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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投资盈利少缴税风险

2022-08-17 16:57

许多企业都是有购买理财产品等资产,有的企业会进行一些个股、债权投资,在本金融工具准则下,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用过多关注金融资产投资,比如理财产品赎回时,盈利会所有记入投资收益科目。股票卖出时,买卖差价也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这种金融资产投资具体造成收益在处理当初所有结转成本进到“长期投资”学科 ,而且在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有漏交风险性。

可是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我发觉,由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落实,一不小心,公司就可能会有意无意的少缴税了。并且给予扣缴提供服务的税务师也可能会一不小心忽视这种情况。

以投资理财产品为例子表明:

A企业2020年,购买金融机构一款投资理财产品1000万余元,产品类别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商品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2020年12月31日,该理财产品净值为1030万余元,A公司利润表 “公允价值变动盈利” 学科30万余元。

2021年12月31日,A企业赎出该投资理财产品,取回1070万余元。

一、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税务解决

1、2020年度解决

2020年账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财产-公允价值变动 30万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表 30万

2020年末理财产品的帐面价值是1030万余元。本年利润列示”公允价值变动盈利“30万余元。

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企业核减应纳税额30万余元。由于税务解决不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表。

2、2021年度解决

2021年12月31日,赎出投资理财产品时,

借:存款 1070万

贷:交易性金融财产——成本费 1000万

——公允价值变动 30万

长期投资 40万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表 30万

贷: 长期投资 30万

2021年记入“长期投资"科目的是70万,由于商品赎出时,2020年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表30万余元,再转到2021年的长期投资。与此同时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害“30万余元。

202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企业调减应纳税额30万余元。由于税务解决不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表“学科,财务会计都懂税务是不认同该损益表的,因此在汇算清缴时,财务会计都懂作纳税调整,这一学科一般不会造成多交或者少缴税的。

对于长期投资,税务解决一致,全是70万余元。无需要纳税调整。

曾经有公司问过:赎出时,2020年度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表的30万余元能否不转到长期投资,则2021年赎出时只确认投资收益40万余元。总之提升长期投资,再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害,总体对盈利并没影响,何苦多此一举。并且在2021年抵减公允价使用价值变化损益表也很奇怪,公允价值变动30万余元跟2021年又没关系。

最重要的是,假如2021年只确认投资收益40万余元,是不是可以不露痕迹的少相交点税呢?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落实,让这种歪点子拥有机会。

二 、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税务解决

1、2020年度解决

2020年度税务处置与以前一致。

2、2021年度解决

2021年12月31日,赎出投资理财产品时,

借:存款 1070万

贷:交易性金融财产——成本费 1000万

——公允价值变动 30万

长期投资 40万

2021年记入“长期投资"科目的是40万,商品赎出时,2020年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表30万余元,不会再转到2021年的长期投资。

202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上确认的长期投资是70万(卖出价-买价)。

财务人员必须自主测算投资理财产品项目投资具体所产生的长期投资,并进行了纳税调整。如果企业投资的资产比较多,需要注意搞好运营成本清单纪录。

三 、税务风险性

在资产的处理本年度,因为新金融工具准则只计算处理当初使用价值变化。使长期投资产生新的税会差异,账目长期投资可能低于税务核算的长期投资。公司可能有意无意地立即按账面金额开展年度汇算清缴,因此少缴所得税。

倘若项目投资时间久,更提升少报的概率。

尤其是在金融资产投资新项目比较多的前提下,即便是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也很有可能忽视其是不是跨年夜,长期投资必须纳税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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