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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不可平摊到月

2021-08-16 17:26

有报导称,某地方案对本人获得的一次性奖金收益采用“平摊到月”的方式计税个人所得税。往往那样做,主要是充分考虑年终奖金是员工一年的辛勤付出个人所得的酬劳,记入一个月收益缴税既不科学,税赋又较高。我想问一下这类作法是不是有效?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在我国地区有居所的本人获得奖励金缴税难题的通告》(国税发[1996]20六号)要求:对本人一次性获得的数月奖励金,可独立做为一个月的薪水、薪酬个人所得记税。因为对每月的工薪阶层个人所得记税时已按月扣减了花费,因而,对以上奖励金正常情况下不会再扣减花费,全额的做为应缴税收入额立即按税率测算应缴税金。假如经营者获得数月奖励金当月的薪水、薪酬个人所得不够80零元的,可将奖励金收益扣减“当月的薪水与80零元的差值”后的账户余额做为应缴税收入额,并据以测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 ,按政策要求,年终奖是不可以按月开展平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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