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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股份真债务”项目投资业务流程所得税风险性及缴税筹划

2021-09-10 17:47

“假股份真债务”归属于一项金融科技业务流程,关键出现于房地产业,并被很多信托所应用。因为建筑项目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占比规定和贷款贷款担保欠缺的实际难题,与此同时也源于对工程项目的高收益率的市面预估,信托以股权投资基金方式入股投资建筑项目企业,承诺持仓期内的固定不动长期投资占比,一定期内之后再由项目公司或其公司股东认购信托拥有的股权,此即“假股份真债务”项目投资业务流程。

“假股份真债务”业务流程兼顾权益性投资和债务性项目投资双向特性,为统一此类业务流程的税务解决规格,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于2013年7月15日公布《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3年第42号)(下称42号文),对此类业务流程的各类收益和扣减的税务解决作了明文规定。

42号文将“假股份真债务”项目投资业务流程称之为“混合型项目投资业务流程”,即兼顾利益和债务双向特点的项目投资业务流程。针对合乎42号文第一条要求的全部情况的“混合型项目投资业务流程”,依据“本质胜于方式”的标准,针对项目投资期内扣除或付款的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取回付款或支付的溢价增资均依照债权投资方法开展税务解决。在投入期内,创投企业扣除的确定贷款利息或盈利,记入其应缴税收入额测算交纳所得税,而被项目投资企业支付的确定贷款利息或盈利,确定贷款利息付款并依规扣减。项目投资取回时,彼此按回赎价与项目投资成本费中间的净额确定为不同的股权回购损益表,各自记入本期应缴税收入额或做为股权回购损害扣减。

可是,在对项目投资过程中的贷款利息开展税务解决时,42号文要求创投企业扣除的利息费用必须 所有 划入其本期应缴税收入额测算交纳所得税,而被创投企业开支的利率一部分,必须 按照公司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全文第三8条《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多个现象的公示》(2011年34号)要求的限制年利率,在本期开展抵扣。34号文要求能够扣减的利息费用为依据金融机构当期类似贷款利息测算的一部分,具体情况是,“假股份真债务”项目投资业务流程,岁月毛利率通常是金融机构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3倍,高的甚至于超出4倍。这般形成的税务风险性是投资人接到的贷款利息必须 全额的交纳所得税,而被投资人付款的贷款利息只有扣减依据贷款银行利率计算的额度,一部分必须 开展纳税调整。房地产业“假股份真债务”项目投资业务流程,投资总额一般在2-3个亿,按这一比例计算,创投企业每一年将有上千万的利息费用不可以抵扣,税务损害达到上百万乃至上干万。

虽然“假股份真债务”项目投资业务流程承诺了项目投资过程中的确定贷款利息或盈利,投资人沒有担负被合营企业的风险性,与债权投资沒有不同之处,但其终究具备权益性投资的某种特点,因而42号文将创投企业的利息费用限制在依据金融机构当期类似贷款利息测算的额度范畴内,导致同一笔业务流程双向缴税的难题,加剧了创投企业的税务压力。

根据细心细读42号文,发觉以上税务压力彻底还可以运用42号文第二条第(二)项给予避开。42号文第二条第(二)项有关项目投资取回的税务解决,依照债权投资的解决构思,创投企业等同于债务人,被创投企业等同于借款人,项目投资赎出付款的溢价增资和投入成本费中间的差值,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对42号文的讲解,假如具体赎价高过项目投资成本费,被创投企业应将赎价与项目投资成本费中间的差值,在赎出本期确定为股权回购损害,并准许在稅前全额的扣减,不会有纳税调整的难题。因而,项目投资彼此在达到“假股份真债务”投资合同时,能够将项目投资期内付款的确定贷款利息或盈利限制在依据金融机构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测算的范畴内,超出一部分所有 记入赎出项目投资的溢价增资,那样被项目投资企业支付的所有贷款利息和溢价增资均能在抵扣。

假定A公司接纳B公司“混合型”项目投资,由B公司向A公司增资2.五亿,彼此承诺年化收益为15%,二年后A公司要以2.8亿人民币的溢价增资赎出此项项目投资,假定金融机构同类型银行贷款利率为6%,彼此企业所得税交纳状况以下:
(1)B公司在投入期内及项目投资取回时得到的利息费用和股权回购收益为2五千万X15%X2 28000万元-2五千万元=10五百万元
B公司此项项目投资业务流程需交纳的所得税为10500X25%=262五万元

(2)A企业融资期内付款的贷款利息及股权回购损害为2五千万X15%X2 28000万元-2五千万元=10五百万元
A公司能够抵扣的利息费用及股权回购损害为2五千万X6%X2 28000万元-2五千万元=6000万余元
A公司需要纳税调增的额度为10500-6000=4五百万元
A公司应补交所得税为4500X25%=112五万元

假如依照文中缴税筹划计划方案,彼此应改动投资合同,投资额不会改变,年化收益改成6%,二年后赎出的价钱为3.2五亿元,彼此企业所得税交纳状况以下:
(1)B公司在投入期内及项目投资取回时得到的利息费用和股权回购收益为2五千万X6%X2 32五百万元-2五千万元=10五百万元
B公司此项项目投资业务流程需交纳的所得税为10500X25%=262五万元

(2)A企业融资期内付款的贷款利息及股权回购损害为2五千万X6%X2 32五百万元-2五千万元=10五百万元
A公司能够抵扣的利息费用及股权回购损害为2五千万X6%X2 32五百万元-2五千万元=10五百万元
A公司需要纳税调增的额度为10500-10500=0万余元
A公司应补交所得税为(10500-10500)X25%=0万余元
根据缴税筹划,B公司的税务不会改变,A公司税赋降低112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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