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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公司股权转让筹划不能过“界”

2022-07-28 16:36

比如公司股东为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在股份转让前召开股东大会,将在被投资人除总股本之外的全部资产总额以现金形式进行年底分红,股权转让收入依照总股本明确,股权转让所得为0,不交所得税,年底分红一部分依据税法规定享有免税政策的税收政策。此筹划是不是过“界”?此个人行为是否合法?

长宏有限公司是由长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根据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长城公司于2009年底撤出,将拥有股权转让给方正公司,总股本500万余元已经在2009年底由方正公司支付给长城公司。长宏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来,累计完成未分配利润1080万余元,资本公积金70万余元,法定盈余公积120万余元。经股东大会探讨,确定按占股比例利润分配,分配给宏达股份盈利952.5万余元,长城股份盈利317.5万余元。

针对企业公积金即资本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要求,公司分配当初税前利润时,理应获取利润的10%纳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金的50%以上的,能够不会再获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能填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按照前款规定获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初盈利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前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或是股东会议决议,还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提取随意个人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公积金提取后余税前利润,责任有限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派;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分配,但股权有限公司章程要求不按占股比例分派的除外。股东大会、股东会或是股东会违背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获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股东必须将违规分派的利润退回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可利润分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要求,公司的个人公积金用以填补公司的亏本、增加公司生产运营或是变为提升公司资本。可是,资本公积不可用以填补公司的亏本。法定公积金变为资产时,所存留的这项个人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金的25%.

注册会计测试《会计》教材中明确提出,公司获取法法定盈余公积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弥补亏损。公司产生经营亏损的填补方式有3种,一要用之后本年度息税前利润填补,按照规定亏损在规定限期(现行制度要求为5年)内可由息税前利润填补;二是用之后本年度税前利润填补,即指超出息税前利润填补期的剩下净亏损应当由税前利润填补;三是用法定盈余公积补亏,用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股东会建议,股东会准许,或者由类似的组织准许。

2.转增资本(总股本)。经股东会议决议,可将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赠时,先要申请办理增资扩股办理手续并且经过股东会或类似的机构准许,再按使用者(公司股东)的原出资比例增加资本。按照规定,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赠后保留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金的25%.

3.扩张企业经营。《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与此同时明确了资本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均不可用以分派现金股利,只有用以扩张公司生产运营或是变为提升公司资本。自然,法定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填补公司的亏本,而资本公积金不可以用以填补公司的亏本。

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是按年度净利在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获取各种个人公积金、公益基金后的余额加上之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据向公司股东付款股利分配。因而,长宏公司将资本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用以分派现金股利显而易见是违法的。由于该股东会议决议违背《公司法》要求,实际是将公司股东对公司发展项目投资以分配利润的形式给予退还,故该决定失效。公司股东应先其分得的一部分盈利190万余元(资本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退回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对长宏公司进行相应的惩罚。

长宏公司的分配利润中,因为年底分红不合法,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之间的股利分配、投资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入”的规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公司股东应先其相对应使用价值在股份转让定价时考虑进去,记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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