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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工程施工如何纳税?

2022-08-01 17:41

外地工程施工如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要求,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报到证团本和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开具的出门生产经营税务管理证实,向营业地税务行政机关送检备案,接纳税务管理方法。

(一)纳税人在市区跨地区从业建设工程劳务公司,须向负责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具《外管证》。申请办理时,需向税务行政机关递交以下资料:

1.税务报到证团本影印件(验原件)。固定不动经营户可一年给予一次税务报到证团本影印件;

2.《外管证》申请报告;

3.相关出门运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中标通知(仅限于工程招标信息);

5.规划许可证或工程开工报告;

6.记述本项目经营情况的有关帐本,如工程项目并未动工的,可提供本年和上年度的帐簿材料,由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审核后暂认定为帐簿完善公司,待工程开工后再对本项目的帐簿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经营者是不是帐簿完善;

7.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除市区跨地区从业建工劳务公司外,经营者申请办理出具《外管证》,给予以下资料:

1.税务报到证团本影印件(验原件)。固定不动经营户可一年给予一次税务报到证团本影印件;

2.《外管证》申请报告;

3.相关出门运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营者资询:在什么条件下,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不测算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用以开支所形成的花费能否在抵扣?

地方税务局回应: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重点主要用途财政性资金相关所得税解决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内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取得的应算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

(一)公司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档,且文件中要求该资金的重点主要用途;

(二)行政机关或其他拨款资金的政府机构对该资产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实际管理要求;

(三)公司对该资产及其以该资产发生的开支独立完成计算。

与此同时,须留意二点:

(一)以上不征税收入用以开支所形成的花费,不得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用以开支所形成的财产,其计算的折旧费、摊销费不得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二)企业将符合要求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开支且未缴回财政局或其他拨款资金的政府机构的部分,应再次记入获得该资产第六年的收入总额;再次记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开支,允许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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