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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出资后转让股权被税务稽查,汇总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务风险

2022-08-23 16:59

创刊词:在企业改制、境外投资的过程当中会涉及到一部分房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假如直接进行资产的买卖可能会致使税赋偏重,因而在实践中也存在根据股权投资的方式去实质性的开展资产交易。本案中,三家企业以实物出资建立了一家子企业,再将子公司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达到了以公司股权转让资产的目地,但是在这过程中,三家公司并没有申请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合同印花税,被税务行政机关税务稽查。此案鉴于此,汇总以非货币性资产注资后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难题。

一、三公司非货币出资后转让股权被税务稽查

(一)三公司非货币出资后转让股权

2015年,成都互惠互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出资开设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物资产做价3186060元(价税合计)投资入股。与此同时,崇州市互惠互利**农牧业责任有限公司以生物性资产做价2182900元(价税合计)投资入股;四川省互惠互利**责任有限公司以生物性资产做价5536300元(价税合计)投资入股、以实物资产做价19000800元(价税合计)投资入股。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成都税务局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上实物资产包含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建筑。开设成都****责任有限公司时的现象如图所示:

2015年7月,三家公司将持有的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成都市****有限责任公司。

(二)三公司未纳税申报被税务税务稽查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成都税务局税务稽查局对上述三家企业进行税务查验以后,发觉以上三家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建筑、生物性资产注资开设成都****股份有限公司,并把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份转让给成都市****有限责任公司时,少缴增值税及附加、合同印花税和所得税。在其中:

2015年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未报缴纳增值税,追讨相对应的增值税、大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015年7月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未报缴纳印花税,追讨对应的合同印花税。2015年度未报应纳税所得,追讨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加增对应的税款滞纳金。

(三)总结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公司股东能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体、专利权、土地所有权等能用贷币定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价出资。因为房产比如房子、土地的立即进行交易涉及到的税金广泛比较高,一般牵涉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同印花税和房产契税等,结合实际,存有根据股权投资的方式去实际上开展房产资产的买卖、重新组合。因为根据股权投资的形式一般只牵涉到企业所得税、合同印花税等税,涉及到的税金相对来说比立即出让房产财产比较低。

但是应用实体等非货币性资产注资、项目投资,也会产生一系列相比应用货币出资更加繁杂的税务解决,假如投资人、投资人在对应的买卖分配中没有做好税务合规管理,立即交纳对应的税金,很有可能会陷入偷漏税、逃税风险当中。

二、以实物出资、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汇总

以非货币资产注资,一般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合同印花税,特殊情形下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问题。在本案中,涉案人员的三家公司在所有以非货币资产注资、开设公司的过程当中,欠缺税务合规的观念,没有对上述的税收开展税务申报,进而遭受到税务税务稽查,追讨税金并加增税款滞纳金。

(一)非货币性资产注资所得税处理错误风险

1、所得税能够分期付款匀称确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境外投资,视同销售依照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明确销售额,但是还可以在不得超过5年时间内,将企业所得分期付款匀称记入相对应本年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产生非货币性资产互换的,理应视同销售货物、出售资产或是提供劳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开放注资、投资的,归属于更改资产所有权属种情况,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解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号)的规定,理应视同销售确认收益。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80号)的规定,应按照被移交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明确销售额。

根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创投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2014]116号)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境外投资,解决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定后投资性房地产扣减计税依据后的余额,测算确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让所得的。确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让收入的完成期为投资合同起效并办理股份登记时。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境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让所得的,可以从不得超过5年时间内,分期付款匀称记入相对应年度的应纳税额,按照规定测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能够可用独特性税务解决

公司产生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假如合乎《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企业改制业务流程所得税解决多个问题的通知》(税务[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特殊性税务解决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独特性税务处理规定实行。可用特点税务解决,能够暂时不确认收入。

可用独特性税务处理标准是:

(1)具备科学合理的商业目的,但不以减少、避免或延迟缴纳税费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伴有或公司分立一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占比;

(3)重新组合交易对价中涉及股份支付金额符合要求占比;

(4)企业改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整顿后接连12个月内,不可出让所取得的股份;

(5)企业改制后接连12个月内没有改变重新组合财产原先的实际性生产经营。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资产收购占比标准为:收购股权不少于被收购企业股权的50%,且股份支付金额不少于其买卖付款总额的85%。资产收购占比标准为回收的资产不少于出让公司资产的50%,且股份支付金额不少于其买卖付款总额的85%。

3、所得税的有关风险性

(1)5年之内分期付款匀称确定和独特性税务解决择一可用。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所得税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33号)的规定,合乎税务[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也合乎独特性税务解决条件的,应由公司挑选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取,不可更改。

