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企业申请

工程结算、工程预算、工程项目开票的协同系统之策

2022-08-17 16:59

工程结算、工程预算、工程项目开票的协同系统之策

(一)“三价合一”的内涵

所谓“三价合一”就是指总价合同、清算价和发门票(税票里的开税票额度)互相统一,实际意义是:开票额度务必相当于清算价,清算价与总价合同要不相同,要不不相等。为什么清算价相当于发门票?缘故有二:一是如果发门票超过清算价,则超过的那一部分开票额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举动;如果发门票低于清算价,则低于的那一部分未开发票额度是偷漏税个人行为。因而,清算价一定相当于发门票,不然一定存有要不偷漏税,要不虚开增值税票的涉税风险。可是发门票与清算价一定相同的前提条件是:清算价与真实具体交易额一定相同。而真实具体交易额与合同金额不一定相同,一般而言,真实具体交易额与合同金额是相等的,如果出现了真实具体交易额与合同金额不相等时,则针对偏移合同金额的真实交易额必须要有签订的原材料价格上涨合同补充协议、原材料货物验收凭据、工程计量确认书、发包单位或监理师签名确任的各类签名报告开展证明。只要具有之上佐证资料的情形下,结算金额相当于真实交易额,清算价才一定相当于发门票才没有税务风险性。

(二)工程项目开票额度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开税票风险性

根据之上“三价统一”基本原理剖析,要是没有发包单位或发包方聘用的监理师签字确认的停工损失赔付汇报、人力、原材料价格上涨调节合同价格的确认单,不可抗和造成理赔事件的客观因素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停工损失、人力、原材料涨价的结算金额与开票额度尽管相同,可是欠缺证明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法律凭据,建筑企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票给发包单位提升成本费,少缴纳税收的涉税风险。

(三)托欠工程项目结算款的开票风险性

实践中的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向发包单位开票的时间点全是在收到发包单位工程进度款的时间点。因为工程决算后,发包单位存有托欠建筑企业工程进度款的情形,针对已完成计量的建筑服务,收不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建筑施工企业存有的开票风险性如下所示:

假如建筑企业与发包单位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条款中没有约定了发包单位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也,且发包单位托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进度款的情形下,则按照税务【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和《增值税发票开具之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发包单位出具增值发票。这类按照税收法律的开票时长要求将未收工程进度款向发包单位开票,必然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提早缴纳增值税,占有建筑施工企业现金流。倘若建筑施工企业不开票,直到将来发包单位付款工程进度款时再开票给发包单位,则建筑企业将面临延迟时间缴纳增值税,今储备税务税务稽查局查到后,将面临处罚和交纳税款滞纳金风险。

(四)剖析结果

通过上述税务风险剖析,工程结算、工程预算、工程项目开票的协调管理之策是:

1、根据工程预算合同金额或中标金额和工程签证确认的合同价款变动额度开展工程结算,既有真正交易行为中的工程项目清算价相当于总价合同;

2、工程结算收入务必相当于工程项目开票额度,即发门票相当于清算价。



2020年7月的分析——

工程预算调整的解决方法

工程结算收入分成合同结算收益和非合同结算收入两类。在其中非合同结算收益分成理赔结算收入、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结算收入、人力、原材料调价结算收入。合同结算收入的结算依据是建筑施工合同,非合同结算收入的结算依据是工程签证。工程签证的结果是将非合同结算收益转移至工程预算。因而,非合同结算收益牵涉到工程预算的调整难题,具体工程预算调节方法如下所示。

(一)理赔结算的三步实际操作关键点

1、第一步:将相关理赔事情及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项目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或花费损害时,理应及时通知发包方,便于另一方做出对应的方案和安排,以减轻很有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鉴于此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将不可抗拒造成工期延误或花费损害立即选用书面的方式通告发包方和监理人。

2、第二步:在合理限期内向型监理人提交理赔意愿通知单、索赔函书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9.1条规定,项目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理赔事件的发生28日内,向监理人提交理赔意愿通知单,并说明产生理赔事件的理由;项目承包人未能上述情况28日内传出理赔意愿通知单的,缺失规定增加支付和(或)增加施工期的权利。

(2)项目承包人需在传出理赔意愿通知单后28天之内,向监理人宣布提交索赔函;索赔函应详细描述理赔原因及其规定增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施工期,并附必须的记录和证明文件。

