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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亏本需要由公司总部担负吗

2022-12-05 17:55

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亏本需要由公司总部担负吗

公司总部不承担责任,这一归属于法人资格,自身负责任.

旧现行政策来源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第二条要求,以下推行单独经济评价的公司或是机构,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下称经营者):(一)国企;(二)集体所有制;(三)民营企业;(四)合营企业;(五)股份制公司;(六)有生产制造、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获得的其他组织.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第四条要求,规章第二条单独经济评价的公司或是机构,就是指经营者同时具有在机构设立银行结算账户、单独创建帐本、编写企业财务报表、单独测算赢亏等因素的公司或是机构.

3、《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第六十条要求,此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4、总结:

1)独立法人的公司或是机构(含子公司),在1993年所得税制下,是单独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2)可是具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早已被《企业所得税法》确立废除,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等单独测算缴纳税款的法律基础知识早已消退.

新政策要求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别的获得收入机构为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企业中国境内开设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机构,理应归纳测算并缴纳税款.

3、《公司法》第十四条要求,企业可以注册分公司.注册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办理营业执照.子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企业担负.

4、总结

1)子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8年企业所得法税收制度下,子公司不管是不是独立法人都应该归纳测算缴纳税款.

总而言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亏本需要由公司总部担负,也一定与总部相关,子公司不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因此其法律责任是通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总部承担偷漏税,一方面遭遇处罚和税款滞纳金,此外假如触犯刑法,相关负责人还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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