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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世界”企业如何享有和保障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2-08-02 17:13

近几年来我国“走向世界”的企业愈来愈多,海外越来越多我国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尤其是吸引住中国公司在当地资产经营,制订了很多的税收政策和有关规定。这种特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有:一是特殊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特定开发区,或者是一些偏僻待研发的地域给予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产业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大型基础设施的建立,像发电厂,道路,公路桥梁,飞机场等给予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吸引住资产,技术引进给予特殊的税务特惠。如对大额的融资项目,尤其是国际金融机构的优惠利率融资项目,(如亚投行,丝路基金融资项目),或引入东道国没有的尖端技术;四是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给予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如造就一定数量本地员工工作的机会。

比如:巴基斯坦政府对中巴经济走廊开展税收减免,包括对在该过道的有关中国企业承建商和项目免减进口产品、原材料、工程项目零配件的进口关税,对有关预扣税开展免减等。

亦如:老挝万象塞色塔综合性经济开发区是中年两国之间国家级别的合作经济特区,该经济开发区给予了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开发区以外盈利税是24%,但经济开发区内生产制造类公司,免5-10年盈利税。免税政策期满后按8%交纳。经济开发区里的商贸类和服务类公司,免缴2年利润税。在经济开发区以外进口关税税率在5%-40%,但进口的到经济开发区内的商品免缴进口关税,经济开发区的出口产品都是免交进口关税。在经济开发区以外增值税率是10%,但经济开发区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免缴所得税。在经济开发区外,个税税率是0%-24%,但经济开发区里的个人所得税率是0%-5%。

怎么能够充足享有以上东道国的税收政策,进一步还能长久有效的保证这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兑付,就是中国“走向世界”企业需要争取跟踪和落实的重要事项,尤其是在前期项目投资意愿商谈和签约的博奕环节。本质上说,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在东道国的有关税法规定中有一定的公布,只需外资公司合乎税收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有一定权利享受的。可是,具体情况却较为复杂和变化多端,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我们从以往具体的案例中也看到,很多中国“走向世界”公司在享受东道国的税收政策上,踏过弯道,受到损害,小编依据过去很多年具体积累的经验,明确提出如下的提醒和建议,以供参考。

许多海外新项目,中国企业是跟东道国的有关政府机构或国企谈签订合同,如与当地能源部门,水电局和交通公司签署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对应的税务特惠。中国企业通常自身评定,该有关我国政府机构或国企应当可以信守合同承诺,且也该是能够得到所在国的税务单位的肯定。由于合同书一般都是密送了有关的国家财政部(及税政司),甚至在签字仪式上还有所在国有关高级别的领导干部印证签订和有相关媒体的实时报道。从而,中国企业就自然的认定所签订合同的税务优惠条款有合理合法和实效性。可是却法律认可上来看,我国税收法律是通过特定政府机构(如美国国会或国家财政部等部门)来制定,是公法,中国企业与相关部门或国有企业的民事合同,是私法。二者有冲突时,后面一种不能与前面一种有悖,公法法律效力要高于私法的效力。换句话说,东道国的税收法律制订和执行部门,能够否认或不予以认同签属民事诉讼合同中的税款优惠条款。因为相对应具体的税务特惠要求,基本上都是东道国的国家财政部(及税征司)来制定和表述,有一些重大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从东道国的正式的法律的程序看来,还应上升到的所在国的美国国会或是议院根据,或者通过本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才能做到真正具备最高彻底法律认可。尤其是在这些民政局不稳,民主党争夺,法律,司法部门,稽查相对性分离出来,税收制度不完善的发达国家,得到最大司法程序上(美国国会或议院)税收优惠政策审核批准,才可以最大可能确保税收政策的可预测性。而具体的实行和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一般是该东道国的底层税务税收征管单位,基层的税务税收征管工作人员,往往只认定其上级领导主管部门如国家财政部(及税政司)的免税政策函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正规批件,肯定不会理睬相关行业管理职责的政府机构或国企,中国企业与相关政府机构和国企合同中尽管约定了税务优惠条款,所在国的底层税务税收征管工作人员通常忽略和不予以认同。特别是近几年来,许多发达国家经济困难,国家信用透现,大多数强化对国外企业的税收管理,中国企业,通常是他的关键税务稽查,都是税务稽查缴税重点。对中国企业签约的税收优惠政策,没理认不出,追征补缴,司空见惯。因而,中国企业(一般是承包方承建商)在和东道国有关政府机构或国企(一般是招标方小区业主)谈签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方(小区业主)有义务协助承包方(中国企业)向政府相关部门(如国家财政部及税政司)申请办理,在一定期限内获取到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批件,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所签订的税务优惠条款接着得到贯彻落实。合同书谈签后,中国企业还需要及时跟进,督促或驱使小区业主积极推动,履行合同义务,进一步与东道国的国家财政部(及税政司),乃至与该东道国的美国国会(或议院)协调沟通,立即获得免税政策函或免税的国家总理令,甚至美国国会准许通过的免税政策提案。

