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输费缴税筹划的常见错误认知
2022-07-28 16:38
1、代垫运费应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托运部门的运输费开票给买家;
二是卖家将税票转交到买家。很显然,该厂收取的账款不符代垫运费的条件,由于代垫运费是销售单位在销售货物时必须先取出资金支付给托运企业,然后才向购料方扣除该笔账款,而且由托运企业立即开票由销售方转至购料方。该厂收取的花费应归属于价外费用里的“代收款项”,应伴有在销售总额中缴纳增值税。该厂老板掌握上述规定后,表明接受处罚,但希望税务行政机关给与指导,怎样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减少负税。现实生活中,企业在运输费的处理上有以下二种计划方案:第一种计划方案,便是该厂2010年度的做法。结果是公司组成逃税,缴税处罚总共258400元。并且该厂开具的运输费税票因为不是运输单位开具的,取得的这种普票不符税收法律的规定,不可以抵税,造成“同归于尽”。 第二种计划方案,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该厂不顾及销货运费,在销售货物时直接委托运输单位运送,让运输单位立即开票给购料企业,先由我厂交给托运企业运输费用,然后由我厂向购料企业扣除运输费。这类计划方案下,该厂收取的运输费不纳所得税,因而当初可以少缴所得税172266.67元。同时由于购料方取得的运输费税票符合我国税法规定,还能够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针对第二种计划方案,假如购料方能及时支付,取回钱款没有大风险性,这类计划方案合情合理。
2、运用运输费缴税均衡点的进项税额筹划不合理
关于公司运输费的缴税筹划,现阶段业内认可一个十分时兴的观点,即运输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料消耗比R以23.53%为零界点。当R低于23.53%时,独立开设货运公司;不然不可开设货运公司。这种观点的详细逻辑推理如下所示:
一般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扣除运输费应交纳增值税或所得税。运输费收入支出情况一旦产生变化,必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造成影响。对一般纳税人直营车子而言,运输设备损耗的燃料、零配件及正常的维修费开支等项目,可按专用型发票抵扣17%的增值税,即抵税率是17%×R(R为运输费中可抵扣税的物料消耗比,物料消耗比=运载工具损耗的燃料、零配件及正常的维修费开支等物质消耗÷运输费收益);若公司请别人运输车辆,或者自主创立一家货运公司,可抵税7%的进项税额,与此同时该笔运输费在扣除方还理应按照规定交纳3%的增值税,收支相抵后,运输费的实际抵税率是4%,假定二种前提下抵税率相同,即17%×R=4%,R=23.53%,因而,能把R=23.53%称之为“运输费缴税均衡点”,表明当运输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料消耗比做到23.53%时,具体进项税额抵扣率达4%,经计算,公司直营车子R值低于23.53%,应独自创立一家货运公司更划算。货运公司是不是单设,只是以运输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料消耗比R数值依据是不充分的,而应依据不一样方案的现值税后净利润来判断。是不是开设独立的货运公司,考虑的运输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料消耗比R的影响因素有所得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因素,并且所得税的优惠直接关系了R值。在这种货运公司享有阶段性的企业所得税特惠时,是不是开设独立的货运公司,应当较为货运公司在整个运营期内的税后净利润,而非考虑到独立的一个运输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料消耗比R值开展管理决策。
此类见解将缴税筹划计划方案判断标准理解为不一样计划方案税赋小一点优先选择。其实这是一个误区。由于,公司经营管理目的在于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公司价值最大化要以现值的税后净利润为标准的。不一样缴税筹划计划方案有不同的税后净利润。应以不同方案的税后净利润为标准进行判断。按常理,税后净利润应是收益减掉花费所得的。由于,在不同的税款筹划方案中收益与缴税以外的费用不会改变时,因所得税与税后净利润不相干,其他税收(除所得税)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可扣减费用类。只有在所得税外的税赋相比较大小,以税赋金额大小为标准进行判断才行得通。考虑到所得税与增值税等税赋尺寸进行判断做出税款筹划方案是不合理的。除此之外,不一样计划方案所得税负的变化可能会引起收益与费用的转变,乃至会引起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这时用税赋尺寸开展方案选择更是不科学的。
应用税款筹划解决运输费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公司应用税款筹划的目的在于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尽可能多地提高效益。税款筹划作为一项生产活动,在为企业产生收益的与此同时,也必然会消耗一定的成本。应用税款筹划解决运输费时,不论是运用“运输费缴税均衡点”分析方法,在内部计算运输费与开设运送分公司独立法人运输费之间进行变换,还是把运输费收益转化为代垫运费,都必然存在一定的转换成本,例如开设运送分公司而发生的开办费、管理费用等开支,造成公司提升运营成本。因而,在运用运输费的税款筹划时,事先必须进行必要的估计和相应的成本收益剖析。当税收利益超过转换成本时,表明运输费的税款筹划是可行的,相反,当税收利益低于转换成本时,则没必要开展税款筹划。
