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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非居民企业外派员工在地区提供劳务是不是组成常设机构异议问题

2022-03-22 17:35

  一、实例概述

  某外商独资企业A企业与法国Y企业签署项目合同,Y企业从海外外派员工给予技术性辅导和售后等。通过税务机关单位开展调查、多次提醒谈话,评定Y企业在我国地区提供劳务组成常设机构,应依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关客观事实

  地区A企业主要是针对新能源客车以及零部件的设计方案、研发、生产制造和市场销售,并给予对应的售后维修服务。Y企业为A公司在国外的总公司。俩家企业近些年签署了多个劳务公司项目合同,Y企业外派其员工到A企业为好几个新项目给予技术性具体指导、售后维修服务,在我国地区组成常设机构,但常设机构中的员工未按照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处理方式

  税企彼此异议的重点取决于Y企业外派员工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是不是应当在我国交纳个人所得税。Y企业觉得其外派的每一位员工在华時间均未超出183天,且员工的薪资为海外派发,因而这种员工不用在我国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持有者的思想观点,税务机关单位就Y企业向A公司在地区提供劳务事宜进行深层次审查,关键从下列领域开展了核实和剖析。

  (一)核查提供劳务的日数

  经调研,Y企业与A公司共签署10个合同书,在2009年至2015年间,派遣10批号共1000余人次为A企业供应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均是服务支持和产品研发具体指导服务项目,每一份服务项目合同的效力時间均不超过183天。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细心查看了劳务合同、员工岀入关信息内容统计分析表,并与A企业开展了核查,这种员工每年在华時间的确均不够183天,乃至某些技术性员工入关服务项目仅有寥寥无几数日。

  可是税务机关单位注意到,从第一名派员到进行所有服务项目最终一名员工离去,Y企业员工在华总计滞留600余天。在其中,2009年至2010年期内,为执行前2份合同书,Y企业员工在华停留的时间各自为96天宇165天。假如这二份合同书具备关联性得话,则2009年至2010年期内,这种员工在华总计停留的时间做到261天,早已做到“在一切12个月持续或总计超出183天”的常设机构的确认规范。对于这种合同书是不是具备关联性,税务机关单位进行了进一步的调研。

  (二)核实合同书新项目是不是具备关联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下发,下称75号文档)要求,同一公司从业的有商业服务关联性或逻辑性的多个新项目应视作“同一新项目或密切相关的新项目”。税务机关单位关键紧紧围绕以下要素对是不是具备关联性深入调查:

  ①这种新项目是不是被包括在同一个总合同书里;

  ②假如这种新项目分是不一样的合同书,这种合同书是不是与同一人或密切相关的人所签署,前一项目地执行是不是后一项目实施的必备条件;

  ③这种新项目的类型是不是同样;

  ④这种新项目是不是由同样的员工执行。

  这10个合同书新项目的具体内容关键是为车辆发动机油底壳、气缸盖、发动机曲轴等分別给予服务支持,看起来是分别单独的合同书。税务机关单位通过提醒谈话地区A企业、现场走访调查和剖析劳动力单掌握到:

  一是这种服务本质上全是为同一条发动机生产线给予服务支持和具体指导,合同的效力次序与汽车发动机生产制造工艺流程一致,步骤上紧密联系,合同书执行地址关键在汽车发动机生产线。

  二是这种合同书虽沒有包括在同一合同书内,可是均与同一人签署,因果关系联络强,特性同样。

  三是因为Y企业系统化职责分工较为细腻,这10个新项目尽管并不是彻底由同一批员工进行,可是这种工作人员均同归属于Y企业的工艺单位,每个合同书实行时存有工作人员交叉式外派的状况。综合性以上状况,税务机关单位觉得Y企业与A公司签署的10个合同书新项目,合乎75号资料对“同一新项目或密切相关的新项目”的判断要求。在实际测算劳务公司主题活动在一切12个月中是不是持续或总计超出183天和,应按全部员工为同一个新项目提供劳务主题活动不一样阶段在我国地区持续或总计滞留的时间段来把握。在全部工程中,Y企业之中一个“12个月”期内在我国地区提供劳务超出183天,则应觉得该公司在我国组成常设机构。

  经与Y公司合同项目经理核查沟通交流,Y企业认可将10个合同书新项目评定为“同一新项目或密切相关的新项目”的判断結果,其派员为A企业供应服务项目在中国组成常设机构。

  (三)剖析明确在我国对Y企业所派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收税权

  依据中法税收协定非单独本人劳务公司条文和75号文档的相关要求,法国住户以员工真实身份在中国从业主题活动,只需合乎三个标准之一,在我国对其取得的酬劳有缴税权。这三个标准各自为:

  ①在相关往年中在我国滞留持续或总计超出183天(没有);

  ②此项酬劳由我国顾主付款或意味着我国顾主付款;

  ③此项酬劳由顾主建在我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不动产业基地所压力。尽管Y企业外派的员工在我国停留的时间均未做到183天,酬劳也不是由我国顾主付款,可是因为该公司在中国配有常设机构,这就代表着假如法国本人被外派到Y企业建在我国的常设机构工作中,或是Y企业外派其员工及雇佣的其它工作人员在我国已组成常设机构的工程承包或服务中工作中,这种工作人员无论其在我国运行时间长度,也无论其工资薪金所得在哪里付款,都应觉得其在我国的常设机构工作中期内获得的所得的是由常设机构付款或压力,依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客观事实,Y企业依规补交个人所得税和税款滞纳金总共3000多万元。

  四、实例评价

  近些年,伴随着对外开放贸易往来的进一步发展趋势,非居民企业外派工作人员到中国境内公司给予安装设备、项目风险管理、技术服务等劳务公司的情况日渐增加,该类外籍人员存有2个特性:

  一是入关时间较短,在我国地区停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83天,归属于非居民纳税人。

  二是获得薪酬一般由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支付。这样的事情下,非居民企业外派员工提供劳务在华是不是组成常设机构是明确在我国缴税权的重要。税务机关单位一方面应严苛依规判断常设机构,在实际判断时,应当密切关注非居民企业与地区公司签署好几个合同书的情况,关键紧紧围绕这种合同书新项目是不是具备“商业服务关联性或逻辑性”开展调研分析,分辨其本质上能否为同一新项目或密切相关新项目。另一方面,应加强税收协定宣传策划指导,提升非居民企业和本人的税收法律遵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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