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票时征缴了个人所得税,付款企业是否还需按这个征收率代收代缴个税?(六地税务规格)
2023-03-08 11:35
这种情况可能多的是朋友困惑,都是存有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先来看看六个地区的建议:
(1)《深圳地区税务局有关个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示》(深地税局告(2016)2号):
深圳地区税务行政机关授权委托深圳我国税务行政机关对其未办税务登记证书,临时性进行生产、运营的零散税款经营者(本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经营者开税票金额的1.5%,代深圳地区税务行政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准税金。
对不归属于生产制造、经营方式,应当由付款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本人应税所得,义务人向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开展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深圳我国税务行政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阶段已按1.5%核准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给予抵扣。
(2)《甘肃地区税务局有关个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示》(2016年第2号):
(一)甘肃地区税务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甘肃我国税务行政机关对未办税务登记证书,临时性进行生产、运营的零散税款经营者(本人),按次到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票额度没有达到企业增值税按项征缴个税起征点的,个税增值税率为0%;开票金额超过企业增值税按项征缴个税起征点的,个税增值税率为开税票金额的1%(没有企业增值税)。
(二)对不归属于生产制造、经营方式本人的应税所得,应当由付款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代收代缴个税,义务人向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开展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经营者(本人)在甘肃我国税务行政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阶段已按1%增值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作为已缴税款给予抵扣。
(3)《湖北地区税务局有关个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示》(湖北地区税务局公示2016年第4号):
(一)对依规不用或并未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零散税务稽查户(有义务人的除外),在进行生产、运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依照经营者开税票额度(未税)的1.5%预征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归属于生产制造、生产经营所得工程项目的所得的,应当由付款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代收代缴个税,义务人向负责人地区税务行政机关开展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阶段已按1.5%预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给予抵扣。
(三)每一年本年度完成后三个月内,经营者可凭纳税证明去当地地税局单位核查结算,多退少补。
(4)《江西地区税务局有关个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示》(江西地区税务局公示2016年第4号):
(一)对依规不用或并未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临时性进行生产运营纳税人(有义务人的除外),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依照开税票额度(未税)的1.5%预征率预征个税。
非进行生产运营的本人获得劳务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工程项目的法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生产性、生产经营所得,应当由付款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代收代缴个税,义务人向负责人地区税务行政机关开展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阶段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给予抵扣。
(三)每一年本年度完成后三个月内,一般纳税人凭完税证明到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开展结算,多退少补。
(5)《内蒙古自治地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我国税务局有关本人代开票缴纳个人所得税难题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地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我国税务局公示2017年第1号)
对不归属于生产制造、经营方式,应当由付款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本人应税所得,义务人向负责人地区税务行政机关开展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阶段已按1.5%核准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做为已缴税款给予抵扣。
(6)《青岛地区税务局有关进一步明确个税义务人执行扣缴义务的通告》(青岛地区税务局通知2017年第2号)
一、个税以付款所获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义务人。义务人向企业支付下列所得的时,应代收代缴个税:薪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贷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不经意所得,经国家行政机关明确缴税的其他所得。
为了方便经营者缴纳税费,本市对普通合伙人房子出租、售卖住宅,不可精确测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用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对普通合伙人临时性获得经营所得申请办理开票的,也可以采用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以上新项目以外的所得的,在注册开票阶段,不会再核准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付款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
从上述六个地区的建议来说,湖北省、江西省进一步细化了不一样的情况,即考虑到有没有代收代缴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个原因还是尚需探讨的。针对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付款方式算的代扣代缴个税,或许只有对企业才能真正的贯彻落实。可是这时需要注意,另一方即便出具了税票并支付了个税,也并不等于代扣代缴个税就转移到了。这对代收代缴的部门而言,一定要摸透一下当地了解,防止掉入税收征管“圈套”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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