(2)5年之内分期付款匀称确认的公司在境外投资的5今年年底,假如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的政策,并就并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让所得的,在转让股权或投资取回当初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清算时,一次性测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独特性税务解决层面,企业需要执行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备案的程序流程,假如未履行备案程序,可能面临被否定、缴税等风险。

(二)个人所得税分期付款交纳与风险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新项目,依规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一部分,应按照评定后投资性房地产确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让收益。非货币性资产出让收益扣减该资产原值及有效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确认收入达到的期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让、获得被投资企业股份时。假如本人一次性交纳全部的个人税确实有艰难,可以办在5年之内分期付款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一点上与所得税的处理类似。那如果以后产生公司股权转让等情形,仍需要所有交纳剩下税金。

(三)所得税处理错误风险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单位或个体户将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物资或是购入的货物做为项目投资,发放给其他部门或是个体户,理应视同销售,依照正常的市场销售合同款测算缴纳增值税。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或者个人选择自己使用过的固资境外投资,具有一定的减免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资,依照简单方法依4%增值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资之外的物件,理应按照税率征缴所得税。个人转让自身使用过的物件增值税免税。

针对对应的减免政策是不是可用,必须公司严苛掌握。

(四)土地增值税风险性

1、以土地所有权注资

以土地资源、房地产境外投资,是不是交纳土地增值税,应该根据投资主体是否为房地产开发商有所不同。非房地产开发商暂免征缴,房地产开发商视同销售,测算征缴。所以假如牵涉到房地产开发商的实物出资难题,需要特别慎重。

依照《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整体改制、2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公司投资主体续存的、公司单设为2个或两个以上和原公司投资主体同样的公司的、企业、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业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暂时不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以上改制重组相关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业迁移随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就是以房地产业注资,投资人或者被投资人,任何一方归属于房地产开发商,均需按照规定征缴土地增值税。

2、存有“以转让股权为名出让房地产业个人行为”风险性

在转让股权的过程当中,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税应该是出让房地产业个人行为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因而,纯粹转让股权并不是设计方案土地增值税问题。但是,结合实际因为发生很多“以转让股权为名转让的房地产业个人行为”,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以转让股权为名出让房地产业个人行为征缴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审批》(国税发[2000]687号),可能会对公司股权转让行为进行透过,加增土地增值税。在该审批涉及到的案例中,股份方式主要表现的资产通常是土地使用权证、地面房屋建筑及附属物,因而,如果单纯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躲避土地增值税的交纳,具有一定的涉税风险。

结合实际,比较最典型的司法案例是翡翠玉公司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案。在此案中,税务行政机关可用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未办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相关税收问题的批示》(国税发[2007]645号)文,即只需土地资源使用人具有占据、应用、盈利或处理该土地资源的权利,并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本质出让、抵押或换置了土地资源并取得了对应的利益,土壤使用人以及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依照本质课税标准对经济实质的判断。

三、以非货币资产项目投资后转让股权的税务合规管理提议

(一)确保按时足额申请缴纳税费

不管因为什么目地,公司选择以非货币资产注资、项目投资然后转让股权的交易分配,涉及到2个税收阶段,就是以非货币资产项目投资环节和公司股权转让环节。在这两个阶段,则各自有着不同的税收。为了防止在企业资产交易、重新组合分配中遭遇不利的涉税风险,不论是投资人还是被投资人都应当及时全额地交纳对应的税金。

因为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一般牵涉到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等重大资产的交易、处理,税负水平会让资产交易甚至公司的运营拥有深远影响,因而企业应综合考虑资本成本、税务风险性、税收管理及税负水平等多种因素,确保买卖合规合法,避免根据藏匿收益、偷税漏税等违法方法降低税负。

(二)操纵房产资产的占比,避免被税务行政机关透过

一次性出让以股份方式表现得土地使用权证、地面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从经济实质里看具备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特点,可能被税务行政机关透过认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证进而加增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引起偷漏税风险。但是,在本案中三公司不但出让了土地使用权证、住房等房产,也出让了部分生物性资产,因而税务行政机关并没有作透过解决。

(三)精确可用税收优惠政策防止偷税漏税风险性

以非货币性资产项目投资环节上存在多个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在所得税这方面,容许公司或者个人将企业所得税均匀分摊到5年之内交纳。如果企业合乎独特性税务解决还能够可用独特性税务解决递延纳税。在所得税行业,企业与本人也存在自身适用的固资涉及到的减免政策。土地增值税行业对于非房地产开发商存有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可用这种现行政策时,需要注意对应的程序流程及其企业和个人的资格,比如独特性税务处理备案程序、土地资源免征增值税仅限于非房地产开发商等,防止组成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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