实例1:某中国企业到东南亚地区某地修建水电厂新项目,那时候与所在国水电局(小区业主)签订达成了免税政策条文,该中国企业主观性认为有合同书手中,免税政策安心,也没再立即去争取得到所在国国家财政部的免税政策函。两年以往,所在国财政紧张,我国信用危机,便以整治税收秩序,提升税收征管借口,对所有外资企业(自然中国企业是重点)开展税务稽查缴税。所在国底层税务稽查员评定,虽然有合同书免税政策条文,但没国家财政部的免税政策函,依然程序流程不符合,法律效力不足。即使是该中国企业规定立刻补领免税政策函,该税务行政机关评定,于事无补,会对前本年度追朔缴税。该企业数次与税务行政机关商谈未果,该合同的免税政策条文,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实例2:甚至有,某中国企业在非洲某我国修建一个大中型污水处理项目,当年的当政政府部门觉得此项目关乎民生,给予了免税政策函。多年后总统大选,所在国美国总统倒台,反对派登台,对前任政府部门所给与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有给予否认,该中国企业后悔当初并没有超强力坚持不懈走完所在国的最高立法程序,即需要所在国议院根据该项目的免税政策法令,以保障将来政府换届产生的不确定性。

中资企业“走向世界”公司跟小区业主商谈前期,就税款优惠条款的论述要非常专业和实际。中国企业觉得:为了得到最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益,其描述往往就是一句简语:即与项目有关的税款所有免税政策。但这种描述但又非常大的局限,通常在后期项目实施阶段,有可能会牵涉到实际可用税收技术专业定义和区别了解,尤其是与所在国底层税务行政机关一旦产生了解的争议,耗时耗力,没法贯彻落实。在这里我提议:最好要参考中国与所在国多边税收协定及所在国现行标准税法规定有关税收描述,不仅广泛,也需要实际,把所有现行标准东道国的有关实际税收都应该一一例举出去,但是不限制。尤其是要提醒是,因中国企业的项目时间往往比较长,东道国的税收制度和征税方式极有可能在今后有一定的变化,因而。在合同中需有预测,留余地,将东道国目前税收和征收方式的做一个定性的分类预置就非常重要,就算之后东道国税收制度或征税方式发生变化,还能够确保同样属性和本质类似税收仍然可以持续享有之前签订后的特殊政策。尤其是近几年来,许多发达国家开展分税制改革,加强了税款的税收征管是一个新趋势,如对流转税(所得税)的新增或不断扩大,对付款阶段源泉扣缴的提升,如对预扣税征收率的提升,预测和预埋税款变动的保障条款就会越显务必和重要。

实例3:2018年后半年迪拜逐渐改税,原先并没有所得税,在2019年1月1日征收增升值,征收率为5%,由小区业主支付工程款项时,立即代收代缴。某一中资企业建筑企业和所在国的业主那时候签订合同时,因那时候伊朗并没所得税,当然就认为是并没有增值税税负率,都没有对未来新开业税收开展预测和预埋承诺,可是伊朗新增加所得税后,该业主认为这是我国税收制度作出了改革创新,小区业主也无法预测,因该新增加的增值税在本合同书并没有事先承诺,招标方(小区业主)压根就不愿价格调整或赔偿承包方(中国企业)有关税赋。最终,该中国企业与业主饱经商议未果,迫不得已承受这一新增加税收的厚重税赋,且直接关系了该公司经营管理现金流量。

从而,小编特别提醒:中国企业在签署合同有关税务条文时,需有预置的保留条款,如中国企业与越南地区小区业主合同的参照描述为;与招标方(越南地区小区业主)就合同规定适用越南地区国家财政部、其行政区域或地区政府对合同规定上述的承建项目牵涉到征收的全部税款,不论其征收方式,将给予免税政策。合同规定适用的越南地区现行标准税收是:盈利税,盈利境外汇款税,所得税,进口关税,个税。合同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签署之今后越南政府征收的归属于提升或是替代现行标准税收的相同或者本质相近的税款。招标方(越南地区小区业主)应先越南地区税收法律所作出的关键变化及时通知承包方(中国企业)。

