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引导(2021版)
2022-08-09 16:38
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引导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2021-5-14
一、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用领域
【可用领域】
除香烟加工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行业、租用和商贸业、服务业之外,其他公司都可享有
【可用主题活动】
公司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的知识,创新性应用科技进步新的知识,或实际性改进技术、商品(服务项目)、技术而不断进行的具备明确方向的系统化主题活动。
以下主题活动不适合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
1.公司产品(服务项目)的常规化更新。
2.对一项研究成果的直接运用,如同时选用公开的新技术、原材料、设备、商品、业务或常识等。
3.公司在商业化后为顾客所提供的服务支持主题活动。
4.对现有商品、服务项目、技术性、材料或生产流程进行的反复或简易更改。
5.市场调查研究、效果调研或管理研究。
6.做为工业生产(服务项目)步骤阶段或常规质量管理、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人文科学、造型艺术或人文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科技部有关健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务〔2015〕119号)
二、除加工制造业以外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
【可用行为主体】
除加工制造业之外的公司,但不归属于香烟加工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行业、租用和商贸业、服务业
【特惠具体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未产生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照规定按实扣减的前提下,再按照实际本年利润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产生无形资产摊销的,在上述期内依照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的175%在税前工资摊销费。
【政策依据】
1.《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科技部有关提升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告》(税务总局〔2018〕99号)
2.《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加一部分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加工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到100%
【可用行为主体】
加工制造业
【特惠具体内容】
加工制造业进行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未产生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按实扣减的前提下,自2021年1月1之日起,再按照实际本年利润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产生无形资产摊销的,自2021年1月1之日起,依照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的200%在税前工资摊销费。
【政策依据】
1.《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科技部有关健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务〔2015〕119号)
2.《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科技部关于公司授权委托海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64号)
3.《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完善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加工制造业的判断
【可用行为主体】
不仅有加工制造业收益,还有营业外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加工制造业业务流程为主营,享受优惠当初营业成本占收入总额比例在50%以上,为加工制造业。加工制造业收益占收入总额比例小于50%的,为其他公司。
收入总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实际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由来获得收入,包含销售货物收益、提供劳务收入、出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利息费用、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接纳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完善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税款申请可提前享有上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减特惠
【可用行为主体】
除香烟加工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行业、租用和商贸业、服务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公司
【特惠具体内容】
1.从2021年1月1之日起,公司10月份预缴税款申请当初第3一季度(按季预缴税款)或9月份(分月预缴税款)所得税时,能够自由选择就当初上半年度研发支出享有加计政策优惠。
采用“自主辨别、申请享有、背景资料留存备查”申请办理方法。符合条件的公司自主测算加计额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据享有加计优惠的研发支出状况(上半年度)填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无需要申报税务行政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公司还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税款时,对上半年度研发支出不享受加计特惠,统一在第二年申请办理汇算清缴时享有。
【政策依据】
1.《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修订后的〈公司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事宜申请办理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完善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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