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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要求的排放固体废弃物“因其本期应纳税额固体废弃物的形成量做为固体废弃物的消耗量”?

2023-03-24 15:35

问:怎样看待《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要求的排放固体废弃物“因其本期应纳税额固体废弃物的形成量做为固体废弃物的消耗量”?

答:(1)基本上要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其本期应纳税额固体废弃物的形成量做为固体废弃物的消耗量:

①违法乱倒应纳税额固体废弃物;②开展虚假申报。

(2)对“因其本期应纳税额固体废弃物的形成量做为固体废弃物的消耗量”能从下列两方面了解。

一是能够及时计量,其应纳税额固体废弃物的贮存量、处理量、开发利用量不可以扣除,本期应纳税额固体废弃物的消耗量向其产出量。

二并不是能够及时计量,依照产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测算明确其当期应纳税额固体废弃物的形成量,立即做为本期应纳税额固体废弃物的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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