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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不起诉决定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力辩点

2022-08-22 17:15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8日,某纺织有限公司(下称“纺织公司”)注册成立,实际经营人系陈某某。2019年5月17日,陈某某在该纺织公司与上海某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无实际商品买卖的情形下,以扣除票面额4个点开税票费的形式,向上海市某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税款总计207079.68元。

此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陈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核实,之上税金均被抵税。案发前,陈某某退缴207079.68元。

二、免诉原因

人民检察院觉得,陈某某在没真正买卖的情形下,向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07079.68元,依规早已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陈某某具备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比较小,案发前能积极主动补交税款。经调查,陈某某平常表现优异,和村邻共处和睦,如今企业经营状况优良。为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发展,充分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心态,依据有法必依的刑事政策,决定对陈某某免诉。

从一起不起诉决定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力辩点

三、以案说法

北京市盈科(郑州市)法律事务所吴建华侓师提醒,此案往往决定不起诉,从基本案情主脉看来,陈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早已公安部门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经核查后认为,陈某某的举动合乎不起诉的可用标准,即检察院觉得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行为早已涉嫌犯罪、刑事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用刑事追究或是免去酷刑。

最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虚开发票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税票,虚开发票的税金金额在十万元之上或是导致我国税金损害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案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总计207079.68元,该虚开发票的税金金额不论是依照一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还是按照老旧“五万”的立案追诉标准,都达到了应予以立案追诉标准的,其行为早已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三十七条要求,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用刑事追究的,能够免于刑事处分。

最高检察院曾经我也明确提出要依法慎重处理公司涉税案件。对于有具体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销售业绩、股权融资、贷款等非骗退税目地且没有导致税金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行为,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交税务行政机关给与行政许可。

在本案例中,张某具备自首情节、主观恶性比较小,积极主动退缴207079.68元、未导致我国税金损害,企业经营状况优良也属于最高检通告中明确的“有具体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检察系统决定不起诉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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