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两个之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缴税异议
2022-06-23 15:47
张三是A企业财务主管,月收益4500元,个人缴纳社保500元,A企业在异地设立了一家子企业——B公司,B公司的财务主管也由张三出任,每月张三在外地工作三天,解决有关业务流程,B企业每月为张三发工资4000元,无个人社保。不妨问,张三怎样交纳个税?
一、相关政策文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超出国务院规定金额的,在两个之上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或是并没有义务人的,及其具备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况的,纳税义务人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义务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理应按规定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个或是两个之上获得薪水、薪资所得的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在中国境内两个或是两个之上获得税收法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的,同项所得的分类汇总缴税”。
4、《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个税自主税务申报方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凡根据个人所得承担纳税义务的经营者,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理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税务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个或是两个之上获得薪水、薪资所得的的”。
5、《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兼职和退休职工再就职获得收益如何计算征缴个税难题的审批》(国税发[2005]382号):“个人兼职获得的收益应依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交纳个税”。
二、经典案例
这一实例,是个很典型性的在两个之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社保缴纳难题。一直以来,我认为是并没有异议的,也就是合拼缴税,月个人所得税年利税=(4500 4000-500-3500)*10%-105=345元。
直到有一天,我看到某省税务稽查的一个实例,发觉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争论的因素便是国税发[2005]382号文要求,个人兼职获得的收益应依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交纳个税。换句话说,该税务稽查评定,张三在A企业获得的4500元收益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收益,依照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税,在B企业获得的4000元收益归属于兼职收入,依照劳务报酬测算个税。月个人所得税年利税=(4500-500-3500)*3% (4000-800)*20%=655元。
当看见这一案例时,一时间我竟无言以对……
三、剖析结果
从这一实例而言,针对张三的兼职收入,是依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或是依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税收法律上面都各有根据。实际上,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尤其高的,依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反倒能做到节税的实际效果。
针对经营者在两个之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税务监管的心态而言,一般是哪种优化算法交税多,便会依照哪种方法来测算;但对经营者而言,恰好反过来。因此,结合实际,税企彼此很可能因而造成异议。
2019年1月1日,调整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就需要宣布执行,在旧法中,将原劳务报酬所得和劳务报酬合拼到“综合所得”,依照统一的税额计算公式缴税,这一异议顺理成章也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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