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资产损害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2022-11-30 16:51
处置资产损害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要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应税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品所损耗的购进货物或是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金,不可从销项税额金中抵税。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非正常损失,就是指生产制造、运营过程中正常的消耗以外损害,包含:一是洪涝灾害损害;二是因管理不当导致货品被偷盗、出现发霉质变等损害;三是其他非正常损失。具体税收管理中,洪涝灾害亏损的进项税不能抵税有一些不近情理,“其他非正常损失”范畴不足确立,无法牢牢把握,存有异议,因此。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非正常损失仅限于因管理不当导致失窃、遗失、发霉发霉变质损害。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情况的资产损失,不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金不需要做转走解决。针对财务上已做转走处理,能够作反过来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解决损害需要缴纳企业增值税吗?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务[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营者销售自己用过的固资(下称已用过的固资),应区别不一样情况征缴企业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或是自制固资,根据税率征缴企业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列入扩张进项税抵扣范畴示范点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或是自制固资,依照4%增值税率减半征收企业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扩张进项税抵扣范畴示范点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在所在地区扩张进项税抵扣范畴示范点之前购买或是自制固资,依照4%增值税率减半征收企业增值税;销售自己用过的在所在地区扩张进项税抵扣范畴示范点之后购入或是自制固资,根据税率征缴企业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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