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贷款利息是否在企业所得抵扣
2022-07-28 16:46
借款的贷款利息是否在企业所得抵扣
公司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倘若获得收条不能在企业所得抵扣,公司可规定本人到税务行政机关代开票,获得正规发票,即可按照规定在抵扣。
提示
(1)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递延所得税的利息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抵扣;
(2)企业支付本人借款利率归属于债务性股利分配所得的,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理应按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新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0%;
(3)本人将资金贷与别人采用而获得利息费用的应当缴纳增值税;
(4)若是该贷款归属于公司向股东的贷款,那样付款公司股东本人的利息就需要须按公司关联企业利息费用抵扣的标准扣减;
(5)企业与本人之间要签署借款协议,并且在借款协议中标明借款的主要用途可以是用以公司正常经营,进而反映企业与本人之间的借款是真实、合理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备非法融资目地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行为,这也是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抵扣的最基本的前提。
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向普通合伙人借款的利息费用所得税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777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向公司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性的普通合伙人借款的利息费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税收法律)第四十六条及《财务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测算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要求以外的内部结构员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费用,其借贷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费用在不得超过依照金融机构同时期类似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一部分,依据税收法律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准许扣减。(一)企业与本人之间的借款是真实、合理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备非法融资目地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行为;(二)企业与本人中间签订了借款协议。
借款的贷款利息是否在企业所得抵扣?在贷款合同中标明借款的主要用途可以是用以公司正常经营,可以在所得税抵扣。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递延所得税的利息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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