小编就以往所在国经验来看,中资企业“走向世界”公司就所得税,盈利境外汇款海外环节的预提所得税,进口环节的进口关税及所得税。还有一些当地政府级别的税金,有可能会与业主和所在国有关政府机构争取得到税款特殊政策(或免税政策)。可是所得税比较特殊,在具体税收征管操中,难以贯彻落实增值税免税工资待遇,这也是增值率特殊的税收制度基本原理而造成的,所得税一般是销项减掉进行的抵税链,就增值率缴税,一般在支付或采购环节开展原动力代收代缴。所以一定要免税政策,就需要涉及到进项和销项的全流程免税政策或进行留底的完全出口退税。一般来说呢,销项免税政策,非常容易保证,因为这销项代收代缴人特别少,通常是小区业主,有相关合同规定或免税政策函,客户是想要配合的。可是进行代收代缴人就较多,例如东道国本地的原料,辅材,配件的购置,也有本地经销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较多,很难去规定每一个进行代收代缴人进行完全免费的处理,中国企业具体情况通常是,销项免税政策,进行免不了,逐渐构成了一个很大的留底的进项税额金,需在本地税务局申办总计留底进项税额金的出口退税,就需要承受重点所得税财务审计,税务稽查,出口退税程序流程复杂,时长冗杂。通常最终成为中国企业的沉淀成本。小编在这里最好:增值税是价外税,只需中国企业外账管理方法恰当,费用预算精确,成本费清晰,能直接与业主在价格里将增值税税负率一并估计考虑到。无须超强力规定免税政策,最终却很难贯彻落实。

个人所得税申请办理免减也较难。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是地税,属于东道国省部级(邦或州),乃至每个郡(县)制订个人税规定和实际税收征管(所管)的。东道国中间(联邦政府)等级不可以所管,也难以融洽地区税务局具体的税收征管。这在政府部门等级分类全面预算管理,当地政府相对独立性的国家尤其明显。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当地政府的一项关键税款由来,当地政府一般不愿做特殊税务特惠免减。尤其是许多“走向世界”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组织往往在其北京首都或是发达城市,而“走向世界”新项目的大量派遣我国员工通常长驻在施工工地,则在偏僻贫困地区。其施工工地往往与机构的税务注册地址(开设地)不在一个地区,这类税务注册地址与税收征管地不一致,对“走向世界”公司的现实艰难便是,我国派遣员工想集中统一在所在地申请交纳,乃至想申请免减,可是施工工地的区域税务行政机关通常有权利缴税,税务稽查非常少,肯定不会理睬注册地址的税务行政机关。就总体上导致了个税申请办理免减的困难。此外,个税有明显的地区社会人士学生就业政策利好,东道国希望中国的企业和一些工程项目,要尽可能的雇佣本地用人,而非大量派遣我国员工,并且东道国一般还会在国外一般工作人员的工作签,用人配额上有特殊限制。由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都是“走向世界”公司难以申请到我国派遣员工个税减免的一个原因。小编提议:“走向世界”公司可以办一些高级技工工作人员(权威专家)或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特惠或免减,对大量派遣我国一般工作员无须奢求税收优惠政策或免减。

中资企业“走向世界”公司在申请东道国的税收政策时,假如是修建一个大中型整体的新项目,如开发设计一个独特经济园区或一个网络资源矿山,整体工程将会涉及到许多上中下游的参建单位,在和地方政府申请办理税收优惠政策时,不但要争取本企业(总承包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应争取对于整个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要将与本企业有关的上中下游有关的供应商,承包商的税收优惠政策都需要包含进来。由于,倘若上中下游相关企业不可以体验到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赋仍然还是要以合同书价税合计的形式转嫁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整体税赋终究还是减少不下来。在这里我提议: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应以不可缺少的一个总体项目申报最佳的税收优惠政策(包含免税政策),而非只是申请办理本企业(总承包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当总承包商未来必须转让股权给第三方或准备撤出此项目时,原来与相关政府机构或小区业主淡定的税收政策或免税政策批件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和继承。

