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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总包方所取得的分包方原材料税票真不容许差值扣减吗?

2023-02-15 16:26

有些时候,习惯性思维会影响人的判断能力,建筑行业总包方将工程外包出来有两种方式: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司法实践中工程分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所提供的发票明细一般是工程进度款,工程分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所提供的发票明细一般是业务费。因此,长此以往,行业里的人都是习惯性认为只有工程进度款和劳务费发票才能够差值扣减(增值税时代和企业增值税时期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项目),这样的情况下,当税收优惠政策产生变化造成分包方给予发票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情况下,大伙儿通常还依照固有思维思索,一味的觉得从分包方获得内容就是原材料、设施等发票不可以差值扣减。实际上,这都可以了解,涉及小编自己也经历了对原有认识盲目从众到慢慢清醒的思索并专心致志搜索法律规定的一个过程。或是返回大家科学研究法律风险的核心,搜索法律法规全文要求,尊重客观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不盲从遵从任何一个人表述或解释,这才是真正为学的核心。

先说一下起因,来源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市场销售彩钢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并提供工程建筑、售后服务,并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务〔2016〕36号文件下发)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混合销售,可分别计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为可用不一样的税率或是增值税率。”这项政策从2017年5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已产生没有处理的事宜,依照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小编注:此条要求对建筑行业的影响是,原先能够差值扣减的分包工程款和劳务费发票即将迎来一部分乃至绝大多数将变成原材料、设施等税票。小编计算过,钢结构专业工程分包原材料、设施等比例为80%上下,换句话说,即将迎来80%的工程款发票由原材料、设施等税票取代(已有分包方所在城市负责人国家税务机关作出要求,务必将货物部分给予建设工程服务项目一部分分离计算和开票)。我们都知道,总包方简易计税核算方法下所取得的工程分包工程款发票和劳务费发票是能够差值扣减的,如今,忽然成了原材料、设施等税票,那么问题来了,是否允许差值扣减呢?这种情况确实疑惑了小编一整天,多方证实没有统一观点,即便得出结果能够或不能,也只是个人见解,这更为增强了小编需要一探究竟的念头——搜索法律规定。下边,小编和大家一起来分析,所取得的工程分包原材料、设施等税票是否允许差值扣减?

一、先来看看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因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其付给其他部门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小编注:本条的意思是总包方应该以扣减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留意,这儿重视的是扣减分包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条要求,除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外(第七条要求是指经营者给予建筑行业劳务公司的前提下市场销售自产货物的举动是混合销售行为,理应各自计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商品的销售总额),经营者给予建筑行业劳务公司(没有装饰设计劳务公司)的,其销售额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常用原料、设施等、机器设备及其它物资供应驱动力合同款以内,但不包含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机器的合同款。

小编注:此条指的是建筑行业总包方和分包方的营业收入都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常用原料、设施等(不包含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机器的合同款,其实就是不包含甲供材料、设施等)

二、我们再来看看营改增政策文件信息要求: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通告》(财务〔2016〕36号)配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示范点经营者提供建筑服务可用简易征收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收取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小编注:营改增政策文档有关建筑行业简易计税销售额明确和增值税要求一致。

(二)示范点经营者按规定从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的合同款,应该获得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国家税务质监总局要求的高效凭据。不然,不可扣减。

小编注:这儿重视的是理应获得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国家税务质监总局要求的高效凭据,不妨问,建筑行业总包方从分包方获得的原材料、设施等税票是根据国家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要求出具的,是有用的凭据吗?容许扣减吗?有什么疑问吗?为何可能会问呢?这便是约定俗成习惯性思维限制大家的探索,产生这类认识基本逻辑是这样子的:总包方付给分包方的资金能够扣减——总包方从分包方获得是指工程进度款或劳务费发票——总包方所取得的工程款发票和劳务费发票能够扣减——最终产生局限了解(总包方仅有获得工程款发票或劳务费发票才能够扣减)。这个思路全过程的开端或是实质就是,总包方付给分包方的资金能够扣减,以获得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国家税务质监总局要求的高效凭据为原则。而人们通常忽略了本质只记下了现象,就记得工程款发票和劳务费发票能够扣减,就想当然的觉得原材料、设施等税票不能差值扣减,没意识到分包方依照税务行政机关规定或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设工程服务项目里的货品一部分出具原材料、设施等税票往往是“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国家税务质监总局要求的高效凭据”。

到此,针对建筑行业可用简易计税核算总包方从分包方(技术专业分包方或工程分包方)获得的原材料、设施等税票是否允许差值扣减基本上明确。不过也有前提条件,前提是务必符合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7年第11号第一条所规定的经济实质,市场销售彩钢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并提供工程建筑、售后服务的才能够按实际出具市场销售自产货物发票,换句话说,建筑行业总包方从分包方所取得的合乎政策规定的发票明细是原材料、设施等非工程进度款和业务费发票仍然能够差值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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