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环境税的税款及计算方式
2022-06-07 17:5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了环境税相关计税基础、应纳税所得额及其各种计量检定方式。
针对应税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质和固体废弃物的消耗量,工业生产噪音的dB数,应按分类方法计量检定:针对经营者组装、应用合乎国家相关要求和检测标准的污染源排出全自动监管仪器设备的,依照污染物自行监管数据信息核准计量检定;针对经营者未组装、应用污染物自行监管仪器设备的,依照检测单位提供的合乎国家相关要求和检测标准的数据监测核准计量检定;针对经营者不具有检测情况的,依照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构要求的污水处理指数或是原材料衡算方式核准测算;针对不可以依照以上方式确认的,依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构要求的取样计算方法核准测算。
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依照以下方式测算:
(一)应税空气污染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环境污染剂量数乘于实际适用税款;
(二)应税水污染物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环境污染剂量数乘于实际适用税款;
(三)应税固体废弃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固体废弃物消耗量乘于实际适用税款;
(四)应税建筑工程施工噪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施工企业修建的总建筑面积乘于实际适用税款;工业生产噪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超出国家规定规范的dB数相匹配的主要适用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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