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企业申请

所得税定额征收的事先评定并核准是不是合乎征收管理法?

2022-06-23 15:46

所得税定额征收要求的法律渊源来源于所得税法和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要求,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此方法要求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实行。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经营者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核准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能够不设置帐本的;(二)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置帐本的;(三)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不提供缴税材料的;(四)虽设定帐本,但帐目杂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入凭证、花费凭据支离破碎,无法查帐的;(五)产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行政机关勒令期限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请的;(六)经营者申请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行政机关核准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流程和方式由国务院办公厅税务主管机构要求。

因而,国务院办公厅税务主管机构要求的实际核准程序流程和方式务必按照并合乎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换句话说,仅有发生征收管理法之上六种情况,才可以采用定额征收。换句话说,在采用定额征收前,务必确定这六种情况已具体产生。除第一种能够不设置帐本的情况外,只有对已产生个人行为情况做好分辨,而不可以预测、估算或事先评定。

显而易见,第二至第六种情况,需要在该个人行为产生后,确定为违背征收管理法的个人行为,应对比征收管理法各自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等税款解决。在这里,定额征收实质上是对经营者违背税款相关规定后,税务行政机关所采用的一种过后挽救征缴对策。

国税发[2009]31号很好地落实了征收管理法的精神实质,“公司发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情况,税务行政机关可对其过去应交的所得税按定额征收方法,但不可事前明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定额征收方法开展征收管理。”

国税发[2008]30号对经营者开展事前评定并定额征收,是不是合乎征收管理法的本质规定?非常值得商议。

1. 税务行政机关能够查清和判别的也只能是之前产生的情况。归属于违规操作的,应给与解决惩罚等。定额征收税金仅仅挽救征缴对策,并应催促经营者不断完善成本核算。

2. 六种情况中,除第一种情况外,税务行政机关没法事先预测,也没法获知公司年度核准之后月份中的财务核算情况、帐本设定、材料存放及申请状况等。可以依照哪一种情况来事前核准呢?

3. 容许经营者申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签订表》,让经营者觉得自身提早就违反了征收管理法或是有关会计法律制度层面的要求?税务行政机关还能够默认设置这类违规操作不断吗?此外,在实际中,责令限期改正的,经营者不改正或纠正不到位的怎么办?能够自期限到期后,再采用责令限期改正,再次给予处分等解决吗?

个人理解:对比征收管理法的规范和六种情况的具体情况,定额征收只有是过后核准,事前评定并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并没有政策依据,且不合乎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