税款筹划是一项兼顾综合型和多元性的工作,在运用税款筹划解决运输费时,要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影响因素,紧紧围绕企业利润的持续增长,而不仅仅是某些税收税赋的高低。“运输费缴税均衡点”关键是以与企业运输费收入支出密切相关的流转税的角度对运输费用的税款筹划进行了分析,在实际操作中还尽可能考虑到别的危害公司负税和经营利润的影响因素。此外,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如把运输费收益转化成代垫运费方法会减少购料方进项税,可能提升购料方的税赋。这时候就要求依据购料方的状况有选择地执行该方法,而对于确实需要扣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料方,也可以熟练掌握,通过努力使之接纳这类运输费处理方法。
3、“同归于尽”的运输费代办筹划
不久前,税务行政机关在税款检查中发觉,某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度在销售货物时,每次都出具两张发票同购方清算应收货款,一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张是运输费税票。针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已按票面金额测算缴纳了所得税,对于此事国税局单位没有任何意义。难题存在于运输费代收款项筹划处理上。该厂对开具的运输费税票,进行了下列会计账务处理:记入购料方的应收帐款,明细分类账上注明“代收款项”,并按规定的比例代缴了增值税等有关地区税金,余下的账款提前准备分次、分批交给托运企业。截止到2010年底,该厂共扣除运输费代收款项1185600元,扣减代缴的税金80621元,余下的代收款项为1104979元,该厂交给托运企业863136元,其余的241843元该厂未交给托运企业,暂挂在账上。国税局部门对某工厂作出处理确定:评定该厂收取的代收款项归属于所得税范畴的价外费用,应补交所得税172266.67元;评定该厂个人行为归属于逃税,惩处少缴所得税税金50%的处罚,缴税处罚总共258400元,并按规定按日另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企业的老总面对如此严重的惩罚,寻找税务行政机关,声明代收款项是代垫运费,不可缴纳增值税,并要求表明惩罚根据。税务机关的解释是: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交易额为经营者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向购方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就是指价外向购方扣除的手续费、补助、股票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赏费、合同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打包费、外包装房租、贮备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代收款项、垫款账款及其他各种各样性质的价外收费标准。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企业会计制度怎样计算,均应划入销售总额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但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含在销售总额中。
4、违反民法的运输费“筹划”要慎重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出口商品所有授权委托某货运公司托运,关键远销广东省。该企业连续两年税负小于我市类似行业税负平仓线。税务部门进行缴税检查时,在账目上发觉疑问,商品销售单价与成本单价对比稍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与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不配制。
经了解获知,公司为了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地,在地税局单位登记注册了一家货运公司。通过与购料方权益融洽,将一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变为运输成本收益,将本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出具了货运发票的运输费收益。彼此产品购销合同在价格上要求:商品送至购料方按一吨800元(价税合计)清算,其中以540元/吨的含税单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以260元/吨的运送价格出具货品运输发票,即采用“药品两票制”与购料企业进行清算。
对于商品销售单价稍低,而运输费用大大的高过正常的吨公里数的情形,检查员责令企业提供货运公司的相关运送业务情况。却发现,货运公司要以制造业企业老总的名义注册的,且与公司显著存有关联性。2005年度,公司销售额累计670万余元,运输费收益达到340万余元,占产品销售收入的50%之上。核查,公司运用关联性,将产品销售收入迁移为运输成本,额度达58万余元,逃税9.86万余元。税务行政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缴税、处罚并收取违约金的处分决定。
税款筹划的前提是合理合法,违反民法的“筹划”便是偷漏税,最后要遭受税收法律的处罚。如果该企业通过创立一家货运公司专门负责运送,求真务实,多少钱运输费就按实出具是多少金额的货运发票,能够合情合理地做到少缴增值税额的目的。可是企业将销售额向低税率的货运公司迁移,那不是税款筹划,而是一种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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