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影行业看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法律依据
2021-12-29 16:31
在税收管理实践活动中,现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个人所得税义务人未扣或是少扣、未收或者少付税金的义务不足确立,导致义务人未扣少扣、未收少付的状况较为普遍,且义务特性也不尽相同。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因为业务流程来往多,缴纳责任也大,税务风险性更难防治。小编以电影行业为例子来剖析这一问题。
近些年,在我国影视制作产业链魅力昂然,展现突飞猛进的趋势,变成地区税款提高新亮点。影视制作行业归属于智力密集型产业链,其成本费开支大多数反映在人力资源管理及无形资产摊销上,特别是在对艺人、电影导演、导演、拍摄、配声和艺术创意工作人员等专业性人才的劳务报酬所得资金投入非常大。做为个人所得税义务人,一些影视制作公司对缴纳义务不确立、实行不及时,存有未扣或是少扣税金的违规行为。
最近,税务机关单位对某影视剧制做核心(下称A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整治,发觉A公司2013年和2014年对该摄制组的一部分演员未全额缴纳审报个人所得税1300万余元。在其中,A公司对每一集电视连续剧全是分许多次付款劳务报酬所得,且每一集剧都未全额缴纳审报演员个人所得税。
但A公司觉得,已与演员签署了劳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款了劳务报酬所得,执行完后法律义务。对于是不是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并非公司的法律规定义务。针对工资薪金所得“每一次”的定义问题,A公司觉得,2014年制做拍照四部电视连续剧时,该企业对每一集剧全是分许多次付款演员劳务报酬所得,因此需要按次各自测算个人所得税,而不应该将分批的劳务报酬所得合拼为一次性收益测算税金。
对公司的疑惑,税务机关单位的税务工作人员觉得,个人所得第八条要求,个人所得税,以所得的人为因素缴税扣缴义务人,以付款所得的的公司或本人为义务人。个人所得税超出国务院规定金额的,在两处以上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或是沒有义务人的,及其具备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况的,缴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国家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申报。义务人应当国家规定申请办理全体人员全额的缴纳审报。A公司做为义务人,务必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代收代缴税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第二款要求,义务人以书面形式保障代一般纳税人缴纳税金的,理应评定义务人“已扣、已收税金”。A公司与摄制组电影导演签署的劳务合同中承诺付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为税后收入,因而,应评定A公司已代缴了税金。
有关“每一次”的方式明确问题。个人所得条例全文第二十一条要求,工资薪金所得,归属于一次性收益的,以获得此项收益为一次;归属于同一新项目持续性收益的,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益为一次。《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征缴个人所得税多个问题的要求〉的通告》(国税发〔1994〕89号)要求,“同一新项目”,指工资薪金所得例举实际劳务公司新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工程,本人兼具其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理应各自扣减花费,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尽管每一集剧分许多次付款劳务报酬所得,但演员事实上只进行了一部电视剧,获得参加一部电视剧的收益,不属于“同一新项目持续性收益”,在本质上归属于一次性收益。因而,A公司应合拼分次付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以总金额测算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公司在个人所得税缴纳管理方法中有着一定象征性。因而,小编提议,在税款工作上要留意加强对义务人的日常管控,特别是在在修定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办法时,应进一步明确缴纳税金的法律依据,从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的更高一些方面、更高质量上管束标准义务人依规履行合同,严苛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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