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后所得税解决
2021-08-30 18:08
问:我企业原为小规模企业,现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后,有关其原来很多购入的库存的进项税是不是能够 记提?假如不可以记提,在售卖评定以前的库存时,是可用增值税率或是增值税率?小规模企业本年度销售总额做到一般纳税人规范后,在第二年一月底前沒有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评定,那麼第二年公司按增值税率而不按征收率开展申请是不是应确认为逃税?
答:
1. 小规模企业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以后,其原来购入的库存的进项税不可以抵税。
2. 有关要求: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国税发[1994]59号
已营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纳税额营业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规范的,应在第二年1月底之前申办一般纳税人评定办理手续。
(2)北京我国税务局有关在本市全面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 京国税发〔2003〕19六号
第三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到一个阳历本年度内要税销售总额超出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规范的,应在其当初总计应纳税额营业额超出以上规范的次月1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办一般纳税人评定办理手续。经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审批准许后,审批其改按一般纳税人方法申请交纳所得税。
对在以上要求时间内未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办一般纳税人评定办理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自总计应纳税额营业额超出以上规范的次月1日起,按销售总额按照增值税率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不可抵税进项税,亦不得应用所得税增值税专票。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应严格监督、管理方法和查验,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沒有相对的要求。
3.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经营者仿冒、伪造、藏匿、私自消毁帐本、记帐凭证,或是在帐本上两列开支或是不列、少列收益,或是经税务行政机关通告申请而不予申请或是开展伪造的税务申报,不缴或是少缴应缴税额的,是逃税。大家觉得, 原资询中的第二个难题归属于伪造的税务申报个人行为, 而且造成 了不缴或是少缴应缴税金, 应确认为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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