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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为了更好地避税滥用“小规模纳税人”真实身份

2021-08-31 17:47

不可以为了更好地避税滥用“小规模纳税人”真实身份


  从1月1日起,在我国逐渐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定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相关不可抵税购入固资进项税的要求,容许经营者抵税购入固资的进项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会再设定工业生产和商业服务两种增值税率,将增值税率统一降到3%,将矿产增值税率修复到17%。

  A公司是2006年开张的精煤采掘公司,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在9.5%上下(认缴出资额所得税/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乙企业是A公司新近回收并控投的精煤采掘公司,该企业在2009年1月上中旬刚申请注册,是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3%(认缴出资额所得税/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两企业共行一个本县,距离30公里。为最大限度降低税款成本费,自然人股东明确提出了2个缴税筹划计划方案。

  计划方案一

  第一种计划方案是依据缴税行为主体不一样真实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明确提出的缴税筹划计划方案。筹划前,A公司增值税税负率在9.5%上下,对于乙企业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所得税具体税赋小于A公司一般纳税人税赋的具体情况,A公司能够将顾客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必须所得税专票的一般纳税人顾客,第二类是不用所得税专票的增值税经营者或小规模纳税人顾客。

  A公司把第二类顾客的工作交给乙企业承担生产制造且市场销售,为此来实现减少增值税税负率的目地。针对第二类顾客,以其不需所得税增值税专票,不一样的市场销售行为主体(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价税合计标价同样,其成本费不容易产生变化。但因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为3%,故乙企业市场销售比甲企业市场销售有优点,增值税税负率降低6.五个点。

  比如,2009年某初中从A公司购买精煤价税总共五十万元,A公司的收益为50÷1.17=42.74(万余元)。假如改为乙企业市场销售给某初中,乙企业的收益为50÷1.03=48.54(万余元),以市场销售含税款五十万元测算,迁移给乙企业市场销售后可提高效益5.八万元。

  该计划方案看起来极致,但在这里提示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內容,“规章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规范为:从业货品生产制造或是供应应税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以从业货品生产制造或是供应应税服务为主导,并混合销售货品批發或是零售的经营者,年入伍所得税销售总额(下称“应纳税额销售总额”)在五十万元下列(含本数,相同)的。”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要求“经营者销售总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规范,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评定办理手续的,应按销售总额按照增值税率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不可抵税进项税,也不能运用所得税增值税专票”。

  由此,以上乙企业销售总额做到五十万元就需要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评定办理手续,并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另有明文规定外,经营者一经评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可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得知此经营者真实身份具备不可避免性。

  假如乙企业的交易额超出五十万元而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评定办理手续,不良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乙企业的市场销售将按17%交纳所得税,并且并没有相对的进行能够抵税,增值税税负率率将达17%。
   比如某制造业企业帐本记述销售额为五十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初交纳税金1.五万元。假如历经监管单位监管,发觉该公司少计五十万元收益,则该公司曾经的营业收入为一百万元,超出了五十万元的确认规范,而该公司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评定办理手续。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公司须缴税:100×17%-1.5=15.五万元,而不是补税50×3%=1.五万元。

 

  因此 ,尽管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降到3%,许多公司会出现变成小规模纳税人的驱动力,但假如公司对新的增值税条例掌握不太好,如对视同销售收益等疏忽大意,导致税收法律上认同的销售额超出五十万元但公司未按时申请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办理手续的,即将缴税。

  计划方案二

  第二种计划方案是对小规模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的缴税筹划。缴税筹划前,由乙企业购入使用价值200万元的新机器设备。因乙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相对应的所得税额29.0六万元不能在稅前抵税。但所得税额相对应记入机器设备使用价值中可抵税所得税额度为29.06×25%=7.27(万余元)。

  因为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机器设备进行抵税并不适合用以小规模纳税人,因此A公司与乙企业在机器设备抵税层面有筹划室内空间。因为甲乙企业为关联公司,与此同时乙是一个新企业,必须增添很多的机械设备,乙企业与A公司为同业竞争,机械设备通常是同种类,具备较强的同用性。

  由A公司购买财产总价格200万元,在其中所得税29.0六万元。A公司能够将新机械租赁给乙企业应用,租期为5年,年租费四十万元。

  将A公司与乙企业合并为一个集团公司来考虑到,A公司5年共扣除租费200万元,付款的增值税为200×5%=10(万余元),造成税款成本费盈利为29.06-10=19.06(万余元)。此外交纳的增值税可抵税所得税10×25%=2.5(万余元),共避税21.56万余元,该缴税筹划计划方案避税额度为14.29(21.56-7.27)万余元。

  此方法的执行应考虑到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以下工程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抵税:(一)用以非所得税征税新项目、增值税免税新项目、团体福利或是消费的购入货品或是应税服务”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08〕170号)第五条:“经营者已抵税进项税的固资产生规章第十条(一)至(三)项列出情况的,应在本月按以下计算公式不能低扣的进项税:不可低扣的进项税=固资基金净值×税率。本通告所称固资基金净值,就是指经营者依照会计规章制度计提折旧后测算的固资基金净值。”

  依据那些要求得知:以上A公司购入新机械租赁给乙企业,A公司将不可以把新设施的进项税在销项税额中抵税,务必在租赁机器设备本月将该进项税转出,该筹划计划方案不但不可以节省所得税,还将使企业额外负担增值税税金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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