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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外国籍经理获得外商付款的薪水是不是交纳个人所得税?

2021-12-08 17:02

问:我企业是外资公司,经理是日自己,薪水由三部份构成,第一部分是大家中国企业付款的月薪10000元,第二一部分是日本总公司就他在我国就职经理付款月薪20000元,第三一部分大家经理仍在日本担任科长,日本公司对于他出任科长付款的月薪为10000元。大家经理在我国的时长达到183天但不满意1年。此一部分日本总公司就他就职日本部长的个人所得税必须在我国交纳个人所得税吗?他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计算?

答:《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在我国地区无居所的本人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缴税责任问题的通报》(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要求,有关在我国地区无居所而在一个缴税本年度中在我国地区持续或总计定居超出90日或在税收协定要求的期内中在我国地区持续或总计定居超出183日但不满意1年的个人纳税责任的明确:

依据税收法律第一条第二款及其税收协定的相关要求,在我国地区无居所而在一个缴税本年度中在我国地区持续或总计工作中超出90日或在税收协定要求的期内中在我国地区持续或总计定居超出183日但不满意1年的本人,其具体在我国地区工作中期内获得的由中国境内公司或本人顾主付款和由海外公司或本人顾主付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均应审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其在我国海外作业期内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除归属于本通告第五条要求的状况外,不予以征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有关中国境内公司执行董事、高层住宅管理者缴税责任的明确,出任中国境内公司执行董事或高层住宅管理方法职位的本人,其获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执行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不适合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而应自其出任该中国境内公司执行董事或高层住宅管理方法职位起,至其消除以上职位止的期内,无论其是不是在我国海外执行职位,均应审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其获得的我国海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明确缴税责任。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在我国地区无居所的本人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多个实际问题的通报》(国税发发〔1995〕125号)第二条有关本人在我国地区、海外公司、组织担任职位获得的薪水、薪酬怎样纳税问题要求,本人各自在我国国内和海外公司、组织担任职位的,无论其薪水、薪酬是不是按职位各自明确,均应就其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通告的相关条文要求,按其具体在我国地区的工作中期内明确缴税。

依据上述现行政策要求,日籍本人管理层在日本工作中期内获得的由日本企业付款薪水,不予以征缴个人所得税,假如其在我国工作中期内获得由日本企业付款的所得的(不论是因地区就职或是海外做兼职),均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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