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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分离发放的绩效工资怎样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现行政策

2022-08-19 16:07

一、实例

某银行推行绩效考核工资方法。该金融机构员工张三2022年预估职工薪酬30万,在其中:1-12月发放的标准工资占有率20%,即6万;剩余的80%是由绩效考核及其有没有职业风险的结果,在第二年派发。但是这80%实际派发时又是分二项派发:在其中70%在第二年派发,即考核合格,派发21万;剩下10%(即3万)需在2023、2024、2025年分三年推迟派发。现阶段高新企业申报张三的个税申请状况:

1、1-12月的工资6万,分月申请工资税;

2、剩余的80%,即24万,尽管分成四次派发,但是这24万实际上便是一笔业绩考核,因而公司就在那2022年按全年度奖申请享有个税优惠。

关键是:剩余的24万业绩考核,能不能以“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申请个税?

二、经典案例

(一)剩余的24万业绩考核能不能可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现行政策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本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测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要求:全年度一次性奖金就是指行政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义务人根据其全年度经济收益与对员工全年度主要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形,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以上一次性奖金也包含年尾涨薪、实施年薪制和绩效方法的单位依据考核情况兑付的薪资和绩效考核工资。

案例中金融机构员工张三剩下未发的24万薪水实质上归属于绩效考评,能够可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现行政策缴纳个税。

(二)分四次派发24万业绩考核能否合拼下去依照“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申请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要求:“居民个人获得综合所得税,按年计算个税;有纳税人的,由纳税人分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金;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理应在取得所得的第二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第十四条义务人每个月或是每一次延付、代收的税金,理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财政,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缴纳本人所得税申报。”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局2018年61号)要求:“纳税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累计预扣法测算预扣税款,并按月申请办理缴纳申请。”

工资薪金所得归属于综合所得税的一类,依据上述现行政策,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收益应当分月预扣预缴个税,必要时可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现行政策,必须在取得所得的下月申请个税时做出决定,而且该现行政策全年度只有可用一次。

因而,案例中分四次发放的24万业绩考核假如在同一个缴税期内派发,能够合拼可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现行政策缴纳个税。不然,只有可用一次。

(三)有没有别的改善方法

有观点认为案例中分四次发放的24万业绩考核,假如在申报第一笔业绩考核个税时,依照全额的(24万)可用“全年一次性”奖励金政策申报个税,后面在派发别的三笔业绩考核时就不用申请个税了。那样就可以实现全额的享有“全年度一次性奖金”政策申报个税。

也是有观点认为,以上作法事实上导致了可用税收优惠政策不正确造成税金缴纳不正确的后果。分四次发放的业绩考核,严格遵守政策规定得话,在其中一次选择可用“全年一次性”奖励金现行政策缴纳个税,别的三次划入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两种方法下计算的应预缴税款交税金额度毫无疑问不相等,假如“全年度一次性奖金”不划入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两种方法计算的最后税赋也不相等。因此,这种行为与政策不符合,存在风险。

三、结果

金融机构发放给员工张三剩余的24万业绩考核,合乎“全年度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可以按“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现行政策测算缴纳个税。可是,假如分四次派发但不在一个个税所属期(月月初到月底)内,只有就在其中一次可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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