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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服务费要缴所得税!

2022-02-14 17:01

全新梳理——个人所得税服务费退还所得税现行政策归纳 <闫淑清>

“房地产营改增”以后,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服务费是不是应交纳所得税的问题变成了争议的网络热点。经营者几乎一边倒觉得不可交纳,税务系统软件內部则各不相同。对这一问题得出否认回答的原因关键有下列几个:

一是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归属于法定义务,因而是义务人的非生产经营;

二是代收代缴服务费归属于财政收入的退回,不属于公司营业收入;

三是代收代缴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细则”)配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商輔助服务项目”税收分类下的“经济服务咨询”,按此税收分类缴税于法无据。

总得来说,代收代缴服务费并不是企业运营主题活动造成的收益,依照实施细则第10条,非生产经营不交纳所得税。

可是在小编来看,以这3条原因得到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服务费收益归属于非生产经营,从而得到不可交纳所得税的结果都不建立的,缘故如下所示:

一、代收代缴的责任特点不可以表明代收代缴个人行为归属于“非生产经营”。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的要求:“个人所得税……以付款得到的企业或本人为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沒有决定权。可是这不可以表明代收代缴个人行为归属于公司的“非生产经营”。义务人代缴经营者应缴税金而从税务机关单位获得服务费是执行缴纳责任的溢价增资,因而这一责任并不是无尝执行的,义务人由于履行合同而得到服务费收益和有偿服务执行别的类型责任得到收益一样理应担负缴税责任。

二、针对义务人来讲,代收代缴服务费不属于财政收入的退回。

觉得服务费归属于财政收入退回的原因,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明文规定了“税务机关单位……交给义务人服务费时,理应按月填开收益退回书发送给义务人”。但在缴纳个人行为中,义务人仅仅替代经营者执行申报纳税责任,最后缴税责任应由经营者并非义务人担负,假如“税款退回说”创立,服务费做为缴税责任的降低,理应付款给经营者并非义务人。由此可见不可以觉得义务人得到的交易手续费是“财政收入退回”,从而否定其营业收入的特性。

三、该项服务费是不是应依照“商輔助服务项目”税收分类下的“经济服务咨询”缴税?

上文已述,义务人并并不是经营者,仅仅由于立即对经营者缴税有艰难或缴税成本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义务人担负代经营者交纳税金的责任,“代交社保”的先决条件是“代缴”,即税金的最后承担者并不是义务人,反而是经营者。由此可见代收代缴个人行为合乎“个人行为不良影响由被代理人担负”的特性,因而依照“经济服务咨询”缴税并无不当之处。

四、退一步讲,即使觉得服务费不可交纳所得税的3条原因可以创立,可以得到该项主题活动归属于义务人“非运营个人行为”的结果,也不可以引用实施细则第10条做为该项服务费不可交纳所得税这一结果的法律规定。

由于第10条对“非运营个人行为”选用的是正例举方法,尽管要求了兜底条款“国家财政部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要求的别的情况”,但现在没有两个、局的行政法规要求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服务费归属于征缴所得税的“以外”情况。因而,以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服务费归属于“非营业收入”为由,得到不可交纳所得税的理论依据是不可以创立的。

换言之,代收代缴服务费归属于所得税的征缴范畴,义务人的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有权利也是有责任对该项服务费征缴所得税。

地区税务局——湖北国税个人所得税服务费退还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地区税务局——深圳全方位拉开"房地产营改增"试点引导(之一)第四条要求: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服务费退还依据现行标准税务法,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服务费退还应依照"商輔助服务项目——代理商经济服务项目"交纳所得税。

“房地产营改增”以前——接到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的服务费是不是缴所得税? 

早期讲解——

最简单的有关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服务费税收攻略大全!<魏庆保> 

话说中国的税款征收方式,有一种称为代收代缴,在此类规章制度下,义务人要执行代收代缴税金之责任,如不执行,按税务管理中“根本法”之征收管理法要求,税务机关单位可向经营者追征税金,但又对义务人以未代收代缴税金50%到3倍下列的处罚。

那麼有的朋友很有可能说起了,我没执行好缴纳责任,税务局要罚我,如果我进行好,是不是有奖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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