实例4:某中国企业在非洲某地施工总承包开发设计一个矿山。赢得了本企业特殊的免税政策20年,而且是所在国议院以法令方式尤其审核通过的。但由于之后情况有变,该中国企业提前准备出让所在国的探矿权和相关的股权给中国第三方公司,从而对应的签订了很多的我国承包商和当地的供应商。这个时候就牵涉到其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当然继承?即所在国议院法令通过的免税政策工资待遇能否使其未来股份购买方(一个新的第三方中国企业)立即享有?能直接使其签约的上中下游承包商,经销商一样享有?从此免税政策工资待遇难题,该中国企业与相关的政府机构数次商议沟通交流,最终的回应是不能够。因为当时该中国企业申请办理税收优惠政策时,仅仅就以本企业为名申请的,美国国会的审批都是只给了该一家总承包单位的中国企业,若干年后,岁月如梭,所在国的邦矿的条件早已改进,探矿权的门槛早已提升,而且是所在国关键税款由来,加上是原议院准许通过的,每个有关政府行政部门都不愿意扩张特惠,更害怕造成本地民众的抵触。新的股权购买方,也有有关的承包商和当地经销商若想享有总承包商的免征工资待遇,就需要一一重新注册和审核,还需要上到所在国议院审批通过,这般拉高的门槛和最高审批程序,最后隔绝了该中国企业的税务特惠与相关项目方的继承,直接关系了该中国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分包合同的签署价格和标准。

为了能最后确保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与业主就税赋最后担负难题,必须专业的条款,承诺就税收优惠政策毁约,不可以落实的价格调整或补偿事项,那也是中国企业最关键且可行的法律法规救济措施。如上所述,许多中国企业的市场和商务人员与业主前期商谈时,要关注许多商务接待关键点,还需要考虑后面新项目与业主的合作,一般对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毁约的价格调整和赔偿条文重视程度不够,无法独立明确约定。当东道国底层税务单位没理税收优惠政策合同书,强制缴税后,随后就深陷与业主骤起商谈,针对毁约的赔偿的义务,小区业主通常推卸责任推迟,没有下文。为了预防税收优惠政策将来会有或者有税赋,且能成功转嫁小区业主,小编在这里强烈要求:中国企业(承包方)要特别留意和高度重视,并且在合同中专业承诺税收优惠政策违约责任条款,会对小区业主(招标方)有详尽和确立价格调整和赔付责的约定,换句话说,未来当该东道国税务行政机关就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缴税或补税时,其相对应增加的税赋,中国企业(承包方)有权要求小区业主(招标方)开展价钱调减或是给予对应的赔偿,在我国股权融资贷款的方式下,最好能够承诺从股权融资划账的源头立即扣押对应的账款,如何才能最有力确保中国企业的税收利益。就算将来与业主有纠纷案件再谈判,乃至提出诉讼,有这样合同书根据,才可以最大程度驱使小区业主与东道国税务部门沟通,商议,守好早已签订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其税收制度较为完善,税收征管较为优秀,中资企业“走向世界”往往可以与该东道国政府部门(包含招商部门及税务单位)商议和商谈,争取到“一对一”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税在0%-10%中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的免减,本地工业厂房或办公用地的优惠价,办公室租金的优惠价,甚至还有本地一定额度的政府补贴或财政局回到等,即获得事前约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或协议书(Advance Ruling)。但是这种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往往需要境外投资者对该东道国政府部门有特殊条件的承诺,才可以达到。这类与地方政府协商谈判的特殊条件,一般包括有:服务承诺在当地的计划投资总额,在本国开设地区总部或物流配送中心,每一年预估达到的销售额(销售额或销售毛利),雇佣本地员工的总人数,当地购买和开销花费等指标。换句话说,只会在最后各类服务承诺指标值都做到的情形下,地方政府才会给予国外企业事先审批的税收优惠政策。假如一部分指标值不能达到,国外企业只有享有最优的税务特惠,乃至不可以享有一切税收优惠政策,中国企业与东道国政府部门一旦签订了以上事前约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协议书(Advance Tax Ruling),其协议书(或审批)并对中国企业和东道国有关政府部门双方具备强制性约束。在这里,小编要必须特别提醒:中国企业在东道国的有关高层住宅高管,高度重视遵循该承诺,不可以主观臆断地认为一旦赢得了税务特惠审批,就能当然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可不能为了获取最佳税收优惠政策而人为因素实际操作、突袭合格。失信者失约将导致的严重危害,不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会对中国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从而会影响到中国企业在该东道国的长期运营与发展。

