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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涉嫌三方税收优惠政策剖析

2021-11-22 16:48

  做为一种独特的劳派,劳动派遣业务流程近些年获得了飞速的发展趋势。2021年7月1日逐渐执行的新修订的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专业对劳动派遣这一用人方法作了专业的标准。劳动派遣业务流程涉及到三方关联:劳动派遣公司、被外派员工、劳务用工公司。那麼,劳动派遣涉嫌三方涉及到什么税款难题?各自要缴什么税?
  一、劳动派遣公司
  (一)增值税
  劳动派遣公司依据派遣协议书向劳务用工公司扣除的全都合同款中,带有代办被外派员工的社保(包含养老金、医保、失业险、工伤险等,相同)及公积金,也是有给予被外派员工获得的服务费收益。依据增值税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劳动派遣公司向劳务用工公司给予被外派员工获得的收益,归属于给予应纳税额服务项目,应依照“服务行业”税收分类交纳增值税。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2003]16号)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接纳用人企业的授权委托,为其分配人力资本,凡用人企业将其应付款给人力资本的薪资和为人力资本上缴的社保(包含养老金、医保、失业险、工伤险等,相同)及其公积金统一交到劳务派遣公司委托派发或申请办理的,以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企业扣除的全都资金减掉代办转包给人力资本的薪资和为人力资本申请办理社保及公积金后的账户余额为销售额。但对劳动派遣公司未按照规定付款或乱扣被外派员工的薪资和社会保险金的一部分,应划入销售额征缴增值税,并与此同时测算附加税和教育附加费。劳动派遣公司向劳务用工公司扣除所有合同款时要全额的出具服务业发票,付款给被外派员工的薪水、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可在同一张税票中备注名称表明。

  针对涉及到劳动派遣业务流程较多的建筑业企业,《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6]493号)要求:建设工程公司将其负责的某一建筑项目的纯劳务公司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多个建筑企业,由该建设工程公司给予施工工艺、工程材料并承担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工程施工劳务公司由建筑企业的员工给予,建筑企业依照其给予的工程量清单与该建设工程公司统一清算合同款。依照现行标准增值税的相关要求,建筑企业带来的工程施工劳务公司归属于给予建筑行业应税服务。因而,对其获得的收益应依照“建筑行业”税收分类征缴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对外开放承揽某一建筑项目的纯劳务公司,按具体给予的工程量清单清算合同款的,其获得的全都合同款按“建筑行业”税收分类征缴增值税。但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建设单位的用人规定,向其外派本公司施工队伍,并按具体外派施工队伍的总人口与施工企业清算合同款的,其从施工企业具体获得的收益,按劳动派遣业务流程中“服务行业-别的服务行业”税收分类征缴增值税。

  (二)所得税
  劳动派遣公司要以向劳务用工公司扣除的全都合同款确认收入;被外派员工的薪水、薪酬,及其依照公司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所规范的占比和规范按实税前列支的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投入和具体拨缴的工会会费,可在抵扣。

  二、被外派员工
  关键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被外派员工涉及到的税费是个人所得税。被外派员工的酬劳一般是由劳动派遣企业支付,其个人所得税也由劳动派遣公司代收代缴。被外派员工除开从劳动派遣公司得到劳务报酬所得以外,还能从劳务用工公司得到午饭补贴、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实体补贴等。对这一部分收益,小编认为应按“薪水、薪酬”新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有关劳务用工企业理应执行的责任中要求,劳务用工企业需向被外派员工付款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给予与岗位有关的福利工资待遇。因而,被外派员工从劳务用工公司得到的午饭补贴、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实体补贴等,是被外派员工取得的与岗位有关的加班工资及绩效工资、福利工资待遇,即被外派员工从劳动派遣公司和劳务用工企业两个得到薪酬。

  依据《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第三条第(九)项有关外派员工义务人难题的要求,假如外派方和用人公司都付款薪酬,双方都归属于义务人,应根据要求缴纳税金,但本人与此同时要按照规定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自主税务申报;假如仅有一方付款薪酬,则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义务人。

  从以上要求可以看得出,税务行政机关也认同存有劳动派遣公司和劳务用工公司都与此同时付款薪酬的状况,且从劳动派遣公司和劳务用工公司获得的酬劳按“薪水、薪酬所得的”新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用工企业
  关键涉及到所得税
  劳务用工公司依据派遣协议书向劳动派遣企业支付被外派员工的薪水、社保、公积金和应计付劳动派遣企业的服务费。在具体工作上,劳务用工公司很有可能此外立即给被外派员工午饭补贴、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实体补贴等。以上花费是劳务用工公司因生产运营必须而根据劳动派遣方式雇佣工作人员所造成的,是公司具体产生的与有收益相关的、有效的开支。公司财务通则第八条要求,公司具体产生的与有收益相关的、有效的开支,包含成本费、花费、税费、损害和收益性支出,准许在预估应缴税收入额时扣减。因此,以上花费可以在公司所得的抵扣。

  《对所得税应缴税收入额多个税务解决难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季节工、零工等花费抵扣难题要求,公司因雇佣季节工、零工、见习生、反聘退休人员及其接纳外界劳动派遣用人所具体产生的花费,应分辨为薪水、薪酬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并按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公司所得的抵扣。在其中归属于薪水、薪酬开支的,准许记入公司薪水、薪酬总值的数量,做为测算别的各类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该公示对劳务用工企业支付的劳动派遣花费不仅确立为可以在公司所得的抵扣,并且对在其中归属于薪水、薪酬开支的,准许记入公司薪水、薪酬总值的数量,做为测算别的各类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

  除此之外,劳务用工公司依据作业必须,分配被外派员工外出,并在其外出回家后在劳务用工公司报销差旅费。该项旅差费用是劳务用工公司因生产运营必须而分配被外派员工外出产生的花费,是公司具体产生的与有收益相关的、有效的开支,一样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八条的要求,可在公司所得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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