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业务流程税收问题分析及防范措施
2022-06-17 17:27
劳动派遣服务项目属于创业服务的一种,常说的劳动派遣服务项目(社会经济行业划分编码7263;国家标准行业划分:编码7820,临时性学生就业组织的主题活动),就是指劳动派遣企业招收人力资本后,将其派到劳务用工企业做工作的个人行为。
在劳动派遣企业、劳务用工单位、劳动派遣员工产生的三角关系中,运营劳务外包项目的劳动派遣企业为用人单位,外派公司与被外派员工(劳动派遣员工)中间是劳务关系。外派企业执行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责任,履行对员工的处罚、解雇等人事部门管理权限。劳动派遣企业依规与被外派员工签订注明用人企业和外派限期、岗位等状况及其别的规定条文的2年以上的固定不动时限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
接纳以劳动派遣方式用人并应用劳动派遣员工的企业为劳务用工单位,外派公司与劳务用工企业间是民事法律契约关联,与被安排的劳动派遣员工是雇佣关系。
劳动派遣企业外派劳动派遣员工,理应与劳务用工企业签订劳动派遣协议书。劳动派遣合同理应订立外派职位和工作人员总数、外派限期、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金的金额与付款方式及其违背协议书的义务。
以上是相关劳动派遣的一些基础知识和要求,那麼,当劳动派遣遇到税收优惠,会出现什么恩怨呢?大家根据实例来感受一下。
劳动派遣员工属于何处从业人数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危害
实例1:甲餐饮业总资产400万余元,创建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75人,接纳A派遣公司外派员工7人(在其中伤残人2人),按合同约定劳务报酬为26万余元(在其中薪水为20万余元,其他为劳动派遣服务项目花费等)。假设该公司2017年度应纳税额30万余元。
甲餐饮业觉得,依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推动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55号)有关“以劳动派遣方式学生就业的伤残人,属于劳动派遣企业的员工。劳动派遣企业可依照《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推动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税务〔2007〕92号)要求,享有有关税收政策”的要求,及其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税务〔2015〕72号)有关“以劳动派遣用人的,记入外派企业在职人员员工总数”的要求,本公司接纳的以劳动派遣方式学生就业的2名伤残人属于A派遣公司的员工,应记入A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与此同时,这7名员工全是接纳的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即然在其中的2名伤残人员工是记入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那麼别的5名外派员工理所应当还可以记入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
因而本公司的从业人数为75人,应纳税额50万余元,合乎享有小型微利企业降低征收率和递减缴税的政策优惠,按照《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扩张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范畴的通告》(税务〔2017〕43号)要求的政策优惠,2017年应缴所得税为5万余元。
税务行政机关则觉得,依照税务〔2017〕43号文档第二条有关“所称从业人数,包含与公司创建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总数和公司接纳的劳务派遣公司用人总数”的要求,甲餐饮业接纳的7名劳动派遣员工均应记入该公司的从业人数。
因而,甲餐饮管理公司从业人数82人已超出了80人,不符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规范,不可以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2017年应纳税额50万余元,应交所得税12.5万余元。
因为经营者与税务行政机关不一样的了解,同一公司应交的所得税相距7.5万余元,税金差值是经营者自算应纳税额的1.5倍,应纳税所得额则是经营者自算税款的250%。
也有一种建议便是,针对与此同时接纳的以劳动派遣方式学生就业的7名劳动派遣员分二种状况测算从业人数:即2名伤残人按我国税务质监总局2015年第55号公示的要求记入A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并非具体用人部门的员工总数),其他5人按税务〔2017〕43号资料的要求记入甲餐饮业的从业人数。为此算来,甲餐饮业的从业人数为80人,2017年应缴所得税为5万余元。
以上不一样建议,对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危害非常大。
付款劳动派遣花费方法不一样而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的危害
实例2:乙商贸有限公司接纳A、B派遣公司外派员工各6人,劳动派遣协议书承诺劳务报酬均为28万余元,与A企业承诺的是28万余元所有付款给A企业,含授权委托A企业代发货劳动派遣员工薪水和社保金及其劳动派遣服务项目花费等;与B企业承诺,付款劳动派遣服务项目花费2万余元,对于劳动派遣员工的薪水20万余元及其社保金等均由乙商贸有限公司立即付款给劳动派遣员工和缴付。
依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和员工福利费等开支抵扣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34号)有关“依照协议书(合同书)承诺立即付款给派遣公司的花费,应做为业务费开支;立即付款给员工本人的花费,应做为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在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开支的花费,准许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的数量,做为估算别的各种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的要求,付款给A派遣公司的28万余元(含外派员工薪水20万余元及社保金等)应做为乙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费开支;而缴纳给B派遣公司的2万余元劳动派遣服务项目花费记入业务费,立即付款给外派员工的薪水20万余元则可记入乙商贸有限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的数量,并做为测算员工福利费等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
