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体缴纳费用禁止在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中扣
2022-12-21 16:09
未具体缴纳费用禁止在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中扣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要求,(一)在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中,测算扣除项目额度时,其所发生的开支理应获得但尚未取得合理合法凭证的不可扣减。(二)扣除项目额度中常核算的各种成本与费用,一定要所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额度理应清晰地在各个扣除项目中各自核算,不可搞混。(四)扣除项目额度中常核算的各种成本与费用必须要在结算项目实施中直接发生的或者理应平摊的。(五)经营者分期付款开发规划或是与此同时开发设计好几个工程项目的,或是同一工程中修建不同种类房地产行业的,应当按照获益目标,选用科学合理的分派方式,平摊共通的成本。(六)对同一类事宜,理应采用同样的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标准。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要求,经营者、义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的政策法规设定帐本,依据合理合法、合理凭据做账,开展计算。《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票管理方法工作方案》(国税发〔2008〕80号)要求,在日常检查时发觉经营者应用不符合要求税票尤其是并没有开具付款人全名发票,不可容许经营者用以抵扣、税前抵扣、进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已具体付款利息且可以提供真正、合理合法、高效的付款凭证,才可以按规定在土地增值抵扣。不然,未具体收取的或者没有合理合法凭证的利息费用,都不可以扣减。
土地增值扣除项目地区要求仅供参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确立投资者股农村土地征收土地增值土地资源扣除项目额度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局函〔2004〕30号)要求,经营者运用外企业投资入股新土地从业房产开发的,因其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证时从未有过付款一切额度,因而在出让该宗土地规划建设中的房地产业测算土地增值时,不可依照投资入股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时付款金额或投资入股时土地评估值做为土地扣除项目额度给予扣减。
《新疆自治区地区税务局有关土地增值多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新疆自治区地区税务局公示2014年第1号)第六条要求,有关以土地资源(房地产业)投资入股来投资或合作经营征缴土地增值的扣减难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形式获取新土地,并在这个宗大地里从业房产开发,在预估土地增值时要以《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土地增值多个问题的通知》(税务〔2006〕 21号)要求的落实日期是界线,分下列这两种情况确定扣除项目:
(一)2006年3月2日以前,以土地资源(房地产业)作价入股来投资或合作经营从业房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时,要以投资入股的帐面价值作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金额据以扣减。
(二)2006年3月2日以后,以土地资源(房地产业)作价入股来投资或合作经营从业房产开发,并依法征缴土地增值的,以缴税时确定的收益做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金额据以扣减。
未具体缴纳费用禁止在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中扣?经营者已具体付款利息且可以提供真正、合理合法、高效的付款凭证,才可以按规定在土地增值抵扣。不然,未具体收取的或者没有合理合法凭证的利息费用,都不可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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