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企业申请

今年初派发上年底薪水的企业所得税解决

2021-11-11 17:10

  实例一:某公司对员工推行绩效考评,2010年每月从每一个员工薪水中扣减500元,年末对员工全年度工作情况开展评定,依据绩效考核結果,在第二年即2011年3月,4月一次性全额的或一部分派发给员工(评定有扣除事宜的,一部分派发),但每月500元的绩效考评薪水已全额的在2011年逐月记提,进到成本。

  实例二:依据公司经营业绩状况,某企业技术创新决策,在2010年12月为员工派发一次性年终奖金,财务会计开展记提的账务处理为:借记“产品成本/期间费用”,贷记“冲减员工薪酬——薪水”,因为公司资产比较焦虑不安,当月未派发,在第二年2011年2月,公司才派发了该笔奖励金。

  公司按收付实现制记提了薪水,薪酬,但沒有按收付实现制派发,相近的事例公司常常会碰到。当记提与派发没有同一本年度或同一月份时,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

  所得税:应在具体派发本年度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公司产生的有效的薪水,薪酬开支,准许扣减。《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薪水,薪酬及员工福利费扣减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09〕3号)第一条要求,公司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全文第三十四条所指的有效薪水,薪酬,指公司依照股东会,股东会,薪酬联合会或有关监督机构制定的薪水,薪酬规章制度要求,具体派发给员工的薪水,薪酬。合乎该项要求的,理应给予扣减。

  依据之上要求,薪水,薪酬的所得税抵扣,关键的是要合乎2个基本上规定,即一要有效,二要具体派发。不科学的不允许扣减,有效但未具体派发的依然不可以扣减。从注重“具体派发”这一方面而言,薪水,薪酬的抵扣,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标准,而不是“收付实现制”标准,因而,每一个缴税本年度内,无论薪水,薪酬按收付实现制应属哪一个本年度,只需具体派发且合乎税收法律“有效”的规定,就可以在具体派发本年度开展所得税抵扣。因而,在上一本年度已获取的薪水,薪酬,因为未具体派发,就不可以在上一本年度扣减,已获取但并未派发一部分,应在所得税本年度申请时,调增应缴税收入额。因为所得税是按年测算因此,抵扣只需考虑到全年度具体派发且有效的薪水,薪酬一部分,别的已记提未派发一部分要开展纳税调整。

  文中开始的2个案例中,实例一,第二年(2011年)派发的上本年度绩效考核工资,奖励金只有在第二年(2011年)公司所得的抵扣,并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缴税收入额(假设2011年其他薪水,薪酬的记提与分发均在当初进行且有效)。实例二,第一年(2010年)早已记提但并未派发的绩效考核工资,年终奖金,应在第一年(2010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缴税收入额(假设2010年其他工资薪金所得的记提与分发均在当初进行且有效)。

  必须表明的是,充分考虑有效薪水,薪酬的记提与派发通常仅仅一个時间较短的暂时性差异,因此,一些地方对这一难题以年度汇算清缴现行政策话题讨论的方式干了“从宽”的要求。例如浙江省,江苏省,河北省,福建省,青岛市等省份确立,假如公司当初记提的薪资在所得税本年度税务申报前(即第二年5月31日前)具体派发的,能够在记提当初测算扣减。因而,在这种省份,文中开始2个案例的所得税解决就各有不同:2010年记提,但在2011年2月,3月派发的一次性年终奖金,绩效考评薪水,能够在2010年抵扣,不用作纳税调整。假如以上一次性年终奖金,绩效考评薪水在2011年5月31日后具体派发,那麼将不允许抵扣,必须作纳税调整。

  但是,这种从宽的要求很有可能会提升税务监管的劳动量。调取被查企业的帐本材料,要遭受《检查通知书》和《调账通知书》的限定,如检查员对某公司2010年,2011年2个本年度缴税状况开展查验,一般状况下,只有调取被查企业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时间范围的帐本材料,因为2012年并不是被查本年度,检查员看不见2012年帐本材料,被查企业务必积极递交2012年有关帐本材料,表明2011年记提,2012年才申请的薪水,薪酬具体账务处理状况,检查员才可以审批决定是不是必须开展纳税调整,仅审查2011年帐本材料是没法了解的。

  一样,假如检查员对某企业2012年所得税本人状况开展查验,受《检查通知书》和《调账通知书》的限定,检查员一样看不见2011年被查企业的帐本材料。假如被查企业2011年记提,在2012年5月31日很迟派发的薪水,薪酬早已按以上省份的要求,在2011年开展了扣减,而该企业又在2012年所得税本年度申请时,再度按公司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全文第三十四条做为本期(2012年)具体派发的薪水,薪酬开展反复扣减,检查员若不拓宽查验2011年公司的会计凭证,则难以发现问题。并且这一个人行为早已超过《检查通知书》规定的范畴,必须变动《检查通知书》后才可开展。

  个人所得税:公司应在具体付款时,合拼员工当月薪水,薪酬所得的,执行代收代缴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个人所得税,以所得的人为因素缴税扣缴义务人,以付款所得的的企业或本人为义务人。第九条要求,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金,自主纳税申报人每月应缴的税金,都理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财政,并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所得税申报表。薪水,薪酬所得的应缴的税金,按月计税,由义务人或缴税扣缴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财政,并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所得税申报表。

  以上要求说明,付款薪水,薪酬的公司为义务人,执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时间表在付款薪水,薪酬时(不考虑到特殊领域)。因而,无论当月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薪水,薪酬所得的,按收付实现制应属哪一个本年度,或哪一个月份,只需当月付款,就应与别的当月具体派发的薪水,薪酬分类汇总个人所得税,并在付款所得的时代收代缴。从某些视角上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遵循的也是“收付实现制”,即具体付款所得的时期扣。

  文中开始2个案例的个人所得税解决应是:公司在具体派发,付款绩效考核工资或年终奖金时,合拼员工当月薪水或按一次性年终奖金(每一年只有用一次)测算并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七日内缴入财政,并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所得税申报表。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实例一中,2010年每月每名员工本人薪水,薪酬所得的,不可包含未派发的500元绩效考评薪水,不可以把未付款一部分合拼到员工当月薪水,薪酬所得的测算个人所得税。

  公司预支工资给员工是一种特殊情况,这类情形下是不是必须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因为员工在接到该笔所说的预支工资时,并没有向公司提供劳务,因此,预支工资本质上是贷款,即然是贷款,公司在预借时当然不辜负有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责任。可是,到月底,员工给予完劳务公司清算薪水时,公司要按具体应付款给员工的薪水,薪酬,测算应扣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代扣代缴责任。如某公司新新员工入职某员工,2012年某月第一天签到,公司预支工资4000元,在付款时,员工打借条,公司不用执行代扣代缴责任,到月底,公司通过计算,应付款给该员工薪水5000元,在派发时,会计取回员工的借条,扣减本人应解缴的“五险一金”500元,再扣减应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0元,具体应再付款给员工薪水200元,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财政,并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所得税申报表。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