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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劳动派遣工作人员也应做为小型微利公司从业人数

2021-11-03 17:32

    某商业企业2010年度应缴税收入额2五万元,总资产六百万元,有员工60人,享有了小型微利公司特惠。税务行政机关查验中发觉,该公司当初也有劳动派遣工作人员40人,因此不可以享有小型微利公司特惠。

    公司觉得,劳动派遣工作人员不属于客户的员工,不可以划入公司的从业人数,且劳动派遣工作人员因为不属于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全文第三十四条要求的“在本公司就职或受聘的员工”,企业支付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资金不可以记入薪水,薪酬总金额,不可以用于测算三项经费预算(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投入,工会会费)扣减的数量,因而也就不可以算是公司的从业人数。

    税务工作人员告知公司,《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实行所得税政策优惠多个难题的通告》(税务〔2009〕69号)第七条要求,公司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全文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就是指与公司创建劳务关系的员工总数和公司接纳的劳动派遣用人总数之和。因而,小型微利公司判断标准中的从业人数是包含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依据税务〔2009〕69号文档,该公司从业人数超出税收法律法规规范,不可以享有小型微利公司特惠。

    但与此同时,税务工作人员告知公司,2021年4月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布了《对所得税应缴税收入额多个税务解决难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在其中第一条要求,公司因雇佣季节工,零工,见习生,反聘退休人员及其接纳外界劳动派遣用人所具体产生的花费,应分辨为薪水,薪酬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并按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公司所得的抵扣。在其中归属于薪水,薪酬开支的,准许记入公司薪水,薪酬总值的数量,做为测算其它各类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15号公示扩张了测算三项经费预算扣减的数量,这一点对公司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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