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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能够延缓清缴企业所得税吗

2022-07-25 17:04

房地产开发商能够延缓清缴企业所得税吗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房产开发公司开发产品竣工标准确定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10]201号)要求,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房产开发经营业务征缴所得税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6]31号)要求精神实质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房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告》(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要求,房产开发公司修建、开发设计的开发产品,不管工程施工质量是不是根据验收合格,或是不是申请办理竣工(完工)备案手续及其财务会计预算办理手续,当公司逐渐申请办理开发设计产品交付办理手续(包含搬入办理手续)、或已进行具体交付使用时,为开发产品逐渐交付使用,应视作开发产品早已竣工。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规定立即清算开发产品记税成本费,并测算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

以上要求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房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告》(国税发[2009]31号)要求的有关完工产品确定的三个条件“(一)开发产品完工证明文件已报房产管理单位办理备案。(二)开发产品已逐渐交付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原始房屋产权证明”并不矛盾。往往严格执行要求,显示了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在逐渐拉紧。开发产品只需办理入住办理手续,无论是不是具体竣工备案,即只需合乎以上情况之一的,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规定立即清算开发产品记税成本费并测算先前以预购方法市场销售开发产品所获得工资的具体毛利润,与此同时将开发产品具体毛利润与其说相匹配的预估毛利润中间的差值,记入当初(竣工本年度)应纳税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要求,开发产品竣工之后,公司可以从竣工本年度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挑选明确记税成本计算的停止日,不可落后。凡已竣工开发产品在完工本年度未按照规定清算记税成本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明确或核准其记税成本费,由此开展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它进行解决。

根据上述要求,房产开发公司产品早已交货搬入,表明开发产品早已竣工,具有清算记税成本费的标准,理应按照国税发[2009]31号要求调节完工产品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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