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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17:26
【案件介绍】
近日,税务检查员在查验A公司时发觉,A公司与乙企业签署一份合同书,合同签订的时长为2013年1月1日,有效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甲为乙给予服务项目,乙付款给甲酬劳,且乙务必在规定甲为其业务的并且促使该服务项目做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因此乙给甲担保金125000元整。有关保证金合同承诺,期满乙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的,担保金全自动变为本年度乙付款给甲的酬劳;期满乙未按合同约定,则甲不偿还该担保金,即无论乙是不是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该担保金在合同到期时都应当确定为收益,仅仅确定的会计方法不一样。税务工作人员查验时发觉,合同条款期期满,乙未按照规定进行合同书,此笔担保金仍挂在A公司其他应收款账下,并没有确认收入。接着检查员规定甲公司确认收入125000元,交纳相对应本年度的所得税并收取税款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剖析】
以上甲公司不偿还乙公司的担保金,显而易见是属于甲公司接到的乙公司的合同违约金收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之要求,其他收入就是指公司获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要求的收益外的其他收入,包含公司财产溢余收益、贷款逾期还未消包装物押金收益、的确没法偿还的应对账款、已作坏账解决后又取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益、补贴收入、合同违约金收益、汇兑收益等。因而,该担保金收入的确认时段应合乎别的收入确认时段的规定,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确认收入的完成。
此案提示经营者:
来往应收款中常常会放有平常不用确认收入的账款,一旦标准发生改变,必须经营者妥善处理,防止该确认收入而未确认造成少纳税申报的状况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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