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金融机构税前工资获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财产范畴
2022-12-22 17:19
准许金融机构税前工资获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财产范畴
根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税务〔2015〕9号
一、准许税前工资获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财产主要包括:
(一)借款(含质押、质押贷款、贷款担保等借款);
(二)储蓄卡透现、汇兑、个人信用垫付(含银行汇票垫付、个人信用垫付、贷款担保垫付等)、进出口押汇、同行业拆掉、应收款融资租赁款等多项具备借款特点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机构过桥贷款并承担对外开放还贷职责的国外贷款,包含国际金融公司借款、其他国家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性合力金融机构不有附加条件借款和外国政府部门混合贷款等财产。
二、金融机构准许当初抵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准许当初抵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底准许获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资产余额×1%-截止上年底已经在抵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户余额。
金融机构按照上述公式换算的金额若为负值,理应相对应调减当初应纳税额。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抵扣现行政策
金融机构的委贷、代理商借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缴中央银行风险准备金及其金融机构脱离的债权人和股份、应收款财政扶持、中央银行账款忍不承担责任和损害的财产,不可获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抵扣。
金融机构所发生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先要抵减已经在抵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够抵减一部分可据确实测算当初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型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抵扣现行政策,凡根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金融公司涉农贷款和中小型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务〔2015〕3号)的相关规定实施的,不会再可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止2018年12月31日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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