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或是水污染物的质量浓度?
2023-03-24 15:36
问:怎样看待《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或是水污染物的质量浓度?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指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或是水污染物的质量浓度,就是指经营者安装应用的污染物质自动监控机器设备当月自动监控的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钟头均值再平均所得的标值或是应纳税额水污染浓度系数的日均值再平均所得的标值,或是检测组织当月监测的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水污染浓度系数的均值。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减免环保税的,这一规定的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钟头均值或是应纳税额水污染浓度系数的日均值,及其检测组织当月每一次监测的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质量浓度,均不得超出国家和地方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际能从以下几方面了解:
一是经营者享有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减税降费时,首先合乎月平均值做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要求比例规定。与此同时,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钟头均值或是应纳税额水污染浓度系数的日均值,及其检测组织当月每一次监测的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质量浓度,均不得超出国家和地方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因为经营者若所排出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钟头均值或是应纳税额水污染浓度系数的日均值超标准将会受到环保处罚,因而,在环保税管理方法就无法享有税收政策。
二是经营者享有降税时,填写所得税申报表的时候也应该按照每一排污口里的污染物质因素测算降税。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减免环保税的,理应对每一排污口排出的不一样应纳税额污染物质各自测算。
三是可以享受降税要求的检测方法仅限选用自动监控和授权委托检测测算环保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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