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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付款双倍工资是不是交个税

2022-09-09 16:45

付款双倍工资是不是交个税?

问: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再次用人,劳动争议仲裁企业支付双倍工资,请问一下是不是交个税?

解释:

实务中,针对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而收取的双倍工资是否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对象存有异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要求“下列各项个人所得税,应缴个税:一、薪水、薪金所得……。”

不难看出,双倍工资是否为“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对象,取决于其能不能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双倍工资是否为“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对象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见解一:

双倍工资不属“薪水、薪金所得”征税对象。原因是,员工与单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授予员工的一项支配权,用人公司不按照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其向员工收取的双倍工资差额归属于民事赔偿款。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双倍工资,既不属劳务报酬,也无法归于“劳务报酬所得”明确范畴。

见解二:

双倍工资归属于“薪水、薪金所得”征税对象。原因是,尽管双倍工资差额不属劳务报酬,但“劳务报酬所得”所包含的范畴超过劳务报酬。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要求,薪水、薪金所得,指的是本人因就职或是受聘获得薪水、薪酬、奖励金、年尾涨薪、劳动分红、补贴、补助及与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许多所得的。

由此要求,凡与“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许多所得的”均属“薪水、薪金所得”征税对象。员工都是基于就职或是受聘环节中因用人单位违纪行为而得到的双倍工资,员工得到双倍工资与劳动者的就职或是受聘存有逻辑关系,故双倍工资归属于“薪水、薪金所得”征税对象,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所得”新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各地税务局对于该问题解释也存在着不一样规格,提议公司立即资询负责人税务局。

由来: 创作者:彭怀文



2018年3月的分析——

双倍工资差额是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4年上岗A企业从业喷漆喷涂工作中,每平均月工资为920元。2009年5月23日,张某不再去A单位上班。2010年4月15日,张某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人A公司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12万余元。本地监察委员会于当天做出不予受理案子通知单。张某不服气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觉得,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并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可是员工向用人公司给予工作并接受其管理方法、指导与监管,用人公司向职工付款劳务报酬的,应该评定彼此创立确认劳动关系。上诉人张某与被告人A企业自2004年签署劳动合同,在工作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单位应自《劳动合同法》实施生效日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书,若未签订劳动合同书,则用人公司需从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付款员工双倍工资。张某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也为2010年4月15日,该项需求早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一审法院驳回申诉张某诉请,张某不服气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张某认为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依法律法规要给予11个月双倍工资,但是因为在应给付双倍工资期内A公司已付款张某薪水,张某也在收到薪水时了解支配权受到损害,且张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亦不属劳务报酬的范围,张某于2010年4月15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从此已超法律的规定期内,故张某的主张不予支持。(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16日第6版)

剖析

一、双倍工资差额不属劳务报酬

1.劳务报酬就是指员工付出的精力及头脑的劳动所得溢价增资,是劳动者在社会上反映价值的形象化主要表现。用人公司付给劳动者的劳务报酬包含:薪水、奖励金、补贴、补贴等。用人公司向职工付款“双倍工资”都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根据员工付出的精力及头脑的劳动所得溢价增资,也并不是在其社会上展现的价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限期内为一年。仲裁时效期内从受害人了解或是应当知道其支配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及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要求“工作关系存续期间因托欠劳务报酬产生异议的,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受到此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内限制;可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生效日一年内明确提出”,融合本案二审法院判决书得知,二审法院认为张某规定A企业付款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即二审人民法院确认该双倍工资差额不属劳务报酬,并不适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要求。而且,二审人民法院也认为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员工给予劳动的商品的价值的现金反映,假如评定双倍工资差额归属于薪水,那就给已签订合同的员工不合理,违背了同酬原则。

二、双倍工资差额能不能按“薪水、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要求“下列各项个人所得税,应缴个税:一、薪水、薪金所得……。”由此可见,双倍工资差额是否为“薪水、薪金所得”明确范畴取决于其能不能按“薪水、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双倍工资差额是否为“薪水、薪金所得”明确范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差额不属“薪水、薪金所得”明确范畴。原因是,员工与单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员工的一项支配权,用人公司不按照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其向员工收取的双倍工资差额归属于民事赔偿款。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双倍工资差额,既不属劳务报酬,也无法归于“薪水、薪金所得”明确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差额归属于“薪水、薪金所得”明确范畴。原因是,尽管双倍工资差额不属劳务报酬,但“薪水、薪金所得”所包含的范畴超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薪水、薪金所得,指的是本人因就职或是受聘而获得薪水、薪酬、奖励金、年尾涨薪、劳动分红、补贴、补助及与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许多所得的。”由此要求,凡与“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许多所得的”均属“薪水、薪金所得”明确范畴。员工都是基于就职或是受聘环节中因用人单位违纪行为而得到的双倍工资差额,员工得到双倍工资差额与劳动者的就职或是受聘存有逻辑关系,故双倍工资差额归属于“薪水、薪金所得”明确范畴,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薪水、薪金所得”新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果

有关双倍工资差额的特性,在司法界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即评定双倍工资差额不属劳务报酬,双倍工资差额归属于因用人公司违纪行为但对员工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尽管双倍工资差额不属劳务报酬,但这并不等于双倍工资差额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款行为主体务必依且仅依相关法律规定缴税,纳税主体务必依且仅依相关法律规定缴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要求,大家较为侧重于第二种见解,即双倍工资差额归属于“薪水、薪金所得”明确范畴,理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里的“薪水、薪金所得”新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来:闲言税语个人工作室 创作者:南天亮税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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