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金项派发的税款统筹规划
市场需求日趋猛烈,很多公司为市场开拓,对业务员推行酬劳与销售总额捆缚的方式 ,即每一年年尾按业务员的销售总额一次派发市场销售奖励金。此类方式针对提升业务员的工作主动性十分有益,可是从税款视角剖析,该办法不但会提升业务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并且还会继续使公司多交纳所得税。
例:万成企业是一家大中型家俱生产加工企业。2007年初,该企业对业务员推行酬劳与销售总额相捆缚的方式 。企业要求,业务员每月从企业领到160零元的薪水,随后年尾按销售总额领到一定占比的销售奖。业务员老孙2006年经过不懈奋斗工作中,完成销售总额3十万元。依照要求老孙应当获得3一万元的市场销售奖励金(按10%的占比兑付销售奖)。殊不知,当老孙年尾欢欢喜喜地到企业财务部领到奖励金时,财会人员却告之他在领到奖励金以前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老孙所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额非常大,财会人员详尽地告之了老孙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计算方式:应纳税所得额=310000×25%-1375=76125(元)。
在这里必须表明的是,《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调节本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测算征缴个人所得税方式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5]9号)要求,在预估全年度一次性奖金所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先要将经营者当月内获得的全年度一次性奖金除于12个月,按其商数明确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随后再测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对七八万元的税金,老孙感觉难以接纳。他明确提出,尽管按照规定年尾他能获得3一万元的奖励金,可是在现实之中他还需要付款旅差费、招待费等花费,因而按年终奖总金额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有畏公平公正。
殊不知,财会人员也自顾不暇,按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像老孙这类状况就应当这般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当说,按酬劳与奖励金相捆缚的办法对业务员派发年终奖,财会人员的这个测算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是恰当的。可是,老孙常说的情形也是理性的,在现实之中老孙的确要开支很多的旅差费、招待费等花费。那麼如何解决这一分歧呢?其实不是很难,企业只需对业务员的旅差费、招待费等花费开展脱离,报销,就可以简单处理这个问题。假定在市场销售奖励金中旅差费占10%,招待费占15%,通讯费占5%,那麼老孙的年尾劳动所得奖励金应当为21700零元[310000-310000×(10% 15% 5%)]。
老孙应当缴付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0%-375=43025元。因旅差费、招待费、通信费能够 在交纳公司所得的前扣减,因此万成企业能够 少交纳所得税3069零元
[310000×(10% 15% 5%]×33%。
(假定2006年万成企业的主营收益为4000万元;万成企业所适合的公司营业税税率为33%)。在选用这种方式以后,老孙可以少交纳个人所得税33一百元(76125-43025),万成企业可以少交纳所得税3069零元,老王和万成企业都获得性价比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