作福佑企业已经退回了80%的确保全即840万余元,剩下20%的担保金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标准,依然应由福佑企业退回。剩下360万余元的账款的特性尽管多方有不一样建议,但依据四方《协议书》第二条的承诺该账款系优先选择付款民工工资,故该账款视作丰都一建企业、福佑公司已付款吴道全的工程进度款。因而,因此案经检测的已完工程预算系6534181.04元,丰都一建企业并未付款的工程进度款系2934181.04元,福佑企业、福瑞公司应在欠付的工程进度款内担负付款义务。

  (七)有关吴道全认为对此案工程项目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要求,项目承包人有权利就发包方欠付的工程进度款认为优先受偿权。尽管案涉工程项目于2015年11月14日具体停产,吴道全于2016年1月向法庭提出诉讼认为优先受偿权,未超出6个月法律规定期内,因而,吴道全具有在欠付工程进度款2934181.04元范畴内就涉案人员工程项目折扣率、竞拍所得的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一审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做出(2016)渝03民初7号裁定,判决:一、福佑企业在本裁定起效后十日内退回吴道全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210万余元;二、丰都一建企业在本裁定起效后十日内向型吴道全付款欠付工程进度款2934181.04元,福佑企业、福瑞公司在欠付丰都一建企业工程进度款范畴内对以上账款担负付款义务;吴道全在欠付工程进度款2934181.04元范畴内就涉案人员工程项目折扣率、竞拍所得的工程款具有工程建设价优先受偿权;三、丰都一建企业在本裁定起效后十日内向型吴道全付款停产期内的损害总共1550941.76元;四、福佑企业在本裁定起效后十日内向型吴道全付款当场原材料花费740606.8元;五、驳回申诉吴道全的别的诉请。一审诉讼费用192352元,鉴定费150000元,保全措施费21200元,由吴道全压力109066元,由福佑企业、福瑞公司压力127243元,由丰都一建企业压力127243元。

  吴道全、丰都一建企业、园林工程公司均不服气一审判决提到起诉。

  吴道全上诉请求:

  1.撤消一审判决第一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丰都一建企业向吴道全付款工程欠款5748177.64元,福佑企业、福瑞公司在欠付丰都一建企业工程进度款范畴内对以上账款担负付款义务;吴道全在5748177.64元范畴内就案涉工程项目折扣率、竞拍所得的工程款具有工程建设价优先受偿权。

  3.撤消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丰都一建企业向吴道全付款停工损失3849223.66元。

  4.撤消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福佑企业、丰都一建公司一同向吴道全付款当场原材料花费740606.8元。

  5.栽定福佑企业、福瑞公司、丰都一建企业一同付款履约保证金贷款利息损害2966333元;丰都一建企业付款工程进度款贷款利息1836205元,并从2017年3月16日起至结清之时止以5748177.64元为数量,按农业银行一到五年期类似货款利率四倍测算贷款利息。

  6.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保全措施费由丰都一建企业、福佑公司及福瑞企业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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