实例5:在美国S国,某中资企业集团企业在当地税务咨询顾问的支持下,向S国税务行政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公司组织架构及项目运行使用说明,创业计划书,有关的转让定价文本文档以及相关财务报告和表明,最后争取到S国有关区域总部的税务特殊政策批件(Principle Company Ruling),这样就能确保中资企业集团企业在S国区域总部与该区域的关联企业间的经营收入、盈利交纳最低的企业所得税和地税额外(0%-5%)。另外服务承诺在S国以所在国企业的名义,分别在多个国家成立的项目公司来落实措施限期较短的(如一年内的)新项目。为了防止新项目该国和项目投资国(S国)重复征税和课以重税,仍在S国申请到了参加免税政策的优惠批件(Participation Exemption Ruling).S国的该税收优惠政策批件,可以确保该中资企业集团企业以S国的公司为名在其他各国的项目投资企业所得税负较轻,即在将来对所投资的项目开展处理(出让,公司分立,合拼)时所产生的盈利(Capital Gains),从新项目该国汇回S国时,免交纳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享有S国与当地新项目该国的多边税务协约,即限定新项目该国的缴税(0%-5%)

中国企业与东道国的业主或是本地税务机构就税收优惠政策一旦产生异议乃至纠纷案件,小区业主不予以赔偿,税务单位不予以贯彻落实,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解决?在以往在实践中,有些中国企业有抵触情绪,不愿与业主把关联搞僵,怕影响中后期的合作,更害怕直接与税务局抵抗,会导致随后的税务定期检查报仇,中国企业通常不置可否,觉得损害。更多中国企业是由外界公关处理,即通过本地代理商,政府机构高层的家属和中介人来输通调解,以这种公关方法去解决,通常不可以根本上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纠纷案件,不仅中国企业还要承担一部分税金,更为重要,这类人为因素关系的税收减免,往往没有法律法规形式上的确保,甚至有,也会产生与地方政府高官贪污贿赂的法律及网络舆论风险。倘若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金额巨大,直接关系中资企业项目的赢亏与在东道国后续的正常经营,小编在这里最好:中国企业应当选用靠谱和合理合法解决的方式去解决,即选用起诉和外交途径。

绝大多数“走向世界”的国家,其执法和司法一部分是相对分离出来和独立,换句话说,东道国的业主或国家行政机关(税务单位),对当地人民法院有影响,可是比较有限。尽管在本地起诉,费时间耗力,耗费非常大,可是中国企业也要克服畏首畏尾情怀,虚与委蛇,选用诉讼途径;即考虑到聘用本地最好的律师公司及会计事务所,要请比较好的专业工作人员意味着中国企业到法院去进行抗辩和投诉。一般来说,这类诉讼不容易迅速审结,但是对小区业主或本地有关政府机构(税务单位)依然有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影响。客观性上面迫使小区业主及政府相关部门中间尽早融洽,解决纠纷,促进审结。在多数情况下,只会在诉讼的髙压下,才有益于促使的庭外尽早调解,并且随后的合同补充协议或解决方法一般对中国企业的将来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法律保障。

中国企业还可以与此同时选用外交途径:一是寻求帮助本地我国的使馆和做生意处。东道国的中国使馆和商务接待做生意处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学状况都特别的掌握,维系中国公司在某国的就在税款利益,他们有正常相匹配外交关系沟通渠道,对其业主和有关政府机构是国家层面的大局考虑到和知名度。二是寻求帮助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在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签有多边税协约,按照多边税收协定的约定,假如中国企业在东道国遭受不符协约的缴税,如该享有的法律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或政府部门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体验到,或遭遇重复征税等类似的问题时,中国企业都是有权利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中国管辖的省部级税务局提到申请办理,寻求帮助处理。与此同时,依照税收协定,我国税务负责人政府也有义务进行互相商议,在我国也明确了对外开放进行互相商议具体的程序流程《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3年第56号)。只需中资企业“走向世界”企业有要求,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想要积极主动协助中国企业处理协约纠纷案件难题。国家税总可以意味着中国企业与东道国的国家财政部(及税政司)经过商谈商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些国内投资较多的我国(目前有30多个国家),我国税总还专门派遣了税务官,其还可以意味着我国税总及中国企业与当地相对应的税务单位,进行谈判和商议,维护保养中国企业的合理合法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益,我国税总与塔吉克斯坦税务单位还专门约定了定期会晤,商谈处理中国企业税务难题的联系沟通机制。并且这些年,国家税总也有了好几起就协约工资待遇不公平商谈处理的案例。

参考文献:

梁新华“四个经典案例对你说-海外税收优惠政策怎么才能落袋为安?”《我国税务报》2019年5月10日

文中创作者梁新华,系北京市税务新星税务资询责任有限公司经理,利安达国际性“一带一路”税务、法律支持中心副主任,曾经在新疆省税务局、财政部税政司、德勤、hp惠普、华为公司等机构和企业任职,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现为一带一路杰出税务操作实务权威专家,德居正财税咨询公司的主要对外业务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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