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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组织获得财政补贴是不征税收入吗

2022-08-10 17:09

非营利性组织为所得税经营者,非营利性组织就是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开设或备案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慈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信仰学校及其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认定的别的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合乎免税条件,但不一定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全部收益都能免税政策,可以免征的只限于非营利性组织从业非盈利性主题活动获得收入,而且不征税收入为例举式,而且非营利性组织就算合乎免税条件,但未取得免税政策资质,也无法享有公司所得税减免。那样非营利性组织获得财政补贴是不征税收入或是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要求,收入总额里的“财政补贴”收益为不征税收入。及其依据税务[2009]122号要求,非营利性组织的以下收益为免税收入:1.接纳别的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益: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补贴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补助收入,但是不包含因购买服务获得收入:3.依照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行政机关要求收取的会员费;4.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益:5.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不难看出,财政补贴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之外的政府补贴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什么是“财政补贴”和“政府部门补助资金”?二者有什么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补贴”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归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务必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一定要各级人民政府拨款的财政性资金;第二,一定要对列入全面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组织的拨付。不同时符合这俩条件的也不归属于不征税收入(国务院令和国务院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表述在一定意义上消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款的各类营业性补助、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政府补贴资产,表明新所得税法对财政补贴设定了特殊的内涵。因此,在新所得税法出台后,应严谨区别财政补贴和政府补贴,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不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归属于不同类型的定义,不征税收入不属税收优惠政策,而不征税收入归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依据税务〔2011〕70号文件规定,公司从省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获得应算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一是公司可以提供要求资产重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档;二是行政机关或其它拨款资金的政府机构对该资产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实际管理要求;三是公司对该资产及其以该资产所发生的开支独立开展核算的标准,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以上不征税收入用以开支所产生的花费,不得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用以开支所产生的财产,其计算的折旧费、摊销费不得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加工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开支且未缴回行政机关或其它拨款资金的政府机构的那一部分,应记入获得该资产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金额;记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所发生的开支,允许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不征税收入是经营者应税收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仅仅我国要实现一些经济和社会总体目标,在特定阶段或对特殊新项目取得的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照料。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花费,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贯彻执行所得税法多个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79号)的规定,还可以在测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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