同是接纳外界劳动派遣用人,付款给A派遣公司再派发的外派员工的薪水20万余元不可以由乙商贸有限公司测算扣减员工福利费等有关花费,而立即付款给B派遣公司请来的外派员工的薪水20万余元则可由乙商贸有限公司测算扣减员工福利费等有关花费达3多万元。只是因为付款方式不一样,能应纳税所得额测算扣减的花费及其应纳税额也就不一样,尤其是贴近应纳税额50万的平衡点时,对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危害非常大。
而更加担心也有,公司进行外界劳动派遣用人,假如将劳动派遣员工的薪水等付款给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去派发,不仅在其中的外派员工薪水不可以在用人企业做为测算扣减员工福利费等有关花费的数量,也有有可能由于务必将劳动派遣员工记入“从业人数”以至超出指标值而无法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也促使员工总数与薪水薪酬不可以相匹配,给用人部门的成本核算、个人所得税申请等导致没必要的不便。
劳动派遣员工工资支付方法对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危害
实例3:X省的丙建工公司在Y省Z市承揽了一项工程,接纳Z市C派遣公司的劳务公司员工10人,承诺薪水由丙建工公司在X省立即付款给劳动派遣员工。此外,还会继续临时性派发一些加班工资、福利费乃至奖励金之类的薪水性账款。
依照税务〔2017〕43号文档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2015年第34号公示的相应要求,丙建工公司所支出的10名外派员工的薪水做为丙建工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开支,相对应记入其从业人数。而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建设工程业跨地区外地工程项目工作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52号)有关“施工总承包公司和分承揽公司根据派遣公司聘请劳务公司工作人员跨地区外地工作中过程中的薪水、薪酬所得的,由派遣公司依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要求,该10名外派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则要由Z市C派遣公司代收代缴。
从而发生一个问题:Y省Z市的劳动派遣员工记入X省丙建工公司的从业人数,付款给劳动派遣员工的薪水做为丙建工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开支,而Y省Z市的C派遣公司却要去代收代缴非本企业员工的外派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新项目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个人所得明文规定:“以缴纳所得的的企业或本人为义务人”。但是在前述情况下,做为并没有付款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却要去代缴非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那麼,又该从哪种账款中按哪些额度去测算和缴纳呢?
劳动派遣员工的归属权将危害劳动派遣企业享有增值税免税
针对派遣公司而言,有关要求的分歧产生的危害也是挺大的。
现行标准税收优惠要求“对安装伤残人的部门和个体户,推行由税务行政机关按经营者安装伤残人的总数,额度即征即退所得税的方法”,“公司按置伤残员工的,在根据付款给残废员工工资按实扣减的基本上,可以在预估应纳税额时依照付款给残废员工工资的100%加计”。
因为有关税收优惠针对劳动派遣员工所属的要求截然不同,在派遣公司招生了伤残人做为劳动派遣员工时,到底如何计算从业人数,事关到能不能享有税收政策的大事儿。
依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2015年第55号公示的要求,以劳动派遣方式学生就业的伤残人应记入劳动派遣企业的员工总数,那麼该派遣公司就可以享有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做为安装残疾人就业总数而免交残疾人就业保证金;而按税务〔2017〕43号资料的要求,包含伤残人以内的外派员工均应做为劳务用工企业的从业人数,那麼该派遣公司当然就不可以享有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有关安装残疾人就业免交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现行政策。
因而有可能发生,派遣公司和劳务用工企业因实行不一样的文档,将同一名或几位的伤残人外派员工分别做为自身企业的安装伤残人总数都享有有关政策优惠。因为现行标准税务管理规章制度针对以上增值税免税特惠已撤销审核,经营者与税务行政机关怎样看待和实行对从业人数评定的相应要求,促使征纳彼此的税务风险性俱增。
对处理劳动派遣税收优惠规格差别既有关问题的提议
在税收管理实际中,比以上四种情况更繁杂更担心的问题还许多。小编觉得,这关键也是对劳动派遣员工所属的税收优惠规格差别而致,提议将全部涉及到劳动派遣的税收优惠开展综合分析,以权、责、利、惠及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可行性分析的统一来处理劳动派遣员工记入何处“从业人数”的分歧。
因此,小编提议,在税务管理中,将劳动派遣员工(含以劳务派遣方式学生就业的伤残人)一律记入接纳外界劳动派遣的劳务用工企业的“从业人数”;相对应的将劳动派遣员工的薪水等统一做为劳务用工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属于福利单位用人的做为员工福利开支),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开支的,准许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的数量,做为估算别的各种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也一律由付款所得的的劳务用工企业代收代缴;在其中涉及到的伤残人增值税免税(费)政策优惠也由劳务用工企业享有。自然,还可以将权、责、利、惠一律属于劳动派遣企业。
外派员工无论是属于劳务用工企业也是劳动派遣企业,只需权、责、利、惠相对应统一就可以。那样既解决了征纳彼此的异议,更有利于预防征纳彼此的税务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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