(3)理赔事情具备不断影响的,项目承包人应按照有效间隔时间再次提交持续理赔通告,表明不断影响的具体情况和纪录,列举总计的增加付款金额和(或)施工期增加日数;

(4)在理赔事情危害完成后28日内,项目承包人需向监理人提交最后索赔函,表明最后规定理赔的增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施工期,并附必须的记录和证明文件。

3、第三步:全方位存留理赔直接证据

承包方与发包方协商确定有关损害是最佳方案,但是不管是商议或是理赔,项目承包人都要给予下列完备的理赔直接证据。

(1)项目承包人要收集不可抗力事件和其它造成理赔的客观性事件发生和演化的证据。

比如:20120年2月全国各地产生的新冠肺炎步可抵抗力事件的理赔直接证据是:国务院令和相关部委局公布的有关新冠疫情和春节长假的文件,当地政府和相关住建部门公布的开工要求等通告。

(2)项目承包人也要收集不可抗力事件和其它造成理赔的客观性事情经济损失的证据。

比如:20120年2月全国各地产生的新冠肺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延迟时间开工期内付款施工工地照料人员工资和相关费用的证据,延迟时间开工期内当场工业设备的出租或折旧率直接证据,新冠疫情所造成的工人工资上涨、建筑材料价格增涨和为防治此次疫情附加支出的花费等证据。项目承包人向工人付款被隔离观察期内的工资等相关证据。

(3)项目承包人还要收集损害与不可抗力事件和其它造成理赔中间具备逻辑关系的证据。

比如:20120年2月全国各地产生的新冠肺炎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理赔,融合发包方早已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计划等文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一部分铁路线或远途客运车停止运营,导致工人春节长假之后无法及时回到施工工地,危害施工期的证据。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工人回到施工工地后依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我隔离不得少于14天,期满无发病症状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的文件和医院、小区等开具的项目承包人按文件要求对工人作出了隔离观察的证明文件。政府相关部门规定项目承包人为控制疫情提升工人常规体检、体温测量、环境消毒、通风换气等文件,别的相关证据等。

(二)人力、原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费用的调价对策

1、原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花费调价对策

第一种调价对策:依照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销售市场价格调整造成的调整”方式作出调整。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7.3条规定:项目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机器的,需在合同中约定可调式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畴或力度。调节方法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则“A.2造价信息调节价钱差值”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销售市场价格调整造成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选用造价信息开展调价”的相关规定开展。具体调节实际操作关键点如下所示:

(1)调价的重要依据:项目承包人购置前先汇报采购数量和价格,发包单位审核确定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总数。

项目承包人需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方核查,承包人确定用以工程项目时,发包方应确定采购材料的总数和价格。发包方在收到项目承包人报送的确定资料后5日内不予以回应的视作认同,做为调节合同价格的重要依据。没有经过发包方事前核查,项目承包人自行采购原材料的,发包方有权利不予以调节合同价格。发包方同意的,可以调节合同价格。

(2)具体调节方式:分三种情况调节。

原材料、工程项目设备价格变动的合同款调节依照发包方所提供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方在标书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出的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该价钱正常情况下理应按照省部级或领域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筑工程造价组织公布的信息价编写。)按以下风险性范畴规定执行:

①项目承包人在已定价工程概算或工程预算书中注明材料单价小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行合同期内材料单价上涨幅度以基准价格为载体超出5%时,或材料单价下滑以在已定价工程概算或工程预算书中注明材料单价为载体超出5%时,其超出一部分按实调节。

②项目承包人在已定价工程概算或工程预算书中注明材料单价高过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行合同期内材料单价下滑以基准价格为载体超出5%时,材料单价上涨幅度以在已定价工程概算或工程预算书中注明材料单价为载体超出5%时,其超出一部分按实调节。

③项目承包人在已定价工程概算或工程预算书中注明材料单价相当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行合同期内材料单价股票涨幅以基准价格为载体超出±5%时,其超出一部分按实调节。

第二种调价对策: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调价方式的调整对策。

假如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调价方法的,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7.1条规定的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转变超出5%,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转变超出10%,则超出一部分价格应予以调节。

2、人力、机械使用费用的调整对策

(1)人工单价产生变化且符合省部级或领域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人工费调整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省部级或领域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筑工程造价组织公布的人工费用等文件调节合同价格,但承包方对人工费用或人工单价的价格高过公布价钱的除外。

(2)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或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产生变化超出省部级或领域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筑工程造价组织要求的范畴时,按照规定调节合同价格。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