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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抽烟喝酒用以接待必须视同销售(厦门国税规格)

2023-03-09 14:26

有些人向厦门国税资询:我公司选购烟、酒、茶及礼物用以业务招待,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吗?

您认为是否要视同销售?

下面来看看厦门国税的描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要求:公司产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将货物、资产、劳务工用以捐助、偿还债务、冠名赞助、集资款、广告宣传、试品、员工福利或是股东分红等用途,理应视同销售货物、出售资产或是劳务,但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解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号)要求:公司将财产移交别人的以下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变化且不归属于内部结构处置资产,应按视同销售确认收益。

(一)用以品牌推广或市场销售;(二)用以商务应酬;(三)用以员工奖赏或福利;(四)用以股利分配分派;(五)用以对外捐赠;(六)别的更改资产所有权属的用处。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80号)要求:公司产生《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解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号)第二条要求情况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被移交资产账面价值明确销售额。

因而,你司业务招待使用的购入烟、酒、茶和礼物,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视同销售,按账面价值明确销售额。

李志远填补,另一方面此笔开支必须按照招待费扣减方法从抵扣。立即在饭店吃完喝过不属于视同销售,真是太有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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