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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因其本期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形成量做为污染物消耗量”的相关规定?

2023-03-24 15:35

问:怎样看待《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因其本期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形成量做为污染物消耗量”的相关规定?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要求,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其本期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形成量做为污染物消耗量:①未依规安装应用污染物质自动监控机器设备或是没有将污染物质自动监控设备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构的监管设备联网;②损坏或是私自挪动、更改污染物质自动监控机器设备;③伪造、仿冒污染物监测数据信息;④根据暗埋管、渗井、渗坑、注浆或是稀释液排出及其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方法违反规定排出应纳税额污染物质;⑤开展虚假申报。

“因其本期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形成量做为污染物消耗量”,就是指依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环保部公示2017年第81号)所规定的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式,以向自然环境排出测算该排污口应纳税额污染物产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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